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与证券民事诉讼之比较

产品责任与证券民事诉讼之比较

一个有趣的研究课题是:为什么证券民事诉讼导致了法律的重大发展而产品责任诉讼却没有呢?这两个领域有什么明显的特征差异?从实际影响来看,证券市场所涉及的人群相对较小(12亿人中最多只有几千万人是股民),而消费品却涉及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整个经济而言应该更加重要。但是,正如本文前面讲的那样,在推动法律变革方面,证券市场具有更大的推动力。

我们试图提出以下几个观点:首先,证券投资者群体的特点在于其同一性,或者说其高度可认同性(commonality)。在证券欺诈中,股票持有者在同样的地点、同样的时间被同样的欺诈行为所伤害。损失的因果关系非常容易证明,尤其是股票的持有者本人对损失的发生并没有任何责任。与此相比,产品(消费品)损害却不同,即使是同一产品,例如东芝笔记本电脑,对使用者造成的损害将会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这一事实表明,受害的消费者之间具有较弱的同一性。尽管可以从技术上证明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是基于同样的产品瑕疵,但是产品制造者和经销商经常会以消费者使用中的过错作为抗辩理由。产品责任案件要求特定原告提供因果关系的特定证据。

其次,证券交易中的损失能够比较容易和迅速地确定。价格差异是衡量证券投资损失的有效,也是直接的手段,这不仅很容易计算,而且经济损失是证券案件中的唯一损失。与此相比,因产品瑕疵导致的对消费者的损害通常是不明显的,也是难以衡量的。这些损害,例如死亡,后果严重,但其损失后果则比较主观且难以用金钱衡量。损失的不确定性和测度损失的困难性使受害者的处境难以得到其他受害者和社会的同情与认同,使利益群体难以形成。

最后,证券市场的两个特点:受害者的共同性和损失的可迅速测量性,这些都有利于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辩论,使有关证券民事诉讼和股东权利保护这样的话题具有广泛的读者面。人们对证券交易得失的敏感性是导致证券市场受到整个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与此相反,没有什么消费品的话题成为这么多人日常关注的焦点。因此,媒体对证券市场的关注同样是有利于形成具有一定政治影响力的证券投资者群体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