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即期外汇交易概述

第一节即期外汇交易概述

一、即期外汇交易与即期外汇市场

即期外汇交易( spot exchange transaction), 又称现汇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于成交后的两个营业日内交割的外汇交易。“即期”的意思是交易当时就完成,但由于全球外汇市场需要24小时才能运行- -周, 这样因各市场时差问题给交割带来障碍,因此在两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都算是即期外汇交易。具体见图3.1。

即期交易是外汇市场上最常见、最普遍的交易形式,其基本作用在于:满足临时性的付款需求、实现货币购买力的转移、调整货币头寸。进行外汇投机等。其交易汇率构成整个外汇市场汇率的基础。一般而言,在国际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交易时,除非特殊指定日期,一般都视为即期交易。

即期外汇市场根据交易中所使用的金融工具或金融资产的不同,分为外汇零售市场和外汇批发市场。外汇零售市场又称外币现钞市场( cash market),是外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外汇交易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交易的主要是外币现钞和外币旅行支票。外汇批发市场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市场,主要参与者是银行、外汇经纪公司及各国中央银行。市场交易中所指的即期外汇市场- -般是指后者,即银行间的外汇批发市场。

在即期外汇市场中,交易者众多,其目的也各不相同,中央银行进行即期外汇交易主要是出于平稳一国汇事的目的;银行间的交易目的是平衡自身的外汇头寸,防范汇率风险,也包括一部分外汇投机目的,银行间的即期外汇交易金额巨大,构成了外汇市场的主体;而最基础的交易是银行与客户的交易,客户进行即期外汇交易包括外汇汇款、出口收汇、进口付汇、外汇投机等,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即期外汇交易一般是零售外汇交易,交易金额比较小。银行一般不马上平盘,而是累计到一定金额时,才进行对冲。

二、即期外汇交易的交割日

1.即期外汇交易交割日的分类

外汇交易的双方达成交易外汇协议的这一天称为成交日。达成交易后双方履行资金划拨、实际收付相应货币金额的行为称为交割,这一天称为交割日( delivery date), 又称结算日( maturity date )。此日也是双方的货币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并开始计息之日,因此也称起息日( value date )。即期外汇交易的交割8根据不同的日期,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标准交割日(value spot, VAL SP), 指采用T+2的交割方式,即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交割。目前大部分的即期外汇交易都采用这种方式,无论是银行报出的买卖价格,还是在金融报刊中出现的报价,都是采用T+2交割方式下的报价。

(2)隔日交割( value tomorrow, VAL TOM),又称现金交割,是指即期外汇交易一般采用T+1的交割方式,即成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交割。某些国家或地区因时差的原因而采用此交割方式。例如,在中国香港外汇市场上,港元兑日元、新加坡元、澳元的即期交易的交割日都为成交后的次日;美元兑加拿大元、墨西哥比索的即期交易也是成交后的次日为交割日。因为上述这些国家或地区基本上属于同一时区,使交易后次日到账成为可能。

(3)当日交割( value today, VAL TOD),指即期外汇交易采用T + 0的交割方式,即在成交当日进行交割。银行与当地客户的零星即期外汇买卖一般是 当天就可以实现外汇的收付。例如,我国居民到中国银行用欧元兑换日元,就可立即兑換与结算。

2.即期外汇交易交割日的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两个营业日是以成交地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结算地的时间为准。成交地与结算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交地是指双方买卖货币的地点:结算地是指该种被买卖货币的发行国家或地区。例如,在伦敦的两家银行进行美元兑日元的买卖,伦敦是成交地,纽约和东京则是结算地。因此,在即期外汇交易中,交割日最好是结算地银行的营业日,否则就不能实现外汇存款的转移,从而不能收取利息。

根据市场惯例,交割日必须是两种货币的发行国家或地区的各自银行的营业日,并且遵循“价值补偿原则"。即外汇交易的双方必须在同- -时间内进行交割或结算,以避免任何一方因交割时间不同而蒙受损失。所以,确定即期交割日的规则如下。

(1)交割日必须是两种货币共同的营业日,至少应该是付款地市场的营业日;

(2)交易必须遵循“价值抵偿原则”,即- -项外汇交易合同的双方必须在同一时间进行交割,以免任何一方因交割不同时而蒙受损失;

(3)成交后的两日若不是营业日,则即期交割日必须向后顺延。

三、即期外汇交易的报价

在即期外汇市场上,一般把提供交易价格(汇价)的机构称为报价者(也称为做市商),通常由外汇银行充当这一角色; 与此相对,外汇市场把向报价者索价并在报价者所提供的即期汇价.上与报价者成交的其他外汇银行、外汇经纪人、个人和中央银行等称为询价者。

表3.1是路透中文网2014年8月29日的外汇报价。

(一)银行报价惯例

在即期外汇市场上。为了保证外汇交易的正常运行,各个外汇银行都遵循一定的交易惯例,这些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双向报价

外汇银行的报价一般都采用双向报价方式,即银行同时报出买入价( bid rate )和卖出价( offer rate )。

当报价银行的外汇交易员对询价方报出某种货币买卖价的同时,这一银行也就承担 了以这一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额货币的义务,询价方如同意则必须在该价格上成交。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额称为差价(spread),价差越大,报价者的利润越大,但市场竞争力越弱。所报的汇率一般用5位有效数字表示,由大数和小数两个部分组成。大数( big figure )是汇价的基本部分,通常交易员不会报出,只有在需证实交易的时候,或是在变化剧烈的市场才会报出;小数( small figure )是汇价的最后两个数字。

[例3.1]某银行的印期外汇 报价为

EUR/USD- ( 1.19) 81/86

公式斜线左边的货币欧元称基准货币(base currency), 斜线右边的货币美元称标价货币.(quoted curreney); 1.19 是大数,外汇银行可以不报出,81 是小数,81 和86之间的差额s称为差价。

即期外汇交易中,报价的最小单位,市场称基本点( basic point),是标价货币最小价格单位的1%,例如人民币的最小单位是1%元(即分),则美元兑人民币的交易价格应标至0.000 1元。

[例3.2]美元兑换日元的汇率从 120.53上升到120.63,则称外汇市场的汇率上升了10个基本点或10个点。

2.以美元为中心报价

除特殊标明外,所有货币的汇价都是针对美元的,即采用以美元为中心的报价方法,即1或100单位美元折合多少该种货币。如东京银行报出8元的开市价是117.30/40, 指的是USD/JPY = 117.30/40。

3.英镑,爱尔兰镑,澳大利亚元和新西兰元的汇率报价

英镑、爱尔兰镑、澳大利亚元和新西兰元的汇率报价方式是采用以这些货币为基准货币折合成多少美元的方式,如GBP/USD = 1.402 s, AUD/USD = 0.674 1。

4.通过电信手段报价

在通过电信手段(如电话.电传等)报价时,报价银行只报汇价的最后两位数。例如,美元对加元的汇价如果是USD/CAD= 1.542 5/35,报价银行的交易员一般只报为25/35。

(二)进出口报价

在进出口贸易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是一方以本币报价,但对方要求以某种外币报价;二是一方以某种外币报价,但需要折算可以获得多少本币或对方要求以其本币报价:三是一种外币报价但是需要折算成另一种外币报价。这些都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在外汇交易中,当银行既报买入价又报卖出价,把一种货币报价折算成另一种货币报价时,到底应该选择买入价还是卖出价。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应遵循的基本的原则是:无论如何改变报价,其收益(或成本)不应该有变化。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规律。

(1)本币报价改为外币报价时,应按买入价计算。

[例3.3]

我国某出口商出口机器设备,原来以人民币报价,每件6万元人民币,但进口商要求以美元报价,即期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00 USD= 826.46/828.94 CNY,则该出口商在报价时应该遵循的原则为经过美元报价之后获得的美元卖到银行换得的人民币的数目应与原报价的数目相同。很明显,出口商在获得美元后,要以826.46的价格把每100美元卖给银行,因此要获得6万人民币应该报出的美元价格为60 000/826.46= 7259.88美元。因此在把6万元人民币折算成美元的时候使用买入价,如果使用卖出价,则出口商将会遭受损失。

(2)外币报价改为本币报价时,应该按卖出价计算。

[例3.4]某瑞士出口商原来以美元报价, 为每件100美元,现在进口商要求以瑞士法郎报价,即期汇率为USD/CHF= 1.331 3/18,这种情况下遵循的原则还是出口商把收回的瑞士法郎卖到银行后可以换回原报价数量的美元。出口商把1单位瑞士法郎卖到银行会获得1/1.3318美元,因此报价应该用卖出价,需要100x 1.3318= 133.18瑞士法郎。

(3)一种外汇报价改为另一种外汇报价时的处理。一种外汇报价改为另一种外汇报价时,先依据外汇市场所在地确定本币和外币,然后再按照一 、二两项原则处理。

[例3.5]我国某出口商原以美元报价, 为每件1万美元,现在应客户的需要,改为以日元报价,纽约外汇市场当日的即期汇率为美元/日元=118.57/62, 外汇市场所在地在美国,则可以把美元作为本币,那么应该以买入价折算,间接标价法,买入价在后,所以日元报价为1186200日元。

[小知识3.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

2006年1月3日发布的[2006]第1号公告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内容如下,

为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丰富外汇交易方式,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4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同时保留操合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既可选择以集中授估、集中竞价的方式交易,也可选择以双边投信,双边清算的方式进行询价交易。同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二、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询价交易方式和操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

三、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后,人民币兑美元汇丰中间价的形成方式将由此前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以操合方式产生的收盘价确定的方式改进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问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四、人民币兑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和港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五、本公告公布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等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和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幅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非美元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银行对客户美元现汇挂牌汇价实行的最大买卖价差不得超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交易中间价的1%的非对称性管理,只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超过当日交易中间价的1%,且卖出价与天入价形成的区间包含当日交易中间价即可:银行对客户美元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篮子货币汇率变动,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的正常浮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街,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2014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发[2014]188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问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扩展学习提示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政策法规一外汇市场与人民币汇率” 栏目内可查闵2014年7月2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了解中国银行间外汇交易的管理规定。掌握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汇率的报价方法,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以及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主要货币的浮动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