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个人外汇收付
一、个人外汇汇兑
1. 外币兑换
在我国现行外汇管理的框架下,外币兑换主要有两大途径。一是在外汇指定银行的经营网点办理。在符合真实性审核原则和合规性要求的前提下,个人持规定的身份证件等材料,既可以在银行柜台办理外汇的结汇手续,也可以用人民币购买外汇汇出,还可以办理外币之间的兑换。二是在外汇指定银行设于高档宾馆、机场、免税商店等场所的外币代兑点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同这些代兑点签有委托代理协议,代兑点受银行委托,为客户办理外币兑换手续,并向银行收取服务费。银行负责对代兑点的业务管理并承担经营责任。外汇局主要监管银行的汇兑行为,而并不直接管理代兑点。代兑点业务单一,只可为客户办理外汇资金的结汇,不办理售汇业务,属于单向兑换。当然,随着今后外汇管制的放松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专门从事小额外币双向兑换的机构将会诞生和快速发展,外币兑换的手续将不断简化,从而使汇兑更加便利。
2. 专业汇款公司的汇款服务
目前,国际上专门从事汇款业务的有美国西联金融服务公司、速汇金公司等机构,它们已进入我国并同国内银行开始合作。专业汇款公司的业务优势是:资金到账迅速,操作安全便利,而且资金在途时间很短,有利于客户避免汇率风险。美国西联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网点密集,银行、邮局、外币兑换点、机场和火车站等场所都有其代理点,且在任何一个代理点都可办理汇款和提款手续。在全球近200 个国家范围内,款项可在数分钟内从汇款人到达收款人。每笔业务都置于严密的电子保安系统下,兼有监控代码和自选密码进行核实,以确保资金收付安全。速汇金公司(Money Gram) 利用先进的通讯手段将其在全球150 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 万家代理点连在一起,使客户的汇款在10 分钟内即可实现。客户只需携带身份证件,填写一份简短表格,将汇出金额和手续费交给代理点,工作人员随后告知该笔业务的参考号码,汇款人只需将该号码通知收款人便可。收款人只需携带身份证明到当地任何一家速汇金营业网点,将该笔业务的参考号码告诉业务人员即可办理收款手续。目前在国内,速汇金在服务网点上比西联汇款稍显弱势,但在币种选择上略胜一筹,西联汇款在中国仅接受美元现钞的汇款业务,而速汇金可办理多币种的汇款,对现汇或现钞汇款也没有限制。
3. 预结汇汇款
预结汇汇款是指国内银行的境外分行在办理境外个人向境内的外汇汇入汇款时,如汇款人要求以人民币交付收款人,境外分行先按照其总行制定的汇款日的现汇买入价将所汇汇款折成人民币,告知汇款人所汇的人民币金额,再将外汇汇往指定的境内收款行,境内收款行根据境外分行的付款指令,通知解付行对收款人直接解付人民币的特定汇款方式。预结汇汇款的汇款人为境外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收款人为境内居民个人。银行的预结汇汇款限于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汇款,不得办理资本项下外汇汇款。预结汇汇款单笔金额暂限定在等值5 万美元(含)以内,其中,等值1 万美元(含)以下的汇款,境外分行直接办理,等值1 万至5 万美元(含)的汇款,境外分行需审核汇款人的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备查。预结汇汇款政策专为个人从境外汇入汇款设计,通过预结汇汇款,境内收款人可以直接收到按汇款当日约定汇率已兑换成人民币的资金,而且办理手续简便,汇款速度很快,几乎免除了资金从汇出到收妥之间的汇率风险。
二、外币信用卡的使用
银行外币卡包括境内外币卡和境外银行卡。前者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简称"境内卡") ;后者指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简称"境外卡")。境内卡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按照发行对象,境内卡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是向自然人发行的外币卡;单位卡是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由该单位指定人员使用的外币卡。二是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境内卡可以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贷记卡是允许持卡人在发卡金融机构给予的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外币卡; 借记卡是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没有信用额度的外币卡。三是按照发卡币种,境内卡可以分为外币卡和本外币卡。外币卡指单币种外币卡;本外币卡指人民币和外币的双币种或多币种卡。与传统的外币现钞、旅行支票相比,银行外币卡具有安全、便捷、易于携带等优点,有利于保护我国进出境人员的财产安全。同时,银行外币卡项下交易能够在银行系统内留下完整的交易记录,便于实施监管。
银行外币卡的资金交易流程如图9.1 所示。ATM/POS 终端机具受理银行卡时,将相关交易信息传送至收单金融机构,收单金融机构根据卡BIN 号选择传送至某个卡组织。卡组织判定该银行卡的发卡金融机构后,将交易信息转发至发卡金融机构,请求应答。应答信息沿原路返回。得到授权后,银行卡交易成功受理。银行外币卡的资金清算流程如下:发卡金融机构将相应的资金通过卡组织划至收单金融机构,收单金融机构与特约商户进行清算。发卡金融机构垫付的清算资金,由持卡人偿还。收单金融机构与发卡金融机构为同一机构时,不经过卡组织转接信息,直接在本行系统内部完成交易清算。

使用境外银行卡的要点如下: (1)提现及兑回。境外卡在境内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以在收单金融机构的营业柜台上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在自动柜员机(ATM) 上提取外币现钞。非居民个人持境外卡所提取人民币现钞的未用完部分,可凭其原始交易凭证,如ATM 或收单金融机构柜台的相应单据,在提现后6 个月内,到银行营业柜台兑回不超过原提现金额的外币。办理兑回业务不限于原提现银行,也不限于原提现地。(2)存入资金。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外卡办理资金存入的,视同向境外汇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 资金清算。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钞或者消费后,收单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从银行卡国际组织收取的外汇结汇,以人民币清算。
使用境内外币卡的要点如下: (1)境内外币卡的发行。境内金融机构可发行外币贷记单位卡,但卡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从而也就不需要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银行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扩大了银行外币贷记单位卡的发卡对象。境内金融机构还可以发行外币借记单位卡,但发卡对象限于在本行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单位,且单位借记卡余额和该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2) 境内外币卡的境内使用。单位外币卡在境内不能提现。个人外币卡在境内可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金融机构的营业柜台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ATM 机上提取外币现钞。(3) 境内外币卡的境外提现与消费。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可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境内外币卡在境外提现实行限额管理,具体的限额标准为:当日内累计提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 美元, 1 个自然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 000 美元,连续6 个自然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 美元。持卡人使用境内外币卡在境外用于合规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时,没有金额限制(但透支有银行授信额度控制) ;用于可能涉及贸易及一些特殊的非贸易服务支付时,会受到金额限制;禁止用于赌博、跨行转账、资本项目等相关交易的支付。(4) 境内外币卡的清算。境内外币卡的境内交易,扣除柜台提取外币现钞部分,应通过境内清算渠道以人民币完成清算。若因特殊原因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的(如境内外币卡的境内交易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造成"误抛"交易) ,发卡金融机构在以外币完成清算后,可用持卡人偿还的人民币购汇补充其垫付的外汇;但收单金融机构在从银行卡国际组织收取外汇后,必须结汇,以人民币清算。(5) 还款及购汇。持卡人使用境内卡在境内交易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应以人民币偿还;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在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需要指出的是,境内卡的持卡人购汇偿还透支款项,只能在发卡金融机构办理。这是因为只有发卡金融机构能够掌握和核实持卡人在境外交易的详细记录,可以防止持卡人超额购汇,或就一笔交易重复购汇。发卡金融机构在办理这种售汇业务时,售汇额不得超过境内卡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且售汇资金不得交与购汇入,必须直接用于偿还己形成的透支款。
三、外币现钞的使用
在银行外汇业务中,一般将外汇区分为现钞和现汇。外币现钞主要指外国钞票和铸币,以实物形态存在,主要由境外携入而形成。现汇是指账面上的外汇,主要以支票、汇款、托收等国际结算方式取得并形成为银行存款。外币现钞不能直接在东道国流通使用,银行收兑外币现钞后,需将外币现钞运送到各发行国或该货币的国际处理中心,存入海外银行。银行收兑和运送外币现钞既要支付一定的运费和保险费等,又要垫付本币资金和保管外币现钞,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为抵补这些成本支出,银行会从中收取相应的费用,因此,银行的现钞买入价一般低于现汇买入价。而在银行卖出现钞或客户以现汇支取现钞时,由于客户方承担了外币现钞的相关费用,所以银行现汇卖出价可以等于现钞卖出价,一定金额的现汇也可换取等额的现钞。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需遵循相应的外汇管理规定。在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方面: 携带等值5000 美元(含5000 美元)以下的,元需向海关申报;超过等值5000 美元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或短期内首次入境,按照前述单次入境的审核原则办理;当天或短期内第二次及以上入境,携带外币现钞不论金额大小都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在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方面: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若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 美元以内(含5000 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 美元以上、10000 美元以下(含10000 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 美元,海关不予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 美元以上的,个人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验放。
四、外币旅行支票的使用
外币旅行支票是指境内商业银行代售的、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有固定面额的票据。外币旅行支票的代售对象可以是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也可以是境内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银行代售的外币旅行支票原则上应限于境外旅游、朝舰、探亲会亲、境外就医、留学等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贸易项下或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申请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应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其他明确规定可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外汇账户内资金购买或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购汇后购买,不得以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境内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也可以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非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还可用在境内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后购买外币旅行支票。使用外币现钞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金额超过等值1 万美元(不含1 万美元)的,银行应逐笔登记,并按照反洗钱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手续。
外币旅行支票的形式也在发展变化。2005 年,渣打银行联手通济隆公司和VISA 组织,率先在上海推出了"easigo" (易世金)的电子旅行支票。持有该电子旅行支票的客户将元需携带大量现金,可以随时在境外约2 400 万家接受VISA 的餐厅、宾馆和商店内支付购物和服务的费用,并能在境外带有VISA 标志的约100万台自动提款机上提取当地货币。但电子旅行支票不同于一般的银行借记卡,不能在境内使用,只是为了方便在境外自动提款机上提现才做成了类似银行卡的形式。该电子旅行支票在申请时没有费用,但在存取款时都会发生费用。客户成功申请电子支票后,可向该支票账户充入资金,该账户内资金余额上限目前为外汇政策所规定的等值5000 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