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而不倒”到“大了也能倒”
“大而不倒”会造成金融市场上的过度投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一种方案就是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对这种公司撒手不管,让它们自生自灭,比如放任“两房”和AIG在次贷危机中破产,不去救助它们。赞成这个方案的人认为,如果能通过市场让这些公司进行自律,它们平时会更加谨慎,会认真考虑自己面临的各种风险。但当金融机构规模足够大,真的属于“大而不倒”的类型,这种危机前的威胁基本没有可信度。比如你可以威胁自己的儿子“如果期末考试不及格,回家把你腿打断”。但如果真的没考及格,你会把他腿打断吗?假如“两房”真破产了,美国房地产贷款的二级市场将完全崩溃,会对美国经济造成致命打击。这时候财政部必然面临一个两难选择:要么出钱救助,要么让它倒闭,然后美国经济进入类似大萧条的衰退。走出大萧条的经济成本要远高于救助“两房”,因此理性的决策者必然会选择救助。
金融机构一旦发展成“大而不倒”就可以绑架政府,那么为什么不从一开始就限制它们的规模,不让它变得太大?这确实是一种可行的思路,比如美联储目前在审核金融机构合并方案时,除了考虑合并后是否会造成垄断,还考虑公司合并后会不会造成“大而不倒”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具备“大而不倒”特征的金融机构都不能存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后,大型金融机构有很多自身优势:在跨国经营和抗风险能力方面,大公司比小公司有优势。如果为了避免“大而不倒”的问题而强行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大公司都不能存在,金融市场的效率就会降低。因此,一方面要避免“大而不倒”造成的金融风险,同时也要保证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美联储等监管机构必须在两者之间寻求最优平衡点。
既然不能完全消除“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一个更可行的方案就是平时加强对它们的监管。2010年夏天美国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针对金融市场监管作了很多改进。首先,该法案加强了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除了美联储,美国还有其他政府部门监管金融市场,比如财政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在次贷危机之前,各个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分而治之,这种监管模式对于越来越一体化的金融市场而言,已经显得过时。比如美国的全国性银行由财政部的货币管理办公室监管,但这些银行的母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却由美联储监管。如果不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很难判断这些被监管的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因此根本无法解决“大而不倒”的问题。
该法案成立了包括财政部、美联储、货币管理办公室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在内的金融市场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加强对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各个市场上的金融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它们是否具有“大而不倒”的特征。即使对于原来不在美联储监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如果它被认定为“大而不倒”,也将开始接受美联储的监管。这种规定可以及时修补因金融市场变化造成的监管漏洞。
其次,该法案加强了对大型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被认定为“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平时必须准备更多的资本金,保证金融危机时有足够流动资金。同时,“大而不倒”的公司每年必须参加美联储的压力测试,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进行压力测试时,美联储考虑各种负面的经济变化,比如股票和房地产市场大幅下挫,美国经济增长放缓,失业率上升,或者欧洲债务危机恶化等。在这些假定的负面因素冲击下,美联储测试“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是否有能力抵御这些冲击。
最后,该法案对危机中如何处理“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也进行了改革。新的法律规定这些“大而不倒”的公司一旦再出现问题,必须让它们在不引起金融市场恐慌的情况下有序地破产,真正做到“大了也能倒”。因此,美联储和财政部今后不能再像2008年那样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紧急救助。目前《多德-弗兰克法案》把控制大型金融机构有序破产的任务交给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该公司以前帮助过很多大型银行有序破产,但如何让比银行复杂很多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控股公司)有序破产仍然在摸索之中。美联储和财政部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需要配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大型金融机构破产后不会引起市场恐慌。
通过上面这些方案,美国希望能一劳永逸,从根本上解决金融市场上“大而不倒”的问题。究竟效果如何,目前还存在争论。但解决“大而不倒”的问题已经被提上重要议程,而且立法方面也有所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