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民事诉讼的临时禁令

关于证券民事诉讼的临时禁令

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项通知,要求所有下级法院暂停受理证券民事诉讼案件。这个通知在证券诉讼的浪潮即将汹涌澎湃的时候出现,使每位置身于股市、关心中国资本市场法律发展的人都感到非常震惊,并立即招致各方专家及利益团体的批评。大家讨论最热烈的不仅是证券市场的发展问题,更涉及法治问题,尤其是法院的职责问题。这个通知立即将最高人民法院推至聚光灯下。回过头看,证券民事诉讼给中国的法院系统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本来可借此在中国社会赢得更多的政治地位和尊重。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放弃了这次机会。

经过多方了解, 我们终于明白,原来最高人民法院是考虑到下面几个问题:首先,由于证券民事诉讼是不同原告就同一事由在不同的地方法院起诉同一被告,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将影响整个法院系统的声誉和可信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还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先例一一不同原告就同样的事由同时在不同省份提起诉讼同一被告。法院系统该如何应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会不会在法律及政治上造成混乱?其次,如果每一个被侵权的投资者都单独提起诉讼,整个法院系统将被数以万计的证券诉讼所淹没。第三,由于没有先例,地方法院的法官们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必需的证据类型、损失计算等问题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最后,如果大量的上市公司被起诉,如果个人原告都得到正当的赔偿救济,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为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国家控股)。在这种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利益实际上就是国家利益。这恰恰是原告权益与国家利益相抵触之处。在二者间是否有折衷的办法呢?如何才能达到司法独立?一一这些因素使法院对证券民事诉讼“叫停”。

“叫停”的通知发出后,法学专家们在媒体上展开了广泛争论和分析,从而为社会大众提供了一个接受法学教育的绝好机会。在此期间,即使没有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人也知道什么是“集体诉讼(class action)” ,为什么集体诉讼可能是证券民事诉讼最好的方式,为什么更强调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或刑事诉讼,在证券民事诉讼中谁负担举证责任,为什么法院应当受理股民提起的诉讼等。因此,现在很多投资者和读者也能够评论“集体诉讼”和“举证责任”了。如果你留意这些变化,就会发现,法律文化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