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的本质

金融交易的本质

当然,金融对中国并不陌生,早在商周时期就有贝钱等等,在宋代还发明了纸币,当马可·波罗在13世纪来到中国时,他对中国人认纸为钱十分惊叹。但是,在中国,金融的概念也差不多到此为止,金融就等于货币和简单借贷。这种片面的理解或者说局限之所以会存在,主要是在历史上中国除了货币类金融以及简单借贷之外,其他基本为空白。

通常意义上的货币当然也是一种金融证券,其特殊性在于货币既是用于交换的通货,又是跨空间、跨时间的价值储备或说价值载体,它帮助实现异地间的价值交换,也让人们能够把今天的价值储存起来,等未来再换回价值。简单讲,货币是实现时空间价值交换的金融契约,是特殊的金融票据。它的发明和发展,特别是现在的电子货币,对市场化以及专业分工的深化,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催化作用。同时,货币能够大大提高政府征税的效率,便于集权政治统治,这也许可以解释货币类金融创新为何在中国历来发达。

但是,金融的内容不只是货币, 一般而言,任何涉及不同时间、不同事件、不同空间之间的价值交换都是金融契约交易。市场上的一般性交换以现货为主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之后,不存在未来谁要付给谁钱的问题。相比之下, 一旦交易的内容是今天一方付钱、另一方在未来某个时间(或发生某种事件时)才给以回报性支付,或者交易双方都是在未来但是在不同时间给另一方支付价值,那就是金融交易。跟一般现货交易的差别在于,金融交易以金融合同的形式实现,是契约交易,涉及未来支付兑现的问题。

比如,张三今天借钱给李四,李四保证一年后还,他们之间的借条就是一种金融契约,这是金融交易。王五去保险公司买财产险或汽车险,今天付了钱,未来是否有回报补偿,还取决于财产是否遭遇天灾人祸、汽车是否出事,他今天买到的也是一种合同。从银行借的住房按揭贷款、存放在银行的储蓄账户、养老基金等等,这些都是金融合同交易。

正因为金融交易涉及未来支付,金融合同是否能执行、合同保证的支付是否能兑现、交易双方是否能彼此信任、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这些对金融交易的发生和发展十分关键。这就是为什么如果说实物交易中存在假冒伪劣,那么,金融交易的假冒伪劣和不诚信问题就更上一层楼了,欺诈的空间增大许多倍。金融交易是纯粹的信用交易,如果没有可靠的文化与强制性契约执行制度的支撑,这种交易就难以发展。

进一步讲,像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大众“证券”也是金融合同,涉及不同时间之间的价值置换, 但跟一般金融合同相比,其差别如下。第一,这些金融合同可以在任何人之间流通,具有普遍的交换价值,其流通性几乎如同官方货币; 第二,交易的双方可能是完全的陌生人,以前不相识,可能将来也不会相识。正因为这两种特征,“证券”交易可能带来的欺诈空间上升到全新的高度,不仅更容易让一方被骗,而且可以让成千上万的大众受骗,比如,深圳发展银行的股东上百万个,他们把自己的钱委托给自己从不相识的深发展管理层,如果后者行骗欺诈,受害面就不是几个人了。所以, 证券对契约执行和权益保护机制的要求远比一般金融交易要高,这就是为什么股市、债市、期货比银行业和保险业更需要可靠的法治架构,更需要宪政保护;这也是世界上没有几个国家能真正发展好证券市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