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传统
中国的法律传统有别于西方的显著特点是:司法系统并非独立于行政系统(例如,Jones[2003] 就此做出了精彩的论述)。至少从唐朝(618-907)开始,直至清朝末年,中国一直就是中央集权制。皇帝通过其官僚结构和他的绝对权力控制、管理着整个国家。最低等级的官员是县级,这些官员代表中央政府行使包括征税、公共工程建设,乃至法律诉讼等所有国家权力。因此,司法审判仅仅是众多行政行为中的一种。由于在政府机构中根本没有“分权”的思想,那些郡县级地方官员事实上不受任何制约,唯一的制约是未来的升官机会、职位的升迁机会。
中国法律传统的另一特征是,强调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缺少民事责任以及程序法方面的规范。中国传统观念认为,法律是统治者用来加强其统治权力、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至今,该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因此,《大清律》作为清朝法制体系的核心部分,主要汇集了涉及官员行为、官僚机构职责等政府机构的制度;而并不包括解决个人与官方之间以及民间纠纷的法律条款。这部法典仅仅涉及一些被认为可能影响到朝廷制度的民事行为。因此,该法典本质上属于行政法典和刑事法典,它倾向于依赖行政和刑事处罚来调整社会关系。这与西方法律源头一一罗马法的传统有明显的区别。罗马法的灵魂是市民法,而不是行政法或者刑事法。罗马法诞生于还处在小规模农业社会时期的罗马,所以,罗马法的发展主要是用于解决发生在罗马市民间、罗马市民与社团间,以及社团间的纠纷。因此,民事(civil matters)很早就占据了西方法律的中心位置。正如Jones(2003)评论的那样“在中国,只有当帝王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才会有像罗马市民法那样的法观念。”
近现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精神与历代王朝的相比并没有很大改变。法律仍旧被看作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司法系统依然被政府行政权力牢牢控制,并没有独立有效的司法体制; 政令与法院的判决经常混淆在一起; “分权学说”没有被官方正式采用。大约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的法律体系开始发生真正的变革,大量的新的实体法被颁布(尤其是在商事和民事法律领域),并于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就是说,比起以往各朝代,现在中国有更多的书面“成文法”(laws on the books)了。然而,正如我们后面将探讨的,这些实体法和程序法并没有从根本上彻底改变我们前文所谈到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个特征。许多法宫并没有受过专业教育,他们中的很多人(尤其是在不发达的省份)甚至是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学习的退役军人。尽管如此,自1978年以来,中国开始建设一种具有实质意义的司法制度架构。总体来说,这种制度架构类似于西方的法律组织架构,只不过中国的司法制度体系中设置了一个由执政党领导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掌控法官的工作分配、职位升降和更替等。
正如我们前文提到的,经济改革进程中产生的问题和冲突在推动法律基本结构的变革中扮演了十分关键的角色。经济发展越来越要求司法独立。中国正在进行的改革是"先发展,后规范"的典型例证。下面我们将说明,正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了中国法制的创建和变革,尤其是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已经成为“成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