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金融越发达,借贷利率就越低
上面的分析使我们再次看到,打击高利贷的政策和意识形态的实际效果适得其反:越是通过意识形态或者政策限制有利息的借贷,就越使利率变得更高。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意识形态和政策环境只会大大减少借贷资金的供给,而另一方面,民间对借贷资金的需求并不会因意识形态或政策的禁止而改变太多,因为自从有人类以来就有对金融的需求,就会时常需要借贷的支持。以笔者最近读到的一本书为例,书中记载山西省从唐宋开始每年发生自然灾害的频率很高,自然灾祸的发生就会导致对短期资金的大量需求。我们可以把这些由于天灾人祸和其他像婚宴、丧事、盖房等导致的大开支通称为非经常性开支。金融发展的第一个作用就是让人们能利用金融工具熨平这些非经常性开支对生活的影响,让我们不会因为这些突发的大开支而陷入无米下锅的状态。对金融借贷的需求是自然的,也是经常发生的。
尽管我们从主观愿望上反对高利贷,但简单地禁止民间借贷并不能够解决老百姓天然的金融需求。因此,对高利贷的憎恶并不能从客观上改变各个家庭对借贷资金的需求。为理解高利贷的成因,我们也必须从资金需求方的角度来考虑,为什么借款人愿意支付50%甚至更高的利息?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借款人也都是负责的,他们在明知年利率高达50%甚至60%的情况下仍然愿意借款,只能说明他们在高利贷之外别无选择。对他们来说,通过高利贷所能得到的好处一定要比所付出的高利息多,这些是自愿的交易,通常不是被迫的。因此,对高利贷的分析并不是像我们以往想象的那么简单、片面。
在我们以往的思维中,借款的人往往是些善良的老实人,而放贷者本身的品行都很差,心也很黑,所以就需要政府干预,防止那些需要借款的人被剥削。这种思维或许也对,但是政府部门不能在禁止民间金融之后又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老百姓上述的资金需求问题,国有银行和正规地方信用社只从老百姓那里吸收存款但不对他们做贷款,这样就逼着老百姓找地下钱庄,付出更高的利率获得资金,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从这个意义上说,禁止民间金融不是好办法,那不仅使高利贷利率更高,而且也为地下黑帮暴力的发展提供了推动力。试想一下,在民间金融被宣布非法的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发生债务纠纷,他们当然不能去法院,而只能找地下黑帮私了。
我们可以借鉴公司治理的概念,把公司治理和保护股东利益的概念运用到对高利贷问题的分析上。这就要求我们在借贷市场上保护放贷人的权益, 正如在公司治理中要保护股东的权益。换句话说,真正降低高利贷的办法不是打倒高利贷的放贷者,而是通过电视和媒体渠道表彰这些人对于社会的贡献,表彰他们愿意把自己辛苦的劳动所得拿出来满足别人的资金需求。这可以鼓励更多人加入到放贷者的行列,增加借贷市场上的资金供给,使利率降低。
从1934 年各省利率水平的差别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资金供给是否充足的影响。我们可以选取非个人放贷占总放贷量的百分比这个变量,来反映一个地区"专业借贷机构"的发达程度:机构放贷占比越高, 说明该省的金融越发达。这里,"非个人放贷"包括银行、信用社、联合会、当铺、钱庄与商店的放贷,与之相对应的是个人间的借贷,例如由地主、富人、商人和其他个人做的放贷。从表5中可以看到,两个变量之间呈负相关的关系:非个人放贷占比越高,该省的平均借贷利率就越低。我们也可以考察高利贷占所有借贷的份额与非个人放贷所占比例的关系。二者之间同样呈负相关的关系,即非个人放贷的比例越高,当地高利贷的比例也就越低(见表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