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外债运作与外汇管理

第二节 外债运作与外汇管理


一、概念、分类和基本要求

外债管理是指中国境内居民对境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债务。按照外债类型,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按外债偿还责任,可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其中主权外债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我国外债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中长期及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指标的核定,中外资企业、中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的借款资格审核,外债的签约和提款登记、开户、还本付息、相关结售汇的核准,外债统计监测,对外担保的审批和登记;财政部负责主权债务的对外签约和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我国外债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是计划管理和自主借款相结合。根据偿还能力和国内资金配套能力,对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境内机构外债实行计划管理,借用外债必须纳入国家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全口径外债管理,以保持适当的规模和合理的结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对外借款,但短期对外借款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的发生额不能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实行额度控制。二是审批和核准管理相结合。运用包括项目审批、对外担保审批、结汇核准、还本付息核准等手段,保证外债项下外汇收支的合规和合法性。三是登记管理和统计监测相结合。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借款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外债登记,建立和管理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外债信息,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

二、我国外债管理的主要内容

境内机构的外债管理主要包括交易的数量管制和汇兑管制两大方面,数量管制主要用来约束境内机构对外借款的数量,汇兑管制主要用来规范外债登记、开立账户、结汇、购付汇等行为。从流程上看,是对借用外债计划、登记、借用外债规模、结构、效益以及偿还等方面进行控制和管理,即对外债的借、用、还三大环节进行管理。不同类型境内机构的外债政策差异主要体现在数量和结汇管制方面,而其他方面基本相同。具体情况如下:

(1) 外债借入管理。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其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该企业在办理境外担保项下境内借款时,如发生境外担保履约,担保履约额应计入外债控制规模。差额以内,企业可自主对外举借外债,无须逐笔审批; 超出差额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的,外汇管理局不得为其办理外商技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若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企业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投资总额变更,外汇管理局给予3 个月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多出部分的外汇资金应返回。二是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的外债管理。这些机构借用中长期外债须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发生额指标,非金融机构借用中长期商业国际贷款,要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产50% ,且不超过上年创汇额。借用短期外债须向外汇管理局申请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在实际操作中,指标主要核定给银行类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的指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下达,地方性金融机构及非金融企业法人由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达的短期外债总指标内审批。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分年度指标和一次性指标。三是中外资机构融资项目必须经过批准,要有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立项文件和利用外资方案,境内机构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不得以项目以外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还外债。四是财政部对外借款由国务院审批。五是除财政部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发行债券,中长期债券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需要指出的是,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上述所有外债筹借的外汇资金都必须调回境内。

(2) 外债登记管理。所有外债借入均须办理外债登记。二是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相结合,银行和财政部借入的外债实行定期登记,其他机构借入的外债实行逐笔登记。二是有规定的登记时限,要在借款发生后15 日内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包括签约登记、提款登记(提款后5 日内)、登记变更(由债务合同主要条款等变化引起)和登记注销。三是有规定的外债登记凭证要求,包括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变动情况表等。另外,境内机构180 天以上、等值20 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延期付汇要纳入外债登记管理。

(3) 外债专户管理。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简称外债专户,是指境内机构签订外债或外债转贷款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后,申请开立的用于存放该笔借款资金的外汇专用账户,其收入范围是外债和外债转贷款项下的借入资金,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外债专户还可细分为贷款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外债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均须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再到银行办理。

(4) 外债的结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外债、境内机构通过财政部转贷获得的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可以申请结汇,所有结汇均需经外汇管理局核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2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且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要直接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20 万美元以下的,要提供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不得用于偿还其人民币债务。境内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只能用于其外汇资产业务,不得结汇。

(5)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以国家信用作保证,最终债务人根据转贷协议对国家承担还款责任。非主权外债则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债务人可以保值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对于某些境内机构可能通过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式变相举债、违规担保等逃避监管的现象,无论以何种方式体现,只要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或潜在偿还义务的,都一律纳入外债监管。

三、我国外债运行总体情况

截至2006 年底,我国外债余额为3229.88 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 ,比上年末增加419.43 亿美元,增长14.92% 。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393.60 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44.58 亿美元,增长11.58%; 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836.28 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274.85 亿美元,增长17. 60%。2006 年我国外债偿债率为2.09% ,债务率为30.42% ,上述债务指标均在国际标准安全线之内。按债务人类型,我国外债运行情况如表6.1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