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投资基金的定义

第一节    投资基金的定义

一、什么是基金

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总称,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及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分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收回投资和投资回报,但其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将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也被称为基金。投资基金泛指以各种方式管理的资产组合,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及封闭式基金两类,后者亦称为投资信托(Investment Trust)。开放式基金或封闭式基金均是集合投资人的资金,分散投资在各种资产上的方式。开放式基金是指资本额不设限的基金,投资人随时可以向基金公司买入或赎回,基金公司则可随时增发基金单位以满足市场需求。封闭式基金则有固定的核定资本,不因客户需求随时增发。封闭式基金与一般的公司股票类似,在首次公开发行(IPO)时向公众发行固定数量的证券,随后在证券交易所买卖。与开放式基金不同之处在于,封闭式基金没有义务按客户需要增加发行或是赎回基金。封闭式基金的价格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相同之处在于,其都是将众多分散的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交由专家进行投资管理。

各国家和地区对投资基金的称谓有所不同,形式也有所不同,如美国称“共同基金”,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称“单位信托”,日本称“证券投资信托”等。尽管称谓不一,形式不同,其实质都是按份额分配收益。

具体来说,按照法律或组织形式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别。一是英国系统的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以信托形式设立;二是美国系统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其结构犹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两者皆由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依基金成立时所载明的投资准则进行管理。对投资者而言,两者差别不大。有些基金公司称其产品为“Mutual Fund”,有些则是“Unit Trust",基本上两者是等同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其法律依据的差异,单位信托基金起源自英国工业革命后,借用的是信托契约法,通常欧洲的基金公司惯用单位信托基金的说法;相反,共同基金则以投资公司的形式成立,以公司法为根据,一般北美的基金公司惯用此说法。尽管单位信托基金与共同基金的组成方法有所不同,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两者功能渐趋一致。

美国的投资基金大多属于公司型基金;其投资基金一般指共同基金或互惠基金,也称为投资公司,按照美国1940年制定的《投资公司法》,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公司可以分为三类:

(1)面额证书公司。投资者取得公司发行的面额证书,与公司签署契约并交付证书记载的金额,公司在期满或证书发行两年以后,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和支付一定数额的投资收益。

(2)单位投资信托公司。公司依据契约发行并向投资者出售特定单位投资信托证券,并将所获款项投资于有价证券。在投资信托证券到期前,公司不得为追加资金发行新券。

(3)管理型投资公司。此类公司又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前者可以随时追加发行或买回股份,买卖价格按照每股净资产价值决定,而公司则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增减资金的运营量。后者发行的普通股份有固定的限额,只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但不能赎回,封闭型基金的资金量比较稳定。

目前美国公司主要采用第三种类型。而英国、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大陆的公司,都属于契约型基金。在中国,我们现在说的基金通常指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投资工具,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也就是汇集众多分散投资者的资金,委托基金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专家按其投资策略统一进行投资管理,为众多投资者谋利的一种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集合投资、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征,具有安全性、流动性等比较优势,是一种大众化、现代化的信托投资工具。

根据我国2004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投资品种。

二、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当事人

契约型投资基金有四个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承销人。

(1)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在我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

(3)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

(4)基金承销人。基金承销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与投资人进行基金证券的买卖活动。基金的承销人一般由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

三、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当事人

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当事人有:基金持有人、董事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销售商、过户代理人、托管人、独立审计人。

(1)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

(2)董事会。共同基金一般按公司或信托结构搭建。每一个基金有一个董事会,以监督基金的业务运作,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要求基金公司董事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该法对共同基金的监管环境做了诸多规定。

(3)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通过合同为基金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除行政管理之外,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提供投资管理、销售和过户代理服务。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多样,既有内部承担业务操作功能的结构,也有把一些功能交给第三方的结构。管理公司自身可以采取任何一种组织形式。

(4)投资顾问。投资顾问的工作是挑选买进和卖出的有价证券,维持满足基金的投资组合。共同基金与提供此类服务的一个或多个投资顾问公司签订合同,投资顾问公司通常按管理资产的百分比收取投资管理费,并以此作为服务的回报。

(5)销售商。共同基金一般通过一个主承销商或销售商销售基金份额,此类承销商可能是管理公司的一部分,也可能是一个单独签约的第三方。之后主承销商再将基金份额直接出售给投资者。销售商向基金持有人收取佣金,或按交易金额进行计算,或以资产为基础收取。

(6)托管人。托管人实际持有共同基金所拥有的有价证券。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要求基金将所持有价证券进行托管,以此作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手段之。

(7)过户代理人。过户代理人的任务是保存持有人的记录、进行买卖交易和持有要求的其他交易、计算和务配红利提供各类报告以及其他服务等。

(8)独立审计人。管理基金行业的各类法规要求基金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独立审计人的审核。一个共同基金的审计涉及开放式基金的一些独特性质,如对构成基金资产净值基础的有价证券价格的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