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即期外汇交易概述
一、即期外汇交易的概念与层次
(一) 即期外汇交易的概念
即期外汇交易又称现货交易或现期交易,是指外汇交易成交后第二个营业日之内办理交割的外汇买卖业务。即期外汇交易之所以规定在两个营业日内办理交割,是因为以前的即期外汇交易通常是以电报的方式传递付款委托书来划拨交易双方的资金,而即期外汇交易时间正好是电报公司业务高峰时间,为了节约电报费用,交易双方约定在第二天清晨将付款委托书以电报的方式发出,从而获得电报公司对隔夜业务的优惠价,降低交易成本。尽管目前银行间的电子清算系统可以做到当天交易当天划拨付款资金,但因全球外汇市场24 小时的运作以及不同国家的外汇市场处于不同的时区,即期外汇交易的交割也要在第二个营业日办理。基于上述原因,即期外汇交易成交后在两个营业日内办理交割。
即期外汇交易是外汇市场上最常见、最普通的交易形式。对外汇市场的参与者来说,即期交易是最主要的交易,它是所有外汇交易的基础。主要是因为即期外汇买卖不但可以满足买方临时性的付款需要,也可以帮助买卖双方调整外汇头寸的货币比例,以避免外汇汇率风险。
(二) 即期外汇交易的层次
长期外汇交易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 中央银行与外汇银行之间的即期外汇交易
中央银行为达到稳定本国货币汇率的目的,通常在公开市场上与外汇银行进行即期外汇买卖,将本国货币汇率稳定在某一水平上。具体来说,当本国货币汇率贬值时,央行向外汇银行卖出外汇, 买入本国货币;反之,则卖出本国货币,买入外汇。
2. 银行间的即期外汇交易
银行间的即期外汇交易的目的在于平衡自身的外汇头寸,防范汇率风险。在银行与客户外汇买卖中,银行的外汇头寸不可能始终保持平衡,必然会出现卖出或买入外汇大于买入或卖出外汇,即外汇头寸出现空头或多头。银行为了避免汇率变动给自己带来损失,将在银行间市场上买进短缺部分的外汇,以补空头,或支出多余部分的外汇,避免多头出现。这种交易通常进行即期外汇交易。
3.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即期外汇交易
客户因业务上的需要与银行进行即期外汇买卖,如外汇汇款、出口收汇、进口付汇及外汇头寸的调整和外汇投机等。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即期外汇交易一般是零售外汇交易,交易金额比较小。银行一般不马上平盘,而是累计到一定金额时才进行平盘,以免汇率变动造成损失。
二、即期外汇交易的交割日
外汇交易的双方达成交易外汇协议的这一天称为成交日。达成交易后双方履行资金划拨、实际收付相应货币金额的行为称为交割。交割的这一天称为交割日,也称为结算日或起息日。大多数即期外汇交易是在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进行交割。这里注意"第二个营业日"的确定并不简单。比如即期交易涉及两个国家时,这个营业日通常是指两个国家都营业的日子。另外假如即期交易在周末完成,其交割日一般也要顺延。一般来说,外汇买卖的零售业务大都在当天成交并交割,而银行同业间的外汇"批发" 即期交易的交割日则包括三种类型: 在成交的当天交割,称为"当日交害。"或"现金交割";在成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交割,称为"次日交割" ; 在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交割,称为"标准交害。" 例如,在中国香港地区外汇市场上港元兑美元的即期交易属于当日交易,这是因为中国香港地区外汇市场实行的是港元与美元的联系汇率制度;港元兑日元、新加坡元、马来西亚林吉特、澳大利亚元的即期交易属于次日交割,这是因为中国香港地区和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基本属于一个时区;港元对其他货币的即期交易则属于标准交割。实际上, 一般都是在交割后的第二个营业日进行交割。
三、即期外汇交易的报价方法
在即期外汇市场上, 一般把提供交易价格(汇价)的机构称为报价者,通常由外汇银行充当这一角色,与此相对,外汇市场把向报价者索价并在报价者所提供的即期汇价上与报价者成交的其他外汇银行、外汇经纪行、个人和中央银行等称为询价者。
在外汇市场上,报价银行在报出外汇交易价格时一向采用双向报价法(Two Way Quotation) ,即同时报出银行买价(Bid Rate) 与卖价( Offer Rate) (请注意,这里的买价与卖价是对于银行来说的) 。在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下,报价是不相同的。
直接标价法f",银行报出的外汇交易价格是买价在前,卖价在后。如日本东京银行报出美元兑日元的开市价为USD)/JPY = 115.70 - 115.80 ,其中前面这个数(JPY115.70 ) 表示报价银行买入美元(外汇)付出日元的价格,后面的数(JPY 115.80) 表示卖出美元收回日元的价格。
间接标价法下,银行报出的即期外汇交易价格是卖价在前,买价在后。如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兑瑞士法郎的收市价是USD) / CHF = 1.2052 -1.2056 ,前面的数是美国银行卖出瑞士法郎的价格(即客户用1 美元只能买到1.2052 瑞士法郎) ,后面的数是美国银行买入瑞士法郎的价格(即客户要用1.2056 瑞士法郎才能买到1美元) 。
即期外汇交易中,报价的最小单位,市场称为基本点(Basic Point , BP) 是标价货币最小价格单位。则美元兑人民币的交易价格应标至0.0001 元。以日元为计价货币的汇率标价最小单位为0.01 元, 一般以其他货币为计价单位的汇率标价最小单位为0.0001。EUR1/USD 的汇率从1.2620 变为1.2621 ,汇率上升了一个点。
报价两边的差额称为买卖差价(Spread) ,此差额反映了任何给定货币的市场流动性与美元即期汇率的变动性(银行同业间的报价大多是针对美元的,美元在报价中扮演着基础货币的角色) ,也反映了报价银行在报出买卖价时所承担的风险。买卖差价代表了买卖循环一次的戚本或收益。
即期外汇交易报价具体可分为银行报价和进出口报价。
1. 银行报价
即期交易中银行报价首先要遵循外汇交易的惯例和专业术语,另外报价还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作为报价行的交易员,在报出价格后,如果询价方愿意与自己成交,那么,该交易员就有义务与询价方以报出的价格成交。报价方如果不想与询价方交易,可以以拉开买卖差价的方法委婉拒绝对方。
(2) 作为询价方的交易员,在询价的时候,不必告知对方自己交易的方向,以防对方报出不利的价格,但是,要报出买卖的数量,如果数量大可以使对方报出更优惠的价格。
(3) 报价的水平不能脱离市场的行情,否则将无法成交,可以根据自己的头寸情况来决定价差,在没有损失的情况下,持有某种货币多头,卖价可以报得低一些,持有某种货币空头,买价可以报得高一些, 一般价差在5~10 个基本点, 一些大银行报的价差甚至可以达到1~3 个点。
(4) 外汇交易员在报价时应该反应敏捷,报价迅速,经常交易的外汇应在10 秒内报出价格, 有的大银行可以在5 秒内答复询价方。
2. 进出口报价
在进出口贸易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 一是出口方本来以本币报价,但进口方要求以某种外币报价; 二是出口方以某种外币报价,但需要折算可以获得多少本币或进口商要求以出口商的本币报价; 三是出口商以一种外币报价但是需要折算成另一种外币报价。这些都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在外汇交易中,报价既报买价又报卖价,在把一种货币报价折算成另一种货币报价时,到底应该使用买入价还是卖出价呢?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遵循以下几点规律。
( 1 ) 本币报价改为外币报价时,应按买入价计算。例如,我国某出口商出口机器设备,原来以人民币报价,每件6 万元人民币,但进口商要求以美元报价,即期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为USD100/CNY =627.14 -629.66 (中国银行汇率,2012-10-2 ) ,则该出口商在报价对应该遵循的原则为经过美元报价之后获得的美元卖到银行换得的人民币的数目应与原报价的数目相同。很明显,出口商在获得美元后,要以627.14 的价格把每100 美元卖给银行,因此要获得6 万元人民币应该报出的美元价格为60000/627.14 =9567.24 。因此在把6 万元人民币折算成美元的时候使用买入价,如果使用卖出价则出口商将会遭受损失。
(2) 外币报价改为本币报价时,应该按卖出价计算。例如,某瑞士出口商原来以美元报价,为每件100 美元, 现在进口商要求以瑞士法郎报价, 即日汇率为USD1/ CHF = 1.3313 - 1.3318 ,这种情况下遵循的原则,还是出口商把收回的瑞士法郎卖到银行后可以换回原报价数量的美元。出口商把1单位瑞士法郎卖到银行会获得1 / 1.3318 美元,因此报价应该用卖出价,需要100 x 1.3318 =133.18 瑞士法郎。
(3) 一种外汇报价改为另一种外汇报价时,先依据外汇市场所在地确定本币和外币,然后再按照( 1 )、(2) 两项原则处理。
例如,我国某出口商原以美元报价,为每件l 万美元,现应客户的需要,改为以日元报价,纽约外汇市场当日的即期汇率为USD/JPY = 118.57 - 118.62 ,外汇市场所在地在美国,则可以把美元作为本币,那么应该以买入价折算,间接标价法,买入价在后,所以日元报价为门86200 日元。
四、即期外汇交易的具体方式
即期外汇交易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 顺汇方式的外汇交易
顺汇(Favourable Exchange) 是一种汇款方式, 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以某种信用工具(如汇票) ,通过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其过程是银行在国内收进本币, 在国外付出外汇。因其汇兑方向与资金流向一致,所以称为顺汇。在顺汇方式下,客户用本国货币向外汇银行购买汇票,等于该银行卖出外汇。
银行收妥本币,卖出外汇后,按照客户的要求采用电汇、信汇和票汇方式通知债权人或收款人所在国的分支行或其代理行,按当天汇率将其外币存款账户上的一定金额的外汇支付给收款人。这样,该外汇银行在自己账户上增加了客户支付的本国货币,而在国外的外币账户存款却减少了相应的外币金额。
(二) 逆汇方式的外汇交易
逆汇,即托收方式,是由收款人(债权人)出票,通过银行委托其国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汇票上所列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其资金流向与信用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故称为逆汇。在逆汇方式下,客户向银行卖出汇票,等于银行付出本币,买进外汇。银行接受收款人的委托后,就应通知其国外分支行或代理行,按照当天的汇率向付款人收取一定金额的外币并归入其国外银行的外汇账户上。这样,该银行国内本币存款账户上的余额减少了,该行在国外分支行的外币存款账户上却增加了相应的外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