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在制度经济学的文献中, 一个基本的共识是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相关性。据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依赖一个基本前提,即存在一个保护产权关系的法律体系。因为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可靠的法律体系,人们无法预期从事交易的结果,无法知道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能否属于自己。经营、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将导致人们停止交易、不愿投资;如果他们还要做这些交易或投资行为,交易成本将高得令人难以接受(North,l990)。因此,法律秩序的缺失,必将导致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停滞。最近,La Porta, Lopez de Salines,Shleifer and Vishny(1997,1998)(后文简称LLSV)的一系列令人鼓舞的研究成果,将人们讨论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的视野集中到了法律与资本市场发展这一主题上。LLSV利用一个跨国数据库(该数据库包含大量不同制度和经济形态的国家的横向经济指标),证明一国实体法所规定的对股东或证券持有者的保护程度与它的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和发展深度有重要关系:发展程度高、流通性好、股权分散的资本市场通常对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也最好。而且,他们认为一国应该首先进行“股东中心主义”(shareholderfriendly)的法律变革,否则,资本市场就不可能发达。
法律经济学文献普遍认为,法律对市场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当市场已经发展到成熟阶段时更是如此。有利于市场发展的法律(market-friendly law)固然令人渴望。但是,如何才能达到这一境界?什么东西可以更好地促进法治的变革?法律如何变革才能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条件呢?这些都是非常现实的政策选择问题。Coffee(2001)针对法律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提出了一种观点:初步市场发展在前,然后才可能有以“股东中心主义“为基本理念的法律变革,由此推动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发展,不可能是先有完善的法治,然后才来发展经济。Coffee(2001)提出这一观点的初衷并不是要回答资本市场与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他的这一观点是建立在历史依据上的“尽管证券交易所自17世纪中叶起就已出现,但交易所存在的初期,通常只进行债券交易。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中叶。在此之后,又经过一段相对较短的时期,个人掌握的财产日益增多,在美国和英国出现了股权分散的现象。然而,这些分散的股权和少数股东在当时却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比较完善地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法律制度是后来才有的。”Coffee进一步解释:”这种发展顺序从政治上也显然有说服力:只有在那些最有动力推动法律变革的群体形成之后,只有当这些群体认为通过法律变革,他们的利益真的能够获得保护的时候,法律变革才可能在这些群体的追求下发生。”因此,要想引发法律变革,必须首先形成利益群体(这里指分散的公众股东),然后,靠这些利益群体才可能形成有效的游说力量,才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利器,从而推动司法变革。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利益群体是怎样在市场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其次,哪种类型的市场或经济行为更有助于法律发展?广义的市场包括不同的类型,例如,证券市场,消费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等。这些市场在一个国家可能同时存在。这些市场所形成的利益团体不可能力量均等。如果真的如此,那么,哪种类型的市场更有利于创造出最能推动法律变革的利益群体呢?毫无疑问,对不同的国家,因自身的情况各异,回答也就不同。如果最有助于推动法律变革的市场或者经济活动具有一些共性,理解这些共性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与经济发展间的相互关系。
本章论证的主题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我们要说明,Coffee(2001)关于“发展与规范”之先后顺序的解释,以及美国和英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很大程度上与中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实践是一致的 。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经济发展先于法律发展,然后由法律发展促进经济的深化。这与其他事物的发展变化规律有所不同,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通过“休克疗法”(shock-therapy)推动经济改革也不同。中国从1978年开始在农业领域通过“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尝试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20世纪80年代初,当农业领域的改革取得成功后,中国开始了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的改造,并于1990年12月首先在上海成立证券交易所,让几个先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公开上市。当中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帮助老国企从公众那里募集到资本时,其对法律变革的影响开始变得重要了。这一经验就是“先发展,后规范”的实例。
其次,我们将比较证券市场和消费品市场对法律变革所作的不同贡献。从经济数字的角度看,中国证券市场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的影响还仅仅是“边缘性”的。中国大约有6000万证券市场投资者,而各种类型的消费品市场却拥有12亿人口的消费者。换言之,证券市场仅仅直接影响到一小部分中国人,在中国经济中所占比例很小。而消费品市场则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因此,由证券市场发展成长起来的利益群体从数量上远小于因消费品市场而成长起来的利益群体。然而,正如后文将要论证的那样,前者却更有力量推动法律变革,而后者则不然。这是为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