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在黄金市场中的角色与全面入市障碍分析
胡思同
导 言
我国的黄金流通体制长期以来是由中央银行控制,实行统收专营,一般单位和个人不能买卖黄金,产、用金单位也不能自行交易、自行定价。1993 年9 月以后,国务院初步放开黄金价格,由国家定价的固定定价模式转变为浮动定价,中央银行黄金收售实行周报价制。2002年10 月31 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中国黄金市场由过去的审批制转为核准制,包括黄金生产企业、冶炼企业、首饰加工企业、造币公司及黄金进出口贸易企业、经批准的商业银行等首批108 家会员进入交易所,参照国际黄金交易所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
现有的128 家会员中有14 家金融类会员,其中包括13 家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这些金融会员可从事自营、代理及批准的其他业务。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已相继被指定为上海金黄交所的清算行及黄金交割库承办行,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包括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清算、代理金交所办理黄金实物交割、向企业客户为理黄金租赁、黄金收购、黄金项目融资、间业黄金拆借及对居民个人开办黄金投资产品零售业务等八项黄金业务。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黄金市场业务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伴随着黄金市场交易的发展,商业银行将会扮演更积极的角色。
商业银行积极参与黄金市场的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全面进入黄金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既可以参与买卖,缓解生产者和使用者的阶段性资金压力,又可以向黄金生产商和用金企业提供融资,加速资金的周转速度,有效地解决其流动性问题。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产品交易方面有相对丰富的经验,有能力为黄金市场交易双方提供以价格风险转移为核心的"套期保值"服务,帮助黄金企业锁定成本,稳定收益,规避市场价格风险,为中国黄金市场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与国际黄金市场相比,我国黄金市场虽然起步晚,但却拥有巨大的发展潜能。黄金生产、流通主要经过生产、冶炼、交易、加工与批发、零售等环节,商业银行可以参与每-个环节。我国现有黄金企业大多规模比较小,与国际同行业相比,设备落后,技术含量低,生产成本高,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因此,必须对我国现有黄金企业进行改组与改造,而黄金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如向矿山公司与加工企业提供包括黄金租赁和贷款等融资(黄金)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目前,世界黄金年需求量中,私人投资占6% ,黄金饰品占80% ,其中大部分为个人消费。我国的黄金消费以珠宝首饰用金为主,约占市场总量的96% ,个人黄金投资的比重还很小。我国黄金市场开放后,个人投资与消费需求会很大,而个人客户进行黄金买卖业务主要通过银行完成。商业银行可以在营业网点设立专门的柜台和人员,为个人投资者提供黄金现货买卖、个人保险箱、黄金储蓄以及黄金存折投资账户、黄金延期交收和保证金交易等一系列的服务项目。
在黄金交易市场中,商业银行主要承担做市商和结算银行的作用。作为做市商,商业银行有义务积极参与市场交易,维护市场交易活跃,提供实金交易和各种金融性产品交易。实行双边报价,开展自营交易和代理非会员客户交易。根据外国的经验,在实金交易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各种规格贵金属链的制造,办理实物买卖、检验、交收、运输、保险、储存等。作为结算银行,商业银行主要负责黄金交易的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
黄金市场的运行不仅涉及到巨额的资金流,而且涉及巨大的物资流,既有资金的清算与汇划,又有特殊实物(黄金)的交割与配送。要承担起实现资金流与物资流同时安全、快捷运行的职责,非商业银行莫属。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拥有覆盖全国的资金清算系统、营业机构、金库网络以及广泛的客户基础、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多方面的专业人才,完全有能力成为该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
在黄金市场上,商业银行作为黄金银行可以向黄金企业、投资者乃至中央银行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凭借自身的资金、网络等资源优势,通过增加业务品种,与从事黄金业务的公司与个人客户建立密切、稳定的合作关系,丰富客户结构,完善服务功能。
同时,开展黄金业务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收益。商业银行开办黄金业务的收益主要来自三方面:第一,黄金租赁和向黄金企业提供融资所获收益; 第二,黄金自营交易的差价收入、代客交易佣金收入以及提供清算、结算、仓储服务的手续费收入等; 第三,由此带来的其他相关业务所产生的间接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黄金市场具体业务种类
一、国外商业银行参与黄金交易的业务领域
提供多元化的银行服务,以维系与客户的长远关系,国外商业银行介入黄金市场的业务从总体上看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担当做市商角色
在具有做市商制度的市场中,担任做市商角色的一般为运营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自营规模较大、熟悉市场运作的大型黄金企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正是该类市场中重要的做市商。在市场中通过进行一些同其他技资者反方向的买卖或人为地买进卖出等操作,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2. 黄金清算、保管、仓储业务
大型商业银行一般都是黄金市场的结算会员,利用雄厚的资金和各地的黄金储备设施为黄金市场储存黄金,可以随时随地为黄金的资金结算、黄金储备和实物交割提供服务。
3. 黄金租赁融资业务
商业银行向企业客户提供黄金抵押借贷业务,即银行借出黄金,客户定期支付借金利息,到期归还黄金或等值货币。客户一方面可以获得急需的黄金原料,另一方面可以节省利息,运作得当亦可减少价格变动的损失。
4. 黄金批发业务
作为黄金市场的会员,商业银行可在黄金市场为自己购买黄金,也可以代理客户进行黄金交易。伦敦和苏黎士黄金市场已经发展成为无形的交易网络,作为黄金市场会员的商业银行,可以随时为客户提供黄金交易服务。
5. 零售业务
主要通过柜台为一般居民及个人投资者提供服务,包括黄金的买卖、寄存和黄金储蓄投资账户等业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参与黄金交易的业务领巅
(一)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在黄金市场中能开展的业务
我国现阶段的黄金市场只限于现货交易。金交所的交易方式有两种: 一是标准黄金通过交易所公开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二是非标准黄金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实行自主报价、协商成交。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为方便取金,现国内已有12 家黄金企业被确定为定点收购企业, 20个银行金库为黄金现货交割点。基于我国现阶段黄金市场的特点,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提供以下业务:
1. 代理黄金的保管、储存、交割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丰富的机构网络资掘,我国已有20 家银行金库被指定为黄金现货交割点,交易者若要取得黄金,必须持"实物交割单",去银行金库进行交割。这就形成了银行的代理黄金保管、储存和交割业务。
2. 提供交易结算服务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凭借其自身的资金结算网络系统,为黄金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资金结算服务。目前,我国工商银行已与中国黄金总公司签署了资金清算网络和融资协议。
3. 代理买卖业务
由于我国的黄金交易所采取会员制,非会员的买卖需要委托会员代为在交易所进行。从目前我国金交所的108 家会员中来看,还没有专职的具有会员资格的黄金经纪公司。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在充当经纪人进行代理买卖业务方面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
4. 进行自营业务
商业银行以会员身份参与自营业务,一方面可以以适当价格买入,持有等待,寻求黄金波动中的高价点再卖出黄金,赚取差价; 一方面买入黄金,作为长、短期保值投资,即可灵活变现,亦可规避风险;另一方面还可将黄金视为资产,以便开展相关的贷款和租赁业务。
5. 黄金贷款业务
黄金贷款业务分为两种: 一种是"借金还金",一种是黄金质押贷款。"借金还金"即贷出黄金,并用黄金偿还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在国际上,由于黄金租借利率远低于一般贷款和租赁利率,因而这种方式受到黄金借款者的钟爱和关注。黄金质押贷款指:黄金生产企业可以以其生产的标准黄金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获得短期资金融通的便利,用货币还本付息。黄金质押贷款还可以扩展到向非黄金生产企业贷款。黄金质押贷款的借款者除要还本付息外,还要向商业银行交付黄金保管费用。
6. 黄金租赁业务
黄金租赁与黄金贷款中的"借金还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黄金租赁是指商业银行可以以其从黄金生产企业买入的黄金为租赁物,向黄金加工企业提供黄金租赁服务,以帮助黄金加工企业降低原料库存、缓解流动压力、提高流动资金周转速度。租入者可以用黄金还本,货币付息: 亦可以全用黄金还本付息,或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方式还本付息。当全部用黄金来还本付息时,就等同于黄金贷款中的"借金还金"业务。
7. 黄金凭证
商业银行的黄金凭证为投资者提供了避免因储存黄金而带来的风险。如果投资者持有实物黄金委托银行保管,就需要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而投资者持有黄金凭证就可以对凭证上记载的黄金净额拥有所有权,并可随时按时价将黄金凭证兑换成现金,亦可背书转让。
(二) 黄金市场向个人开放时的商业银行业务
我国现阶段开放的黄金市场,主要面向国内的黄金生产企业、用金企业、加工厂商和中间商等,还不允许个人直接进入黄金交易,但个人"炒金"已是大势所趋。央行已经批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办居民个人黄金投资零售业务。届时商业银行可以在营业网点设立专门的柜台,直接向个人出售金条、金币、金砖等黄金产品,并提供黄金存折、黄金代保管和黄金鉴定等业务。
1. 自营或代理个人黄金实物买卖
面对个人对实物黄金的买卖需求,商业银行既可以将自有黄金进行买卖,赚取差价;也可以代理买卖黄金,收取手续费。其中要注意两点: 对于个人买入实物黄金时的买入价不是金交所的交易价格,而是略高于交易价格,因个人买入的黄金是以金块、金条、金币等"品牌金"的形式,不同于原料金,且个人交易量较小;对于个人卖出实物黄金时,银行要进行鉴定,为此要收取鉴定费。
2. 个人黄金存折
个人黄金存折,即所谓"纸黄金"、黄金凭证。只不过是面向个人发行。个人持有黄金存折,以账户内的资金划拨来表明黄金买卖,而不进行实物交割。黄金存折内的黄金根据国际惯例不计息,商业银行通过黄金存折业务可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既可按照交易差价的百分比来收取,也可以按每笔业务来收取。
3. 代理黄金保管业务
面向个人的代理黄金保管业务,相当于保险箱业务,即商业银行向个人提供保险箱,客户将实物黄金,主要是名贵首饰等存入保险箱,由商业银行确保存入物的安全性与完整性。为此,商业银行要根据提供业务的难易程度及承担的风险的大小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和保险费。
4. 黄金鉴定业务
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黄金的来源、品质、价值等方面的鉴定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该业务既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合并在其他业务里进行绑定。
5. 信托业务
银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所委托的黄金用于贷款或租赁,并和委托人共享黄金贷款的利息和租赁的租金收入;或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黄金用于其他用途;还可将委托人的范围扩展到其他投资机构和央行。
(三) 全面放开黄金市场时的商业银行业务
全面放开黄金市场是指不仅面向国内开放,还要向国际开放;既允许国内机构和个人到国际黄金市场上进行交易,也允许国外机构和个人到国内黄金市场上进行投资,黄金进出口不再受到限制p 不仅可以进行现货交易,还可进行远期、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的交易。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大的市场业务,有更大的收益潜力。
1. 自营或代理黄金进出口业务
在黄金市场全面开放时,商业银行进行进出口业务不再只担当央行的监管中介的作用,不再只是根据央行的许可来平抑国内黄金市场的供需余缺,而是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自营进出口业务,赚取差价,亦可以代理客户进行进出口业务,收取服务费,同时可提供进出口的清算结算业务。
2. 套期保值业务
在套期保值业务方面,商业银行既可以提供结算清算业务,也可以自身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风险,还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套期保值业务,帮助黄金企业规避市场价格风险,以使企业锁定戚本,稳定收益。主要套期保值业务有:远期交易、可延期交易、黄金期货、黄金期权、黄金掉期等衍生交易。远期交易指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在未来的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买或卖交易的合约; 可延期交易指克服远期交易的不足的一种特殊远期交易合约,到了交易日如果市场行情不利于企业,企业可以与银行协议延期交易,但要合并计息; 期权交易是标准的合同,企业通过支付给银行一定的期权费用,就拥有到期是否执行合同的权利,如果行情不利于执行交易,企业可以不进行交易。
3. 代理发行黄金券
黄金券包括黄金股票和黄金债券。在国际上,黄金债券通常由政府发行,以国家的黄金储备为后盾。债券的面值按黄金的成色和重量来确定。债券到期时,除按约定支付利息外,还要按到期日的黄金市价进行收购。这也是黄金债券与普通债券的区别。黄金债券亦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商业银行可代理发行政府的黄金债券; 亦可代理发行黄金生产企业的黄金债券;还可自己发行黄金债券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更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黄金债券投资。黄金股票主要指黄金生产企业发行的股票。与普通股票不同的是,黄金股票的价格变化不仅与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该股票在市场上的需求程度有关,更主要的是与黄金市价的关系非常密切。银行可指导或代理黄金股票的发行,亦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投资。
商业银行完全进入黄金市场障碍分析
1. 法律上的障碍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目前只能进行现货交易,目前个人不能直接进入黄金市场进行黄金交易。因此上述众多的黄金业务由于被《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的相应的法规规定所禁止目前条件不具备。要做到法律制度上的支持,必须对上述有关法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2. 尚未实现人民币可完全自由兑换
黄金市场开放以前,国内黄金进出口由央行一手包办。现在,央行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选择商业银行从事黄金进出口,是监管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但是,这并不意昧着商业银行就此可以完全自由地进口黄金。银行进口黄金仍有一定的限制,目前只能用自有外汇购买,尚不能以人民币购买外汇到国际市场上去购买。
站在银行的角度,黄金就像美元、欧元一样是一种货币资产,银行进出口黄金也等同于不同种类货币资产之间的调剂转换。假如可以购汇来购买黄金,那就涉及到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问题。而中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中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商业银行向黄金企业提供套期保值服务时,需要黄金企业向银行提交风险保证金(或称履约保证金)。目前黄金企业只能提交人民币保证金,中国银行与黄金企业之间的套期保值交易以人民币清算,但与国外交易对于进行平仓的套期保值交易以外币清算。这样,商业银行就存在着自身的外汇平衡如何解决的问题。
人民币在目前不具备完全自由兑换条件下,商业银行进口购汇、出口结汇政策的落实以及商业银行在开展黄金套期保值业务中出现的自身外汇平衡问题所需的购汇政策落实都受到很大的限制。
3. 我国利率市场化机制尚未完善
上海黄金交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新的黄金市场的正式形成,黄金成为继股票、债券、基金、信托之后,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一个全新的投资品种。至此,货币、资本、外汇、黄金四大金融市场在我国全部建成,金融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四大金融市场的联动作用将进一步加强,价格形成相互作用将更加密切。但是,我国货币市场的货币价格形成还未完全市场化,这对商业银行参与黄金市场是一个极大的限制和障碍。
4. 我国商业银行自身条件的不足
应当看到,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黄金交易的经验不足,黄金等特殊金融品的交易是一项烦杂而又精细的业务,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时要小心谨慎,稳扎稳打,不断地探索适合自己特色的黄金业务交易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