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司重组与外汇管理
一、公司重组的含义
公司重组一般包括公司的改制上市、兼并、合并、买壳、借壳、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人员重组、企业重整及公司破产等各项活动。公司重组可分为以追求产业整合或行业转型为主的战略性重组和以追求财务状况改良为主的财务性重组。前者包括公司扩张、公司收缩和公司所有权结构变更等,公司并购一般是扩张性重组,而通过剥离、分立或出售则意味着紧缩公司的经营范围或规模; 后者多指拯救陷入财务危机的公司而进行的重组,是公司继续生存或破产倒闭的选择。公司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取得其他企业部分或全部产权,实现对该企业控制的一种经济行为,是合并或兼并、收购的统称。其中,合并是两家或两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结合成为一家企业的行为,收购是一家企业用现金、证券购买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而获得对这些企业控制权的行为。一般把并购方称为买方或并购企业,被并购方称为卖方或目标企业。在公司并购中有一种特殊形式,被称为杠杆收购,其实质在于举债收购,即以债务资本为主要融资工具,通过信贷所融资本获得目标公司的产权,并以目标公司未来的利润和现金流偿还负债的收购方式,这些债务资本大多以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为担保而获得。杠杆收购通常运用财务杠杆加大负债比例,以较少的股本投入融得数倍的资金,对企业进行收购、重组,使其产生较高盈利能力后,再伺机出售。杠杆收购将金融技术和激励机制结合起来,在发现和评估公司价值以及提升公司管理控制能力方面被赋予更广的含义。企业在资本运营中选择杠杆收购的策略,除了能获得一定的经营协同效应和高效率的企业扩张外,还能消除代理成本。对于目标公司而言,杠杆收购改变了经理们的权利和行动,以及一般企业看待债务和价值创造的方式。为清偿债务、减少借贷资金的压力,杠杆收购通常要求目标企业进行大幅度的改革。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外汇管理
早在20 世纪80 年代初,我国就开放了外商直接投资领域。随着外国资本在国内技资规模的扩大和形式的多样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活动开始活跃。为适应这种国际化的潮流,规范外资的并购行为,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都先后出台了一些管理措施,目前主要以2006 年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为代表。其中涉及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其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国有资产管理、税务、资本市场管理要求、国家安全等。其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其三,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 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低于25% 的,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技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其三,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技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其四,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审批机关决定批准的,应同时将有关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股权转让方、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为其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方已缴付的股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其五,投资者在收到外商技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返程投资与外汇管理
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其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返程投资仅指货币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广义的返程投资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返程投资是我国利用外资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历史几乎可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早期的返程投资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跨境实际流动; 近期则以跨境并购为主要手段,表现为境内资本权益的跨境转移,甚至有人称之为内资企业的外资化运动。返程投资的存在是利用外资政策、资本市场发展、税收制度改革、资本项目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目前,国内的返程投资有以下特点: 尽管返程投资的过程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及复杂的关联资本交易,但实际上相关资本或股权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境内投资者多选择香港或其他国际避税地作为境外关联企业注册地;在资本流出环节往往存在不规范行为,或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管理程序,或未在审核过程中披露返程投资事项;返程投资会导致内资变外资,但在企业性质改变的同时,境内主营业务并未发生改变。
不少境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受多方面条件的限制,一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而通过境外间接上市融资,可以获得发展资金。在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或私募的过程中,可采取直接注资换股或融资收购方式,将其资产权益由境内向境外壳公司转移。所谓直接注资换股,就是境内企业股东向壳公司注入境内资产权益,换取壳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控制权,国有企业一般采取该方式。而民营企业股东往往通过融资收购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即通过离岸公司引入过桥贷款或战略投资者,并取得相当于账面净资产值的外汇资金,然后现金收购境内资产权益,由此境内民营企业便转化为境外壳公司的控股企业。境内企业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融资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是商务谈判。企业制作境外融资上市的商业计划书,供境外技资者了解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并开展前期商务谈判和达成初步意向。二是建立融资平台。民营企业股东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三是收购。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应向当地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收购民营企业全部股权,获批后由民营企业办理外商技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四是融资。境外投资者应向特殊目的公司以先债后股的方式投入不少于内资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金额,作为向特殊目的公司的贷款,公司在获得融资后,民营企业股东应办理境外技资外汇登记变更,特殊目的公司向境内的民营企业股东履行并购支付义务。然后,特殊目的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份替代偿还贷款。五是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获得境内的资产权益,根据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申请境外上市。六是资金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应将约定的资金调回境内。
关于境内企业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融资的外汇管理规定有:其一,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其二,并购导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等事项变更的,应持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其三,境内公司应向外汇管理局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局监督实施。可采取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在境内新设外商技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等方式调回,同时应遵守有关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的规定。其四,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 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