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延伸学习材料

第四节    延伸学习材料

一、资料:证券投资基金费用设计方案

二、推荐阅读材料:各国和地区的基金税收

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和内地的基金税收规定有各自的特点,下面我们来作出具体说明。

(一)美国的基金税收政策

1.共同基金的纳税

在美国,投资收益指基金持有的所有证券的利息和股息,减去操作费用,但是不包括资本利得。按照美国税法的规定,共同基金作为一个公司或信托企业,从其持有的证券获得的现金收益需要纳税,但是在共同基金符合税法中的M条款时,可免征投资收益税。M条款的要求是:(1)共同基金90%以上的总收入来自股息、利息和证券买卖所得;(2)来自3个月以内的证券销售总收入不得高于70%;(3)至少有50%的资产是现金、政府证券和多样化证券;(4)至少应当将90%以上的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如果共同基金符合上述条件,纳税的投资收益仅根据未分配给投资者的留存部分计算并缴纳税收。如果将投资收益全部分配给基金持有人,共同基金将不用缴纳投资收益税。

2.基金持有人的纳税

基金持有人从基金分配获得的利息、股利等投资收益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理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在年初寄给投资人一份表格,载明其前一年的获利情况,让投资人核算报税。对于共同基金通过证券投资获得的资本利得,无论是分配给基金持有人还是留存下来进行再投资,都必须申报缴纳所得税。

一旦投资者决定卖出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他就必须在其成本基础上来计算税负。成本基础指已纳税的投资金额,当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时,成本基础代表不再用纳税的资本回报,它包括已缴纳的销售费用、任何再投资的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基金的总价值和成本基础的差额就是投资者应纳税的资本利得。在计算成本基础时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分别是先进先出法(FIFO)和个别辨认法。

(二)日本的基金税收政策

按照日本的税法,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财产取得收益,只要依照规定办理,不必缴纳所得税,管理公司不被视为法人。

对于基金投资者的课税,不同类型的基金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股票基金的分配利润被视为股利收入,而债券基金的分配利润被视为利息收入,它们的税收标准是不一样的。同时,个人和法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课税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异。按照1986年底的日本特别税法,基金投资者的课税规定大致如下:

(1)当基金的受益人为法人时,对从基金投资中获得的分配利润、偿还金须缴纳20%的所得税,但可依照持有基金收益凭证的时间按比率从法人税中扣除;对买卖转让基金收益凭证的利润也应缴纳29%的所得税,同时还须缴纳0.55%(股票基金)或0.45%(债券基金)的证券交易税。

(2)当受益人为个人时,从基金分配获得的利润须缴纳35%的所得税,但是买卖转让基金收益凭证的利润不需缴纳所得税,但须缴纳0.55%(股票基金)或0.45%(债券基金)的证券交易税。

(3)投资者可以享受小额储蓄的免税制度,若投资股票基金在300万日元以下者,其收益可免税;若投资于债券基金,其投资额连同其他储蓄面额不超过300万日元者,可以免税。

(三)中国台湾地区的基金税收政策

根据中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基金的受益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从基金获得的股利收入和利息都有一定额度的免税优惠,超过这限额应缴纳所得税。所得税以基金为单位代为缴扣,基金受益人凭借扣缴凭单办理纳税申报,并用以抵缴应缴税款或退税。基金持有人转让受益凭证的所得的税负,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处理办法进行。但是,当基金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并注销其受益凭证时,不需缴纳证券交易税。同时,当基金解散时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剩余财产,对内含的免征证券交易税的所得,仍然免征证券交易税。

(四)中国内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纳税,同时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中要求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也按照国家有关的法规纳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3月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和基金持有人的税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通知》的要求,我国目前对基金管理公司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投资者在买卖基金的时候,在1999年底前免征交易印花税;对基金买卖证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对于基金持有人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益的所得税问题,按照收入的来源有所区别。由于目前我国对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暂时不征收所得税,因此,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这些收入也暂时不征收所得税。而对基金分配收益中属于买卖企业债券的差价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基金在分配时代扣。

对个人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资本利得,《通知》规定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尚未征收所得税之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买卖基金单位的资本利得,应当加纳企业所得税。

(五)完善我国基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从国际上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来看,投资基金一般都会经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从契约型基金公司到公司型基金,以及逐渐引入外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但是我国当前的基金税收政策并未很好体现这种发展规律。由于基金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新生业务种类多,层出不穷,而目前已出台的基金业税收政策相对滞后,在施行过程中,已经暴露出许多问题,必须加快改革和完善,以促进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相对弱小的基金业如何同国外庞大、成熟的基金业竞争,国家税收应发挥什么作用,这是一个不得不加以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结合国外基金税收的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于基金来说,金融机构一般是很重要的客户,适当降低这部分营业税将有助于刺激投资基金的发展。

(2)我国目前虽然对企业的资本利得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没有体现出对长期投资者的税收优惠。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做法,根据基金持有期的长短对企业投资基金的资本利得收入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促使税率更加灵活,吸引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3)根据国外经验,可以采用小额投资免税制度。投资额少于一定数额的企业,对其基金的资本利得收入免征所得税。

(4)加快开放式基金的发展。现代投资基金体系下,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主流形式。在我国,开放式基金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我国的投资基金税收政策主要还是过去针对封闭式基金制定的,对开放式基金的税收政策只是对其进行了一些补充规定。为促使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必须调整有关税收政策,使其更加切合开放式基金的特点。

二、焦点问题资料

(一)基金费用与税收常见问题

(1)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的费率由谁来确定?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费标准是统一的吗?

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的费率由基金经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上予以公布说明。

基金管理费,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所收取的费用。不同的基金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但是,都会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公布,这是值得投资者留意的地方。

(2)怎样衡量基金经理人业绩及业绩报酬?

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当基金经理人取得好的业绩时,管理费中还有按一定比例提取业绩报酬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有的基金计提,而有的不计提。

例如:封闭式基金景福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计提这部分基金的条件是: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xMin[M,N]x5%

其中,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x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Min[M,N]为M、N中较小者。

在每个会计年度末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得出当年基金的净收益金额,作为当年可分配收益;同时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以确定基金管理人是否应计提业绩报酬并计算其数额。业绩报酬于12月31日进行预提,在次年经审计调整后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设立第一年的年初资产净值及指数起始值等指标以基金成立日为准。

(3)投资开放式基金应考虑哪些成本费用?

对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而言,其收益只有从两个方面进行体现。一是基金分红;二是净值增长,即扣除申购赎回费用之后的净值净增长。相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开放式基金的“交易”费用是颇高的,根据目前已经发行并设立的基金,一般开放式基金一次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合计约2%(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佣金是0.25%,一个来回约0.5%),几乎相当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高昂费用“侵蚀”红利。因此,投资开放式基金时应有做长期投资的心理准备,不可忽视这个高成本费用。当然,看萸用也要看回报。开放式基金将使基金管理人更加透明,有更强的约束力,因而基金管理人也将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服务。尤其从新增加的服务一块来看,未来开放式基金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代销银行将为此增加大量的支出。基金管理人经营得好,其收益还是很丰厚的。

(4)如何看待基金的费用?

基金的费用应该是基金的各方当事人为基金提供服务而从基金获取的合理收益。而对基金投资人来说,基金所能够提供的风险收益水平给投资者带来的满意程度才是最重要的因素。所以,衡量基金的费用的时候,一方面要看基金是否很好地实现自己的投资目标,另一方面,要把基金和其他同类基金的收益、费用和风险水平进行比较。

(5)基金买卖差价是否要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个人买卖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6)基金投资债券所分得的红利是否要扣税?

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所得都是不需要扣税的。

(7)费率,买基金不能不算的账。

对于申购基金份额并不多的普通投资者来说,买基金是要先付费的。尽管目前货币基金与中短债基金没有申购赎回费,也有部分股票基金实行了后端收费,有的约定基金投资者一直持有3年或5年才给予免费,但大多数股票基金是认购或申购时直接扣除费用,赎回时又要扣掉赎回费。

眼下各类基金收益率并不抢眼,而申购加赎回费率(简称“来回”费率)平均却高达2%,一年内投资债券型基金的投资者平均也就只能拿到5%的净收入。

一位福州的投资者算得更细,现在赎回一般为T+3,即意味着资金三天占有时间,而国债与银行存款的取回没有资金时滞。他说,今年债券型基金已经是收益率最好的品种,持有人到手的收益都有被“来回"费用削掉一截的感觉。

最近新发的几只股票型基金,认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普通中小客户的认购费率都在1.5%左右,赎回费率都在0.5%以上,两费合计一般高于2%,有的高达2.7%。

也就是说,基金要赚净值增长5%左右,才能和相应银行定存或国债收益率打个平手。一位上海投资者说,一般媒体或公司都称,5%的基金收益率已经接近银行存款的两倍了,其实一扣除费用,加上基金产品的风险因素,就不言自明了。许多投资者认为,相对眼下股市的景气程度与股票型基金的收益率水平,这个2%的“来回”费率有点太高。而货币基金与中短债券型基金,因为没有“来回”费率,所以申购较为活跃。

(二)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功能类似于银行活期存款,而收益却高于银行存款的低风险投资产品。它为个人及企业提供了一种能够与银行中短期存款相替代,相对安全、收益稳定的投资方式;而且既可以在提供本金安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益,又具有很好的流动性。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货币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一般的,申购或认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最低资金量要求为1000元,追加的也是1000元的整数倍。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固定不变的,一般一个基金单位是1元,这是与其他基金最主要的不同点。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后,投资者可利用收益再投资,增加基金份额,投资收益就不断累积。通常反映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高低有两个指标:一是7日年化收益率;二是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作为短期指标,7日年化收益率仅是基金过去7天的盈利水平信息,并不意味着未来收益水平。投资人真正要关心的是第二个指标,即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这个指标越高,投资人获得的真实收益就越高。

1.货币市场基金的优点

(1)流动性强: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很好,甚至比银行7天通知存款的流动性还要好。前者T+1或T+2就可以取得资金,而后者则需要T+7。货币基金有类似于活期存款的便利。今天赎回(T日),资金最快明天(T+1日)上午10点以前到账。货币基金对于大额赎回有一定限制,规定每天只能够赎回基金总额的10%。购买规模大的货币基金,就能够规避这种问题。

(2)安全性高:货币基金投资于短期债券、国债回购及同业存款等,投资品种的特性基本决定了货币基金本金风险接近于零。

(3)收益率:货币基金的收益率远高于7天通知存款。货币基金没有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只有年费,总成本较低。

货币市场基金最主要的特点是安全性好、流动性高,因为其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大多数风险较低。比如现金、一年期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央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高信用等级的短期融资券等等,这些投资标的都很易于变现,国内相当多的货币市场基金已经实现T+1日到账,即今天发出赎回指令,明天就可以拿到现金。

货币市场基金正好满足投资者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偏好。也就是说无论你是一个回避风险的投资人,还是你只需将一部分资产配置到风险水平较低的产品,只要你在乎资金的流动性,货币市场基金都是极佳的选择。特别是忙于事业的工薪阶层,如果每月都拿出一定的闲置资金购买货币市场基金,选择收益结转份额的方式,那么长期积累的这种复利回报将相当可观。同时它不像债券那样占用资金,随时可转为现金,只有一两天的周转时间,非常便利。经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通常明显高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有时甚至超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不仅如此,货币市场基金还有免税、费率低、手续简单等优点。而且国内的货币市场基金也在研究开发多种功能。比如和银行业务结合,集储蓄、理财、消费等用途于一身,还可以用来缴纳各种杂费、按揭和保险扣款。随着电子结算技术的改进,我们很快就会发现将更离不开这种理财工具了。

2.案例

某工薪家庭,每月得还房贷1300元,每年得交保险费1.42万元,讨厌在银行排队,以往都是每年年初一次性往银行存足约3万元,银行及保险公司到时按时扣款。

专业理财师建议,每年年初存往银行的约3万元只有活期利息,收益不高,若通过国债或人民币理财产品替代储蓄,可能找不到到期日正好符合交款日要求的产品,而且还需要去排队买卖。因此最好通过网上银行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在每个还款日前的3天卖出适当金额的基金。这样既可以不必排队而做到如期还款,又可以享受到高于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平时存活期享受的是0.576%的活期储蓄收益(税后);而买入货币市场基金,这只基金最近的7日年化平均收益率都在3.0%左右,是活期的5倍多,申购赎回都免手续费,而且还免利息税。

3.分析

以上这个小案例里面,专业理财师很好地利用了货币市场基金收益较高、流动性较强和买卖方便的优势,为该家庭的情况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案。

货币市场基金适合那些追求低风险、稳定收益的投资者。它的7日年化收益率普遍保持在3%左右,较其他低风险的投资产品,比如定期储蓄、一年期国债或人民币,其投资收益率更高一些。同时,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并且其取得的收入也是不加税的。这样算下来,其在收益方面的优势可见一斑。

在加息的市场环境下,对于货币市场基金而言,新进的申购资金可以投资加息后收益率更高的短期债券。原有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很短,基金资产中总有部分资产在未来180天以内滚动到期,这些滚动到期的资金也可以投资到加息后收益率更高的短期债券上。因此当银行加息后,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会随之自动升高,投资者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也就是说,在市场利率上升时,能较好地规避利率风险。

货币市场的高收益是由于高财务杠杆操作放大资金规模,投资较长期产品产生的,而新规定中对以上两点分别做了细致和明确的规定。首先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比之前的40%降低了一半。这一规定即大大降低了基金投资中的杠杆作用,减少了融资,势必会减少投资的收益;其次还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而不再是以前只要求投资组合的平均期限在公告日达到这个指标。也就是说,今后的基金不再可能投资收益较高的长期债券,这对于基金的收益也将产生负面的影响。

但是投资者也不必过于担心,原因是基金公司事先已经对新规定的内容有所了解,而且也对其投资策略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出现大幅度下跌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期限偏长的高票息债券,以牺牲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来换取高收益率的激进投资策略将受到抑制。在新规定执行以前,一旦生息,投资者势必会希望将投资转移到更高收益的产品中,而使货币市场基金面临大额赎回的压力,基金的风险也就会随之来临。而新规定的推行,强制地保证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高流动性,使其能够应对这样的风险,保证了投资者的安全性。同时,财务杠杆的调低,同样会降低基金的负债比例,从而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是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为投资者计算该账户当日所产生的收益,并计入其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中。每月将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基金账户。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该投资人账户的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三)我国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改革

2009年10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的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销售行为做出指导性规范。新规草案一出,即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业界专家和投资者普遍表示,改革意见稿对抑制基金短期交易以及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具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新规部分内容具有较大弹性,具体的操作细则仍然有待充实。

1.“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1)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2)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此,国金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张剑辉认为,抑制短期频繁交易是《规定》中的一大亮点,将抑制短期交易和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据了解,某些新基金成立后,即使市场行情尚可,也出现短期大规模赎回现象,有的赎回比例甚至高达50%,其实都是“帮忙资金”在作祟。而按照新规定,“帮忙资金”的成本势必提高很多,无疑将保护长期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同时,新规意见稿还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而持有3年以上,后端模式中费用可以降低至零。好买基金分析师对此表示,这不仅可以引导投资者建立长期投资的理念,还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所支付的费用水平,获取更高的实际收益。在目前不少股票型基金的收费模式中,后端收费要达到5年以上才可以免除费用。

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的利益分配问题上,新规意见稿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张剑辉认为,以“基金保有量”为基础的计提方式,较大程度抑制了以往以“基金交易量”为基础的计提而可能带来的销售人员引导投资者频繁交易的结果。

2.销售新规尚有“弹性空间”

显然,管理规定提高了短期赎回的费率,鼓励基金公司采取赎回时收手续费的模式,并随持有时间的延长逐年降低费用,持有3年以上甚至可以不收取手续费。

在多数人对此规定叫好的同时,仍有不少专家认为新规此项内容弹性空间较大。“这一规定允许基金公司对持有周期过短的投资者加收额外的高额赎回费,额外赎回费计入其他基金持有人的资产,但是否执行取决于基金公司。”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如此表示。

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将对基金投资者可能产生哪些影响?对此,江赛春表示,虽然没有确切的统计,但从行业现状来看,个人投资者进行月内高频度申购赎回交易的比例应该并不高;执行月内交易的个人投资者也可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型基金如ETF、LOF来进行短期投资。那么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执行大额申购赎回的主要就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如果该规定全面执行,那么对限制短期的大额申赎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稳定基金市场。

但问题在于,目前基金销售仍主要是买方市场。对于基金公司而言,是否选择执行这一规定可能因各自情况不同而有所分化。对于持有人基础广泛、结构较为稳定的基金公司而言,为了避免短期大额申购赎回对基金投资的冲击,有可能会执行这一规定。但对于一些持有人基础本身就较为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机构投资者资金的基金公司而言,则未必会选择执行这一规定。

3.投资者需要应时调整思路

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给市场带来了广泛影响。这次意见稿的出台对基金业的完善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投资者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原有的“以炒股的方式炒基”的错误思路,还可以在综合费率的降低中获取实实在在的好处。

那么,面对基金销售费用的改革,普通投资者应做何选择呢?晨星(中国)基金研究员庞子龙建议,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有以下三点需要着重考虑。

首先,为了抑制短期交易行为,“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而以当前一只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为例,赎回费标准一般为0.50%,如果本着“炒一把就走的心态”,那么将意味着赎回费可能倍增。

其次,为了逐步引导长期投资,假如众多基金支持后端收费模式,且后端收费模式中费用“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将极大地鼓励投资人的中长期投资需求,进而推动“长期投资”的真正贯彻。投资人在新规实施后,应当在新申购/认购基金时,询问是否已经或即将支持后端收费。

最后,基金销售人员的推荐或卖出建议,如不以资产配置合理性和风险控制为前提,而是显著地“追涨杀跌”,那么,此时投资者则不能简单听从,如有条件可以另询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