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多种信息披露
一、基金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发行上市时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披露基金的组成文件和招募文件,即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制和披露的原则要求
(1)编制要求:要求发起人将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发起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募说明书。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如本准则未予规定,发起人应增加该部分内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发起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2)表达要求:招募说明书的表述应使用浅显易懂、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准则规定的语言,以便非专业投资者准确了解基金情况。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一般应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
(1)重要提示。招募说明书封面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绪言。绪言中须载明招募说明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和基金契约。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全体发起人已批准该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3)释义。是对招募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定义、解释和说明。
(4)基金设立。应说明以下内容。
基金设立的依据。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说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日期及批准文号。
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份额、比例及其在基金存续期间须持有的份额、比例;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者转让。
基金契约。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5)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列出下列有关本次发行当事人的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以及下述发事人中负责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联系人:基金发起人;销售机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6)发行安排。说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下列事项如: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发起人认购份额及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份额、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面值、发行费用、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7)基金成立。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及基金未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8)基金的投资。说明以下内容。
投资目标。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投资决策。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投资组合。说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说明股票、债券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说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
投资限制。说明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9)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二、基金定期的信息披露
基金定期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为了让基金的持有人及时地了解基金的经营业绩、基金资产的增长以及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符合基金承诺的投资方向。按照我国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开说明书(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一)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年度报告是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详尽的,其目的主要是用于对基金作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金简介。
(2)基金管理人报告。
(3)基金托管人报告。
(4)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基金会计报告;会计报告书附注;基金投资组合;主要财务指标。
(5)基金持有人情况。
(6)重要事项揭示。
(7)备查文件目录。
(二)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编制完成中期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与年度报告相比,中期报告的披露要求要低一些。中期报告可以不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其财务报告也无须经过审计。
(三)投资组合公告
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投资组合公告的披露事项主要包括:
(1)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股数、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股票市价合计。
(2)债券市价(不含国债)合计。
(3)国债、货币资金合计。
(4)列示基金投资中,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5)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附注应当披露以下项目:资产的估值方法、流通转让受到严格限制的资产、货币资金及其他资产构成、是否存在购入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超过10%的股票。
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四)公开说明书
因为开放式基金不是一次募集完成的,而是在其存续期间不断地出现申购或赎回情况,这时基金的经营状况可能跟基金首次认购时已经出现了很大不同,因此需要针对潜在的基金投资者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这就是对招募说明书进行定期更新的公开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公开说明书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披露。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在公告日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
公开说明书的报告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其主要披露事项包括基金简介、基金产品说明、基金风险揭示、基金的申购赎回、持有人服务、基金的收益分配、基金的费用和税收、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等。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应至少每周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一次,内容为基金规模、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基金累计净值等。
开放式基金应规定每周至少一天为基金开放日,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累计净值等。
三、基金信息的不定期披露
(一)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其他重要事项。
(二)澄清公告与说明
(1)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2)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