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个人理财与外汇管理

第四节 个人理财与外汇管理


一、个人外汇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一,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判断依据是个人所持身份证件。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元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为防止持有双重证件的个人利用双重身份重复购汇和结汇,再以境内划转方式逃避监管,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间的资金划转须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在主体监管的前提下,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三,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在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不再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就可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年度限额的,经常项目按真实性审核的原则,凭本人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审核后办理,资本项目需经外汇局核准。

第四,银行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五,个人跨境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二、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一,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对贸易以外的其他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进行相关审核。

第二,个人办理对外贸易进行外汇资金收付时,应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进出口时的外汇资金收付按机构办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个人可凭有关单证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的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没有总额限制而按实际需要办理。

第三,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四,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五,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六,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三、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思路是:配合可兑换进程的总体要求,逐步放开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的限制;尽量简化管理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对影响不大且可控的交易,采取备案制;已经对境内机构放开的交易限制,在审慎的前提下逐步对个人放开;对交易金额大、交易复杂,对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影响大的交易,进行重点监管;对现阶段不宜由个人从事的资本项目交易,暂不对个人开放。具体内容有:其一,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办理境外技资外汇登记。其二,境内个人购买B 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其三,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其四,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可以结汇。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其五,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目前尚未放开对这些交易的限制。其六,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其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 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符合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四、个人外汇账户管理

第一,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同时将个人外汇账户按交易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及资本项目账户。贸易等经营性外汇收支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纳入外汇储蓄账户管理,个人在资本项目下的一些外汇收支,需专门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

第二,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

第三,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个人办理资本项下交易,经外汇局核准后可开立资本项目账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该账户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四,在外汇管理政策上不再区分现汇、现钞账户,对账户收付、结汇等实行统一政策。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可以存取外币现钞,在账户资金存入、结汇、汇出、境内划转、提取现钞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允许现钞转化为现汇。

五、个人外币现钞管理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