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金融的兴起

西方金融的兴起

以血缘关系和亲情为经济交易的基础能降低违约风险、降低交易成本,这是人类社会的共性,在西方社会也如此。只不过,这样做的代价是过多地把家庭关系眼利益联系在一起,弱化“家”的感情内涵。换句话说,儒家反对言利,所以抑制商业,压制外部市场化发展,但这样做的后果是强化了“家”的经济交易功能,加重了家庭关系中的利益交换本质。跟中国不同的是,西欧较旱地认识到经济交易并不是“非血缘关系不可”,较旱把经济功能从家族内剥离出来,这间接给西方发展后来证券金融所需要的契约制度架构提供了机会。

早在两千五百年前的古希腊,海洋贸易和城市化迫使人们走出“家”,淡化“非血缘不可”的传统观念。由于海洋贸易需要的资金多、风险又大,雅典商人被迫在家族之外寻找合作投资者,以分摊风险。这种商业组织的基础是契约,通过正式契约保证各方合伙人的利益和责任。为保证其运作,就需要专门从事解决合约纠纷、财产纠纷的机制,这就产生了对法治的需求。在雅典,手工业生产规模也在逐步增长,与族外人创办合伙制企业开始盛行 。

在公元前200年左右的古罗马,海上贸易也促进了跨家族商业组织的发展。此外,由于罗马帝国的财政税收越来越多,收税工作本身变得越来越繁重。结果,帝王干脆把收税工作外包给民间贵族,由这些贵族参股组建公司(societates),股东既有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的,也有只作股东但不参加经营的,这些局外股东享受一定的有限责任,这即是现代公司制度的起源。

“公司”这种以契约建立的商业组织的意义在两方面。第一,不仅股东间往往没有血缘关系,而且多数股东只是被动的投资者,不参与日常经营,日常事务委托给其中一位或几位股东(或非股东)管理,这就带出今天我们熟悉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引申出权利、责任以及其他契约关系问题。罗马法以及相配套的司法制度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发展的。罗马法眼中国传统法律的差别在于,前者是为解决商事、公司、契约、财产等民事问题而发展的,它的前提是承认交易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法律和司法者是没有直接利益的独立第三方,罗马法是所有西方法律的基础,是自下而上发源于民事的法律。相比之下,中国以往的法律是手持强权的皇帝自上而下颁布、为其统治服务的工具,对民事涉及很少,更没有当事人权利的学说,这种传统和历史使后来中国的金融洋务运动变得异常艰难。

起源于古罗马的公司制度的第二个意义同样重大,公司是由不一定有血缘关系的股东组成,而这种通过契约形成的利益联盟具有眼家庭和个人同等的法律身份,也就是现在所讲的“法人”,可以像自然人那样独立签约, 享有各种民事权利和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重要的是,公司跟家庭一样,都是一种成员间的结盟,只不过,前者是以契约为基础的结盟,后者以婚约和血缘为基础。两者都能运作正常这一事实,间接地开始削弱罗马人对血缘和家庭的神秘感,不用再认为经济交易、金融交易“非血缘关系不可”,经济交易的范围可以走出家。这样一来,市场的范围得以拓广、加深,对支持市场交易特别是信用交易的制度的需求也跟着上升。说到底,“公司”就是一系列契约集合而成的法律实体,股东愿意出资买股份本身就必须有极强的信用作为前提,公司的成立与存在就是一种高级信用交易的体现。

保险市场、借贷市场在古罗马也有发展,公元150年左右的《罗马法典》中就有针对保险交易、借贷交易的条款,金融交易逐渐由市场代替“家”来实现。

不过,在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罗马法律体系与金融市场、商业机制一起走进历史。欧洲进入中世纪后,市场开始退缩,“家”的经济交易作用重新加强,西方人回归家族。但是,眼宋朝之后的中国不同,中世纪的西方人并没有完全回到“非血缘不可”、只认亲情的古老传统,而是由基督教会、各类行会与合会取代了之前市场和家庭的部分功能,在市场和“家”之外提供经济交易和友情交流。特别是教会,从中世纪初开始,基督教通过“教父”、“洗礼”等安排,让每个小孩除了血缘父母之外还有“教父母”,“洗礼”即是一个人在宗教意义上的再生,标志着他正式进入上帝的世界,他的“教父母”便是他进入上帝世界的生父母。基督教历来规定“教父母”跟“血缘父母”不能是同样的人,这样,个人除了血缘父母的“家”以外,还有“宗教家”。一个是以血缘建立的“家”, 一个是以教缘建立的“家”,这当然扩大了个人的经济互助空间和精神互助空间,同时也淡化了“非血缘不可”的传统价值。

换言之,即使在中世纪欧洲,西方人的经济交易和感情交流并非局限在血缘关系内,教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也提供了更广范围内的金融互助、资源共享、精神支持的功能。按照韦伯所讲的,在中世纪的西欧,教会、借贷互助会、丧事互助会(burial society)等互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的身份和权利,保留了古罗马“公司”的契约性联盟性质(隐性或显性契约),在许多方面眼“家”的法律权利雷同。比如,教会和互助会可以拥有、买卖财产,有自己的财务账簿,可以负债,可以起诉别人,也可能被诉;会员身份可以遗传,甚至可以买卖转让,等等。

如果中国和西方在传统上有差别,最大的差别可能就在这里:儒家文化下的中国人只相信血缘关系,而西方人从两千多年前就认识到,做信用交易的双方并非唯血缘关系不可。中国历来缺乏家族之外社会组织的发展,黑帮、土匪以喝“鸡血酒”相约结盟,但这些从来就是非法的。在明朝,许多地方修建祠堂,族庙、族产也普遍,民间社会组织开始显性化,但这些仍然以家族为主。只是到近代,特别是鸦片战争之后,随着跨地区贸易的进一步兴起和城市化的加快,行会、同乡会才发展较快。

正由于教会、各类互助会是基于信仰或其他需要的联盟,所以,即使在中世纪, 西方社会还是保留了超越血缘的法治制度与文化的演变空间。有了这种制度文化的发展,西方人在“家”之外做交易的成本就被慢慢降低,超越血缘的利益交换、信用交易和精神互助就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到12世纪末,宋朝中国的经济比西方发达,而在超越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契约法律与相关制度文化的发展方面,西方已走在前面。本来,如果中国那时不选择重归儒家,而是继续市场化发展;如果不选择再次重农,而是继续城市化;如果明朝不选择海禁,而是继续海洋贸易一一那么,中国或许有机会发展出超越血缘的法治制度与文化,建立后来的证券金融所需要的制度架构。但是,儒家胜利了,中国人重新以“家”和血缘关系来解决经济交易与情感交流需要,市场开始萎缩,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基本停止。

但西方走的是另一条路。到12世纪,西欧已有一千多年发展超越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契约与相关制度文化的历史,虽然欧洲仍然处在中世纪宗教的压制下,但这些制度储备给了他们深化市场发展的无形资本。威尼斯、罗马、佛罗伦萨等意大利海岸城邦,由于水运的地理优势,它们在12世纪、13世纪率先在欧洲重新发展商业,启动文艺复兴,带领欧洲走出中世纪。

那么,那些契约与相关制度储备对西欧有什么帮助呢?第一,跨区域贸易的发展必然引申出异地支付的问题,否则在一方坚持“必须先交货,否则不交钱”而另一方坚持“必须先交钱,否则不交货”的时候,交易经常会无法进行。有了契约保证机制以及超越血缘的文化基础,商业银行信用票据就是在那时间世的,现代银行也起源于那个时期,这些金融技术归功于佛罗伦萨的银行家。他们的商业汇票跟19世纪初中国山西票号的作用是一样的,只不过在时间上早700年。

第二,商品贸易发展促进西欧城市化,使更多人离开自己家族所在地进入城市,远离血缘关系,这些自然增加了对市场提供的保险、借贷等金融需求。到13世纪后期,人寿年金、人寿保险、嫁妆基金等金融品种再次出现在威尼斯和其他意大利城邦,被中止了近一个世纪的金融再次出现。

第三,由于西欧城邦的战争开支不断上升,对长期债券融资的需求大大上升,这时,它们已经建立的契约制度机制与信用体系就能发挥用场了。比如,到13世纪中期,威尼斯、佛罗伦萨和热那亚这三个城邦已发行太多短期政府债,靠简单的到期再借、一次接一次地把短期债务续接下去的做法已经难以奏效,它们必须推出长期债,把利息和本金的支付压力平摊到未来许多年,逐年支付。

威尼斯和佛罗伦萨的这些债券基金股份以及人寿年金产品,很快成为西欧人欢迎的投资晶种。这些证券化的财富载体逐渐改变西欧人的理财投资结构。到1427年,佛罗伦萨的家庭财富投资结构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就在世界其他地方的财富载体基本还是土地、企业产权和少量金银钱币的时候,佛罗伦萨富有家庭的财富已有三分之一以政府债券形式存在,剩下的财富一半投资于土地、一半投入实业企业 。财富载体的证券金融化程度在人类历史上从没有这么高过,对个人、家庭理财这是一种革命性变化,这本身也折射出当时西欧社会的契约制度支持必须相当可靠,信用交易必须足够可信,否则没有人愿意将这么多财富投入没有血缘基础的证券票据。到16世纪中叶,意大利、法国、荷兰、德国已发展出有相当规模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债市场。

到16世纪中叶,西欧已经有近三个世纪发展证券金融、银行金融、保险金融的经验,超越血缘的信用交易己不是新鲜事,金融市场逐步代替“家”为个人提供经济安全、保险、融资以及养老安排,制度支持架构也有了进一步发展。那时距离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已有半个世纪,英国人看到葡萄牙与西班牙的海洋贸易成功,也开始蠢蠢欲动。为了解决海洋贸易需要的资本大、风险高的问题,英国商人在古罗马人以及13世纪威尼斯商人的基础上,推出更完善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企业制度,通过向众多投资者发行股份,不仅帮助探险创业者融到大量资本,而且以一种高效率的方式把海洋贸易风险分摊到众多投资者身上。英国的股票交易从此开始,并由此演变出今天我们熟悉的伦敦、纽约等世界资本市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