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为什么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这么容易发生
晚清中国涉足股票之后的头一百年里,为什么金融危机频频发生?是什么使中国的“金融洋务运动”这么艰难?当时导致金融危机的要素在今天的中国是否还存在? 为找到这些答案,我们还得看清金融证券交易的本质。不管是银行,还是证券,其交易的内容是具有充分流动性,甚至是匿名非定向发行的金融契约,它们的契约性质从本质上决定了对法治、对信息环境等制度架构的高度依赖性,使金融交易比任何实物商品市场更依赖法治。实物商品的有形、有色、有这些天然特征,这使金融交易市场往往蕴含着巨大的经济风险。
具体讲,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金融安全所需要的制度保障。第一,必须要有可靠的契约执行架构,特别是独立、公正的司法,以保证交易双方都能对其应有的契约权益放心。如果没有独立于政治权力的法治,金融契约的交易安全就没有保障,金融市场就难以深化。第二,正因为金融交易的内容是一纸契约,买方就处于极端的信息劣势,一方面这意味着金融市场是最有利于投机炒作的市场,交易对象的价值的不确定性成为泡沫的最佳滋生土壤;另一方面,如果新闻媒体和其他信息披露机制又不自由,存户对银行的真实状况、投资者对证券发行方的价值就更加一无所知,让本来可以根除的金融问题酝酿成金融危机。第三,正因为银行资产、金融证券的高度流动性,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基金等金融机构必须独立于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和政治权力,否则这些金融机构所控制的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就成为当权者最方便的提款机,或者成为权力机构为形象工程、出于非经济目的随意调配金融资源的工具。这当然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由金融交易市场所引发的这三方面的制度要求,包括独立公正的契约执行架构即司法、自由的新闻媒体,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约束,这些都直接涉及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司法独立、立法中立的问题。在制度缺失的社会里,遍及全国的现代银行体系、现代证券市场只会为当权者个人和有权力关系的机构方便地提供近似无限的金融资源,最后酝酿成危害全社会的金融危机。我们必须看到,现代金融监管起源于14世纪、15世纪的意大利和荷兰但规模性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是更近代的事,主要在16世纪之后,而且是伴随着现代民主宪政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换句话说,如果当年没有宪政制度的可靠发展,要么现代金融在那时难以深化,要么每次多发展一点就带来新的金融危机,就像当年权力不受制约、司法不独立的印度尼西亚、韩国和泰国最终在1997年引发了亚洲金融危机一样。现代金融发展于宪政民主制度的发源地一一西欧,而不是在其他国家,这本身不是偶然的,有它的必然性,原因就在于现代金融需要上述三方面的制度架构。
那么,这些分析对理解我们上面讲到的中国“金融洋务运动”的经历有什么帮助呢?首先,我们看到在1872年开始引进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并让其股票公开交易的时候,那时的清朝政府体系谈不上有什么制约行政权力的宪政,也没有独立于行政和皇权的司法,更没有西方意义上的非人格化的独立第三方契约执行机制,像“股份”所代表的金融契约、“有限责任”等这些西方法律概念在以“人治”为传统的中国社会里不仅是极为陌生的,而且在执行的层面上无法得到支持,也自然不能被赋予太多实际经济价值。更何况,作为中国第一份华文日报的《申报》在1872年才创办,大众传媒才刚刚在那个时期起步,因此,还没有帮助股民们了解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的新闻媒体。所以,在当时的“无法治”又无信息媒体的情况下,所交易的股票几乎完全与其发行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关系,而是完全独立的投机券。于是,1882年的股票泡沫和接下来发生在1883年的金融危机几乎是无法避免的。
当然,在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后,虽然在立法、司法与行政的架构设计上具备了应有的框架,但在执行上由于军阀割据和内战的原因,其实际效果则大打折扣。因此,1921年的“信交风潮”金融危机的起因原则上跟1883年的金融危机没有本质差别,在那个时候,中国照样不具备有利于减小金融危机的制度架构,证券市场仍然是炒作投机的场所,滋生泡沫和相伴的危机。南京政府成立后,当时的宪政架构有了实质性进展,司法也相对更独立,在契约的执行上也越来越公正可靠。但是,政府从那时开始大举持股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并创办中央银行,追求并实现了国家对银行体系和其他金融市场的垄断支配权,让南京政府利用这些垄断金融资源为当时的军工与民用国有企业服务,为国家的军政开支服务。具体而言, 一方面银行变成了政府的提款机,另一方面政府控制的债券销售体系为国家提供了大量低息债券融资,使政府的负债大大超出其支付能力。因此,1932年和1936年的金融危机眼1883年和1921年的金融危机有着本质差别,头两次应该说是在支持证券交易的制度架构不到位的情况下证券市场本身必然会产生泡沫,也会出现泡沫破灭危机。但是,1932年和1936年的危机更多是发生在政府公债、银行和货币信用上,是由于国家作为股东控制金融体系并利用这种控制权给自己做大量低息贷款所致。
国家以金融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身份出现在金融体系之后,其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
第一,既然国家是银行的股东和经营者,那么法院和市场监管机构就无法独立,使司法不得不受到行政和政党权力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使国家让其控制的银行牺牲储户的利益、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他们也无法对国家股东作诉讼,因为诉讼也不一定有用;在这种权力与权利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和政府控制的其他金融机构会不顾金融风险地向国家以及国有企业做贷款,使呆坏账不受约束地扩张,导致金融危机。
第二,既然政府权力控制金融特别是银行,那么跟权力有关系的个人和企业就得天独厚,这是在国家垄断金融的体系下金融风险的另一个主要来源。
第三,由于政府的负债最后是由国家来承担的,而国家又掌握货币政策和发行货币的权力,那么一旦由于政府引发债务危机,这种危机很快就变成货币危机,使金融危机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第四,通过国家垄断金融使银行等机构遍及全国,这样让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规模达到最大,这当然使不受制约的权力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达到最高,每次滥贷的金额也会被放大。也就是说,国家直接垄断金融的结果不仅从根本上使金融交易中的民间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且在权力的压力下金融危机的风险会被无限地扩大。在20世纪30年代民国时期中国的经历证明了这一点,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亚洲国家的经历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