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美基金的现状特征
一、我国基金的现状特征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的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已被打上了高度投机的鲜明印记,而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一直被认为是中国股市波动剧烈的主要原因。有鉴于国外成熟市场发展的经验,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1月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策略。1998年4月7日,基金金泰和基金开元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我国规范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始纳入正式的制度安排;2001年9月21日,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标志着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登上投资基金的发展舞台;2004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实施,重点鼓励和扶持开放式基金发展的指导思路被确立为促进中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猛,基金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证券市场共有基金321只,其中封闭式基金53只,开放式基金268只,基金的净值总额合计是8564.61亿元,约占沪深两市A股流通市值总和的1/4。毫无疑问,基金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我国金融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初具规模,并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举足轻重的影响力量。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它已经初步显示出有助于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树立正确的市场投资理念、抑制投机气氛、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及促进投资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多元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美国基金的现状特征
(一)美国基金的发展状况
美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共同基金市场,根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球共同基金的资产总额已经达到17.8万亿美元,其中美国以8.9万亿的资产占据了全球共同基金市场50%的份额。
美国的共同基金份额一直占据着世界的主导地位,2001年以前,美国共同基金的市场份额接近60%,而2001年的“9·11”事件直接导致了美国股市的下跌,从而使美国共同基金市场份额也有所萎缩。虽然经历三年的连续下降,美国共同基金市场份额仍然以50%的比例高居第一,目前这种下降的趋势已基本得到扭转。
在共同基金刚兴起的年代,基金的发起人数量非常有限,并且它们一般都以公募基金作为主要业务,而到目前,共同基金行业的格局已经完全不同以往了:金融咨询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经纪商,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公司都开始涉足共同基金这一领域,共同基金也仅仅是它们为了满足投资者需求而提供的众多金融产品中的一种。
从2005年底的情况来看,将近60%的共同基金都由金融咨询公司所管理,而它们旗下的共同基金资产也达到总量的50%,其余的50%则分别由银行、保险公司、证券经纪公司以及海外发起人所控制。美国的共同基金业的低进入门槛使得不断有新的发起人进入到行业中来,这些新鲜血液的加入令整个行业一直处于相对激烈的竞争状态下,并不因为行业已经成熟而降低竞争。1985年排名前25位的共同基金当中,仅仅只有16家在2005年依然处于前25位的位置,美国基金业竞争的激烈程度由此可见一斑。这种持续的激烈竞争使得个别优质的基金公司很难实现行业的垄断。根据Herfindahl-Hirschman指数的测度:美国基金业2005年的指数仅有400,属于非常分散的行业,趋近于自由竞争,市场份额的变化也显示了竞争的激烈,虽然排名前5位基金的市场份额在这20年间几乎没有变化,但排名前10位和前25位的基金市场份额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投资者对持续高收益的追逐,使得基金业的资产都集中于那些能够长期保持超额业绩的基金公司,历史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以2005年为例,46%的资产集中于10年收益率排名前25%的基金族中,37%的资产集中于排名25%—50%的基金族中,也就是说,长期排名位于前50%的基金获得了3/4以上的资产。这一市场趋势也促进了基金追求长期业绩的良好竞争环境的逐步形成。
在美国的基金产业中,个人投资者占共同基金资产的大部分份额,机构占的共同基金资产的比重较小。在2005年末,个人持有共同基金资产77968亿美元,占共同基金总资产的87.6%,机构持有11083亿美元的共同基金资产,占共同基金总资产的12.4%。个人和机构的持有比例自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不变。就具体的各类基金而言,股票型、混合型以及债券型基金个人和机构的比例一直很稳定,不过个人账户占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比重出现明显的下降,由2000年的76.5%下降到2005年的69.33%,而机构账户占共同基金资产比重则明显上升。
(二)美国共同基金的特点
1.法律、监管体系完整
美国基金通常按公司制组建,称为投资公司。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公司的法律非常完善。1933年《证券法》对投资公司充分披露信息作出了严格规定,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投资公司的公平交易提出了详尽要求。1940年《投资公司法》更为严格,要求投资公司严格遵循已公布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运作,禁止某些类型的投资,限制和关联机构的交易,对投资顾问和基金销售安排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法律上还对投资公司董事会的选举、资本结构安排、托管协议,以及账户选择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美国共同基金的监管大致可分为3个层次。美国证监会为第一层次的监管主体,其受国会委托,对基金运作行使全面、集中、统一的监管职能,负责基金的注册,根据各项法规对基金的发行、交易进行监管,检查和监督基金公司的经营活动,监督各项法规的执行情况。同时,美国证监会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行业自律组织是共同基金的第二个监管主体,承担基金行业自我管理的作用。在美国,对基金市场影响较大的行业自律组织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该协会于1934年建立,负责监督分销共同基金股份的经纪自营商、制定公平交易规则、负责从业人员培训等。基金公司董事会是第三个监管主体。董事会由基金持有人选举产生,根据基金的规模不同,基金董事会由5-11人组成,负责基金的全面管理并对基金公司和投资顾问进行密切监督。为保证基金董事会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法律规定,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40%,并且要求重大事件必须得到大多数独立董事的同意。
2.内部监察受到高度重视
美国的法律要求任何一个证券机构都必须有从事监察业务的人士,否则将会面临证管机关的诉讼,或由顾客发起的对公司或雇员的诉讼。对一个证券机构内部监察工作的要求有两个:一是公司必须有完善的监察制度和程序,能在事前有效地发现问题;二是监察人员必须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为防范风险,各基金公司一般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会有比较详细的要求,美国的基金从业人员并不被禁止买卖股票,但是买卖股票的行为必须事先向公司申报,投资获益后,必须在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卖出股票。这些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基金从业人员滥用信息买卖股票。基金业内部严格的监察工作,对维持公众对基金业公正形象的信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无形中促使投资者积极参与基金业,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3.专业化分工
如今的美国基金业已发展成为一个高效运作的专业化分工行业,基金的运作过程由不同机构协同完成。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资产及新产品开发;托管银行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及由此派生出的其他业务;注册登记人负责基金持有人记录的建立及保管、红利分配、税务报告;律师事务所负责基金申报材料的准备和上报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基金运作过程的审计。这些公司分工协调、互相监督,共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专业的基金绩评估公司(比如Morning Star),通过建立科学的标准和指标体系、以市场和同类基金作参考,评价基金的表现,为投资者投资基金提供专业化的指导意见。与此同时,许多美国的基金管理人设有独立的研究部门,基金经理依靠券商、托管银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基金经理的工作就是分析利用这些分析报告,寻找投资机会。基金经理也成为一个专门的阶层,明星基金经理对市场的看法甚至能引导整个市场,如基金经理彼得•林奇就在业内非常具有传奇色彩。
4. 信息披露制度完整
美国现行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非常完整和严密,通过公开披露信息,由市场来监管基金经理的行为。在基金募集阶段,美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严格审阅和批准,以保证招募说明书能够将充分、准确的信息提供给投资者,并将其审阅基金招募书的程序在全面披露的宗旨下制度化,法律对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基金销售阶段,任何销售资料都不得误导投资人;特定信息的广告中不得有基金业绩的说明条款;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有权得到招募说明书的全文,如果招募书存在误导,投资者有权退回股份。此外,基金及其承销商的广告材料,通常要由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审查,如果广告材料没有遵守联邦证券法或协会规则,协会将向有关人士询问。在基金运作阶段,基金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投资策略进行,如果基金公司希望改变投资方向,必须上报美国证监会并召开股东大会,获得大多数股东认可。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委托投资顾问代为管理基金的投资,但投资顾问的契约必须得到股东大会批准。
5.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
优秀的上市公司是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基石,美国资本市场成熟、规范,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作为纯粹意义上的投资者,为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构建过程。美国拥有一个充满竞争性的产权收购市场,可以通过企业兼并收购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外部压力,所有股东都有充分的权利监督企业经理层的行为,以保护自身利益。正因为上述严格的市场规则,使得美国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市场和信息都是非常透明的,有着许多保护投资者不受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不正当手段侵害的机制和手段存在。成熟的市场能够为企业提供长期资本供应,减少对银行的依赖性,银行的不良资产也能够通过证券化的形式在资本市场消化,有利于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反过来又对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