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结论

自从韦伯和哈耶克提出有关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以来,关于法律是否会影响经济和市场的发展的争论已经持续了数十年。近年,有些学者通过援引中国这些年的发展经验,尤其是通过将中国与具备更加完善的制度机制的印度进行对比后认为,法律与经济增长和市场发展没有关系 。这种结论实际上是建立在"先规范,后发展"这样的理念上的。然而,对中国实践经验的近距离观察表明,对新兴市场而言,"先发展,后规范"或许更能准确表述其特征。正如Coffee ( 2001 )所认为的那样,经济和市场发展的开始阶段,是建构制度的阶段,同样更是尽力发现问题并挑战旧制度的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之后,法律的变革也就随之发生了。在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也就是当一国试图寻求更加长远、成熟的经济发展时,法律的变革是必需的。因此,法律秩序未必是市场发展初期的前提条件,但却是市场成熟发展的前提条件。市场的萧条通常需要法律的变革来改变。19世纪30年代早期美国的经验验证了这一点。中国证券市场的两个萧条时期( 1993一1996年和2001年至今)同样引发了法律(尤其是司法)的重大变革:第一个萧条时期促使中国证监会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处罚违规者;第二个萧条时期推动了证券民事诉讼的发展。

通过中国经验得出的第二个观点是, 不同的经济活动对于法律的变革会产生不同的推动力。资本市场可能是形成具有一定的政治影晌力的团体并从而对法律变革产生重大影晌的最有利的力量。这是因为资本市场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 )在该市场上形成的利益团体具有高度同一性和认同感; ( 2 )在该市场遭受的损失是确定的而且是可以立即被知道的。资本市场的这两个特点不仅使市场投资者之间能够比较迅速、容易地产生认同感,而且为在公共媒体和其他场所展开的公共辩论创造了观念性基础,从而促进法律文化的发展。证券民事诉讼是对"法律是统抬阶级进行阶级统治工具"这一传统中国观念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