第四节 外汇理财与法规政策环境
一、总体要求
法规政策环境,是指企业和个人开展外汇理财活动时所应遵守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包括企业组织、企业经营、金融业务和市场、财务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企业作为参与外汇理财活动的主体,其组织结构和权利义务必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外汇理财的各当事人往往基于债权债务、股权、信托、保险、委托代理、经纪等特定的法律关系,彼此发生联系和开展具体的活动,从而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 外汇理财产品很容易被仿制,为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这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使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外汇理财是一个新的发展。特别是,外汇理财作为一项综合性的金融业务,必须符合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节税是外汇理财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外汇理财也必须符合财务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二、外汇理财与有关金融外汇业务监管法规政策
(1) 关于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自2005 年11 月1 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根据该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技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技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商业银行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2) 关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2004 年推出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中国证监会严格限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范围,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以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是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应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二是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 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 万元。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拥有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比例享有利益和承担风险。三是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 关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主要法规政策有: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年第5 号,该文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技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二是2006 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为充分保障境内投资者资产安全,该办法充分借鉴国际市场惯例和先进经验,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应实施双重托管制度和专户管理,建立国际化、专业化的运作机制,由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监督其境外资金运作并履行向监管部门的报备义务,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运用渠道,使他们可以更充分地利用两个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增强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可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对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三是2006 年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基金公司可以募集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4) 关于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金融机构是外汇资金流动的枢纽,是外汇政策传导的重要环节,因此加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十分必要。主要监管原则有:一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外汇风险、本外币统一监管原则为基点,对金融机构的外汇风险及经营进行专门的立法、规范、考核和监管。二是对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实行分业监管、区别对待的原则。分业监管就是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分为银行和非银行两类。区别对外是指对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有别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同时对金融机构又区分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等。三是在本外币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下,以维护金融机构合规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为导向,建立"规范市场准入资格审批、加强市场运行监管、疏通市场退出程序"的金融机构外汇监管体系。
(5) 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
一是2004 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做法,对金融衍生产品采用最原则也更明确的定义,即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并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准入、风险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有关发展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掉期交易等方面的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2005 年)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2006 年)等。
三是有关国内机构外币兑外币交易的规定。现行外汇管理对银行的外币兑外币交易管制较松,对企业较严; 对外商投资企业较松,对中资企业较严。1987 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自有和自筹的外汇资金,可自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买卖即期或远期外汇,也可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代理买卖;其他客户向中国境内外筹借的现汇,获准接受的捐赠外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户存、储现汇的,可凭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协议,径行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代理买卖即期或远期外汇; 指定的金融机构代理客户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应以客户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其他经济协议为依据,但代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买卖的除外。1993 年出台了《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其自有和自筹的外汇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自行买卖外汇;非金融机构(外、合资企业除外)不得自行办理外汇买卖,如有外汇资金保值需要,可委托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1993 年出台了《外汇期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外汇期货交易,是指以远期合同形式承诺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买进或卖出规定金额的外币买卖,包括远期外汇保值买卖和外汇风险买卖。办理该交易机构是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对象是外商独资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及境内居民,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能从事在现货市场某一笔交易基础上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对冲交易"外汇来源为企业自有外汇及居民的个人外汇;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只能代客外汇期货买卖,不得办理自营外汇期货买卖。
(6) 关于金融创新。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规范金融创新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 年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该指引所称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取新办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三、外汇理财与有关财务税收管理法规政策
常见的税收有: 一是公司所得税。依据扣除经营费用后的收入来计算,可抵扣税收的经营费用一般包括销售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折旧和利息费用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往往还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了可以减免税的政策。二是流转税。按公司的营业收入额以比例计算税额,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公司某一特定的经营项目只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三是对资本利得与损失的征税。这是指资本资产出售的所得和亏损,当卖出价格高于买入价格时,所增加的部分就是资本利得,反之则为资本损失,公司的资本利得或损失一般被并入企业利润总额中计算所得税。四是对股息和利息收入的征税。公司由于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或债券而有股息或利息收入,各国对股息或利息收入有不同的征税规定,这对企业融资方式和财务结构有明显影响。
税收带有不对称性,原因在于: 一是政府对某些行业给予特殊的税收豁免和优惠来促进其发展,或向某些特别的方向引导。二是不同国家向企业施加不同的税收负担,有的国家向国内企业和在其境内经营的外国企业征收不同的税赋。三是某些企业过去的经营业绩留给企业相当可观的减税和冲销额度,这些额度有效地免除了企业在未来几年中的纳税义务。如果两个企业按照不同的有效税率纳税,便存在一种税收上的不对称性,而通过采取结构性的理财方案,可以利用上述不对称性所提供的空间,达到避税的效果。
另外,税法和会计准则中总是存在一些可以通过改变现金流发生的时间来创造价值的余地,税收方面的理财努力就在于通过改变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来获得节税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