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直接投资与外汇管理
直接投资是指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包括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两部分。
一、外商直接投资与外汇管理
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从事直接投资并成立外商投资企业,通常要经过筹备、审批、工商登记、外汇登记和正常经营等五个阶段。与外汇管理有关的主要是后面两个阶段。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有三个基本环节:一是流入环节,主要根据验资询证程序进行外资外汇登记,严格审查外资流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二是中间环节,主要是对账户开立与使用、境内划转、增资、减资、转资、再投资等进行核准管理;三是流出环节,主要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清算、撤资、先行收回投资等项下购付汇进行核准管理。现行管理方式主要以登记管理为中心,以上述三个环节为重点,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等手段加强事后监管力度。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其一,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申请。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并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其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公司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 天内,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公司若发生重大事项,应办理外汇登记变更于续;若关闭,要办理注销于续。
其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验资询证。为避免虚假验资,保证国际收支数据真实和防止资本外逃,目前实行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和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管理局和银行询证,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业务。
其四,外商投资企业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资本金账户是已办妥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存放资本金的外汇账户,该账户收入范围是各技资方投入外汇的资本金,支出范围是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开立、变更和注销资本金账户应经外汇管理局核准; 银行办理资本金入账时要严格审核资金性质,境外汇入投资款及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内外汇资金可以进入资本金账户,其他资金不能进入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得以外币现钞出资;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等于注册资本金中现汇出资部分,由资本金产生的利息自动转存,不必调高账户最高限额,企业增资后可申请变更资本金账户限额。与此同时,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前,可申请开立临时外汇账户。该账户收入范围是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注入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开户手续由企业持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其五,资本金结汇。外商直接投资的资本金结汇由银行审核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的用途不能超过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 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命令,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其六,境内外汇原币划转管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后的外汇划转,股权转让应经商务部门批准,营业执照应变更,然后凭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相应的外汇划转手续; 关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款划拨,若在境内拟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先获得拟注册地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批准证书,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凭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境内投资款的划拨手续。划拨款可来自于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外债专用账户,但不可来自外汇结算账户。
其七,外方利润汇出。属于外方的利润,可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的分配决议、完税凭证等材料,经银行审核后汇出。
其八,再投资、增资、减资、撤资等项下的汇兑管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境内再投资,外方应事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批准证书,再持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方所得再投资证明办理工商注册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可用于再投资的外方所得包括: 已分配给外方且尚未汇出的人民币和外汇税后利润,外方清算、撤资、转股所得的合法人民币和外汇及设备,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和外汇。利润不得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企业以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再投资只能用于本企业注册资本增资。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合作合同无明确约定偿还外方技资及偿还办法的不予办理;外方投资者出资必须全部到位;合作企业亏损未弥补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回收投资; 未经外汇管理局事前核准,企业不得汇出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款。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的资金汇出,清算企业的外汇账户余额首先用于外方应汇出部分;剩余部分属于中方的,应办理结汇;清算完毕后,要缴回外汇登记证。
其九,外商技资企业的联合年检。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每年都要参加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组织的联合年检,借助年检手段,可以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在所有外汇收支等方面的合规经营情况。

"十五"时期,我国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如图5.1 所示(数据来源: www.stats.gov.cn) ,使用金额有下降趋势。2006年,我国新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41485 家,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694.7 亿美元。其中,制造业所占比重为57.7% ,房地产业为11.8% ,金融业为9.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6.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2.9% 。
二、对外直接投资与外汇管理
对外直接技资俗称"走出去",是指我国境内各类法人(简称境内投资者)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走出去"战略对于推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弥补国内战略资源不足、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实施"走出去"战略,就是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投资,提升企业的跨国经营水平,促进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
对外直接投资应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和优化配置。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的项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可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及国内外汇贷款。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技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一般不超过其向境内主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总额的15%) 。银行可以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自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集团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为其集团内部的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
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制度以境内投资主体为监管对象,以外汇资金的流出入及汇兑监测为管理重点,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为起点和核心,以境外技资外汇登记、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购汇与汇出、境外企业利润或因减资、清算、转股和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资金(收益)汇回境内、境外技资联合年检等环节为管理框架。此外,若投资主体在拟收购境外股权或资产的前期筹备阶段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押金,还应办理前期资金汇出的有关手续。
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主要内容有: 其一,项目申请。境内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境外直接技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其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时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应事前报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检查。其三,境内投资者通过项目可行性审核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后,向商务部门申请并获得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其四,境内投资者凭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准文件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对外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核准手续。其五,对外技资联合年检。境内投资者应按年报送有关材料,参加由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进行的对外投资联合年检。通过年检,可以掌握对外技资项目的运行和外汇收支等情况。
根据商务部网站( www.mofcom.gov.cn) 提供的数据, 2006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技资161.3 亿美元,同比增长31.6% 。其中,股本投资77.2 亿美元,占对外直接技资额的47.9%; 利润再投资32 亿美元,占19.8%; 其他投资52.1 亿美元,占32.3% 。截至2006 年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733.3 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