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投资基金监管概述
投资基金属于金融市场的一部分。金融市场往往存在垄断、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因素而使金融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投资基金除具备金融市场的共性外,还具有其本身的特性,即投资基金存在严重的信息缺陷,因而对投资基金业也需要进行监管。
投资基金监管是指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监督当局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对投资基金实施严格的监管。投资基金监管包括了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金监管的目标和意义
(一)基金监管的目标
(1)维护社会公众特别是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投资基金市场中,众多投资者面对大量纷繁复杂甚至相互矛盾的信息而无所适从,往往会做出错误的选择;即使是基金雄厚的大投资者,也不可能精通所有的金融投资法律、法规,因此,有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能会利用投资者投资知识的缺乏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做出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因此,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必要对基金市场加以监督和管理,以杜绝或尽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2)保证基金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只有保证基金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才能促进基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才能使我国的基金业不断地发展。
(3)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业与证券市场紧密联系,而证券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既有个别风险,又有系统风险,监管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降低系统性风险。
(4)推动基金业的发展。创新与规范是证券市场发展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创新代表着发展,但创新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基金业在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规范,只有在规范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创新、发展。因此,要通过对基金业的监管,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结构、抑制市场投机、保障基金业本身的健康发展。
(二)基金监管的意义
投资基金监管具体来说对基金业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个是理论方面,另一个是现实方面。
1.理论意义
一方面,投资基金监管可以使基金业的产出接近社会最佳需求量;另一方面,基金投资信息不对称性也使基金监管成为必要。
(1)基金市场的自由竞争将导致过度产出,而基金监管如同税收一样会减少产出,使产出符合社会最佳需求量。这是因为,首先,基金监管大大增加了市场的进入成本并使进入受到限制。其次,基金监管可以成为一种保护手段,用特别的方式来抵制外国的竞争对手。
(2)基金监管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了有效地进行竞争,投资者必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评估基金产品的质量,否则,投资者可能因为信息缺乏而遭受巨大损失。而评价一个基金的可靠性必须花费大量的精力,掌握专门的知识,获取大量必要的信息,这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是不可能的。为了防止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过大的投资,显然需要基金监管措施的介入。
2.现实意义
(1)有利于实现基金市场的各项功能。如果基金市场能够健康发展,则它的功能就能得到正常的发挥,就能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反,如果基金市场由于缺乏监管而混乱无序,则可能造成资源配置失误、信息传递误导及整个宏观经济的混乱甚至崩溃。因此,如果不对基金业实施必要的监管,其后果不堪设想。
(2)基金监管有利于保护基金市场所有参与者的正当权益。如果基金市场因缺乏监管而混乱无序、投机过度、价格信号严重扭曲,则广大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如果对基金发行、基金交易和投资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管,则不仅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正常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因此,对基金市场进行系统规范的管理,是保障基金市场参与者正当权益的需要。
(3)基金监管有利于防范证券市场所特有的高风险。对基金市场进行必要的监管,可以及时发现风险因素并将其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防止基金的过度投机,以避免基金业和证券业发生危机。
(4)基金监管也是基金业本身健康发展的需要。对基金进行监管,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它为整个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以促进整个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基金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一切金融监管行为都必须合法进行,基金监管也不例外。
(2)“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
公开原则。基金监管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都必须向有关当事人公开,必须保证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方面信息的知情权。
公平原则。监管的实施要考虑到基金市场所有参与者的利益,保证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平等地位,不得有任何偏袒。
公正原则。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秉公办事,以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基金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4)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
三、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主要有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
(一)非现场监控
非现场监控主要通过分析报备材料的方式来实现。为能及时、全面、动态把握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完整的报备材料制度。基金托管人须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基金持有人名册和对管理公司的监督报告等材料;基金管理公司须定期报送监察稽核报告、基金运作报告、公司财务与自有资金运用情况报告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还须不定期地就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和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不定期地将基金信息披露内容、更新后的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料及其脱离原单位人事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基金的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号和证券经营机构名称等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中国证监会监管基金运作的重要手段。中国证监会通过现场检查,更深入地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以及基金的运作状况。现场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每季度进行一次的现场检查,侧重基金运作、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不定期的检查则针对发现的问题或接获的举报,由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人员及时进行。
中国证监会还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实行年检制度,并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列入年检内容。年检是对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运作进行的全面现场检查。
四、基金监管的手段
基金管理部门对基金的监管,一般通过以下手段实现。
(1)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管的基本手段,法律手段就是国家通过制定和颁发法律、条例、规定等形式,对基金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法律手段的特点是规范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
(2)经济手段。政府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经济手段是指政府通过各种经济杠杆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来监督和管理基金业,使其稳定、健康地运作和发展。
(3)行政手段。指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凭借上下级领导关系和管理权限大小的划分,以行政部门系统组织发布的指令、计划、通知、规定以及方针政策等形式,自上而下的对投资基金市场运行进行监管的一种方法和工具。
五、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及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为的监管等。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应符合相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有关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技术配备及内控制度的建立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等。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为的监管
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为的监管分为对基金设立、募集与交易的监管和对基金运作的监管,这是基金监管的重点。
对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的监管主要包括:基金设立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的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内应持有一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募集前三天,基金发起人应在指定的报刊上登载招募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申购、赎回场所或上市交易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等。
对基金运作的监管主要包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有关规定;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人不得有禁止从事的行为;基金有关费用的核算及支付、基金收益的分配、信息披露、专用交易席位的使用符合规定等。
(三)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托管部门专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门内部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机构设置、技术配备和管理制度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等。
1998年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上述几方面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