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现代金融的核心前提

法治是现代金融的核心前提

我们首先看到,任何市场交易都要以某种契约执行架构为基础,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侵犯,否则交易无法发生或者成本高得让人望而却步。商品交易如此,金融交易更是如此。比如说,买羊肉时虽然交钱后得到的是肉,而不是正式的契约,但实际上买卖交易的是一种隐性契约,因为买卖双方都知道“什么是羊肉”,如果对方“挂羊头卖狗肉”,那么你可以说他违约,可以“告”对方。如果真是这样,正如我们知道的,中国法律传统历来重刑法和行政,轻民商法,去找县太爷“告”对方“挂羊头卖狗肉”,县太爷会顾不上。因此,在传统中国,人们只好找其他非正式的契约执行替代机制,商事或一般契约纠纷基本留给民间自己去解决。如果纠纷发生在本地本村,那么靠当地风俗习惯、道德伦理来“软性”解决;如果是跨地区纠纷,那么可求助于镖局。面对交易契约的不确定性,人们只好倾向于依赖“关系”,依赖血缘关系、亲戚关系、熟人关系,以这些关系作为交易的必要信任基础,使交易成本不至于太高。特别要强调的是,在以“关系”为交易诚信基础、以声誉为契约执行架构的社会里,如果交易价值有限,声誉的压力即足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特别在人口流动少的传统社会里,当地的风俗习惯能达到相当的契约执行效果。

但是,如果市场的地理范围不断扩大、跨地区交易日趋上升,如果交易价值超过一定的规模,以声誉、习俗为主的非正式契约执行机制所能发挥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小,尤其陌生人之间做交易时,声誉习俗是难以起作用的,违约和做假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就要求有外部独立的契约执行机制,靠正式、非人格化的法治保证市场交易契约的执行,否则市场就很难在规模和地理范围上继续拓展。

既然一般商品交易是如此,金融交易就更如此了。金融交易不管是以银行存款或贷款的形式,还是以股票、债券、期货、基金等形式发生,都是一种信用契约交易,买卖的是一纸票据合约,是一种承诺。既然如此,支持契约执行的架构就更是金融交易能否发生和发展的基础之基础、重申之重。当然,金融交易的地理范围以及所涉及的金额也最终决定着它所要求的制度机制的复杂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