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地区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是投资运作的核心(见图5-1)。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如《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2)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
(3)有完整的组织结构。
(4)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