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市场开放若干问题分析
胡思同
2002 年10 月30 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运营,"第一桶金"归属落定,标志着中国黄金市场开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也意味着世界黄金协会对中国市场提出的"三步走"建议已顺利实施第一步,紧接着的第二步是允许居民个人购买、技资黄金产品。这表明黄金长期以来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局面将改变,中国的投资者将很快拥有一一个新的投资途径。
随着中国加入WTO 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我国黄金市场全国开放成为历史的必然,不仅要完全实现对内全面开放,同时也要实现对外逐步开放。但就目前国际、国内具体情况看,仍面临一些困难。黄金市场开放中的市场风险规避、黄金市场税收政策选择、黄金市场对外开放以及黄金市场监管等问题急需认真分析和对待。
一、黄金市场风险规避问题
在以中央银行为中介的黄金计划流通体制中,黄金生产和使用企业按照固定价格与中央银行进行购销活动,既没有市场实现的风险,也没有信用风险。在国际黄金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价格变动的风险主要由中央银行吸收和承担。这正是中央银行近年来不堪重负的原因之一。在市场开放的条件下,随着中央银行黄金收购比例逐步减少和黄金配售全面放开,黄金厂商在近期和远期都将面临一系列的市场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信用风险和价格风险。由于缺少经过时间考验的具有高信用度的市场主体和交易规毡,信用风险在市场开放初期将尤为显著,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黄金市场交易的活跃和产销关系的沟通。这意味着在开放黄金市场过程中,制定并实施可靠的交易规范、引入信用度较高的交易形式、培育信用度较高的市场主体将非常必要。另一个值得高度关注,并将长期伴随黄金厂商的问题是价格风险。作为一种全球性的特殊商品,国际市场的黄金价格并不简单地由供求因素决定,同时受制和取决于多种政治经济因素。近年来国际黄金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再次表明回避和分散价格风险的重要性。
回避和降低价格风险主要通过黄金期货交易实现。黄金期货具有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式下,开发我国黄金期贷市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非常迫切的。这有利于完善黄金市场投资品种结构,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投资需求;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风险防范能力;有利于吸收国内游资,降低国内金融风险;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黄金期货投资工具的发展历程为我国开发黄金期货投资工具提供了一定的经验,而且也说明了我国开发黄金期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中长期看,中国的黄金交易所将难以拒绝期货交易。在黄金交易所开办初期,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元法开展期货交易,可以考虑以特许方式允许国际信用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参与国际黄金市场的期货交易,通过国内和国际商业银行间的合作开展远期交易,协助黄金生产和使用企业规避价格风险。如果安排较为周密的话,将不会对黄金市场的国内外隔离造成大的影响。这一安排进一步的意义还在于,即使将来实现了黄金国内外市场的统一,国内开展了黄金期货业务,商业银行在参与国际黄金期货交易中依然会发挥主导性作用。此外,促进必要的黄金金融产品创新,也将有助于化解黄金市场风险。
对于我国黄金期货的开发,需要借鉴国外黄金衍生品市场经验,针对我国现状作如下建议:
将商业银行、技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作为会员,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在自营的同时,代理其他投资者经营黄金期货。同时借鉴QFII 模式引进外国机构投资者,由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做托管行,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投资黄金期货。
为控制风险,管理部门可以为进入我国黄金市场的外国机构投资者设置一个投资额上限,并由监管部门监管其市场操作。同时可考虑将黄金现货和黄金期货交易分开管理。
作为过渡性措施,可以考虑由内地黄金交易所与中国香港金银贸易场合作,由金银贸易场代理外国投资者经营国内黄金期货交易。
二、黄金市场税收选择问题
1. 黄金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
根据黄金性质和不同用途,可以分为黄金原料、黄金投资品及黄金首饰。黄金原料是初级产品,附加值较低;黄金投资品是一种金融资产,流动性强,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通常为足金的金块、金条和金币;黄金首饰是消费品,在性质上接近于一般商品。基于三种类型黄金的不同特性,各国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对黄金原料通常实行优惠的流转税制。在欧洲国家,根据《欧洲特殊税制计划》,黄金由开采至加工环节,作为原材料实行特殊的征税办法:从矿山到提炼环节,只就加工费部分缴纳增值税;从生产企业、交易市场到加工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生产企业出口黄金实行零税率;提炼厂、黄金交易市场进口黄金原料缴纳增值税,售出后凭发票可退税。
对黄金投资品的增值税(销售税) ,大多数国家实行优惠政策。一种方式对黄金投资品不征税,征管方式或为完全免税,或为即征即退,如欧盟15 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台湾省等国家和地区。另一种方式是在一定条件下退税,如日本。但在韩国、印度尼西亚、捷克、俄罗斯等国,对黄金投资品征收一定的增值税。对黄金投资品实行税收优惠有若干理由,如黄金是一种金融产品,既然对其他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存款不征收增值税,那么对黄金投资品也无理由征收增值税;黄金投资品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极易变现,且黄金价格对税收非常敏感,因此极易形成走私骗税行为,而杜绝黄金走私骗税的社会成本之高可能超过税收额。对黄金饰品和金制品是否征收消费税,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情况。对黄金饰品和金制品的生产、流通各环节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如部分欧洲国家,为避免双重税负,不征消费税。但在大多数回家,将黄金饰品视为一种正常商品,抑或看成奢侈品,征收税率10%左右或以下的消费税或类似税收。
对黄金的进出口,大部分国家对出口黄金实行零税率(通常在黄金出口时退还全部已交的增值税) ;对进口黄金原料,大都免税,或施以低关税,而对进口黄金首饰则多数实行税率较高(5%~30% 不等)的关税。
2. 我国黄金生产、流通及黄金首饰经营的税收现状
自1994 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对黄金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黄金统购配售价格与国际价格接近的情况下,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黄金行业具有一定的利润水平。
在黄金开采、冶炼和流通领域,从1996 年7 月1 日起,对黄金原矿产品减征30% 的资源税;自1994 年税制改革开始,一直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从199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对配售黄金时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自1994 年4 月1 日起开始对黄金矿山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据估算,这项收费大致占企业销售收入的2.9%~3% 。
在黄金首饰经营领域,黄金首饰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均缴纳增值额部分17% 的增值税;从1995 年起,金银首饰(包括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含金的镶嵌首饰)的消费税率由10% 降至按5%. 征收环节也由批发改为零售。
在黄金及相关商品进出口环节,从1996 年1 月1 日起,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黄金原料、工业及实验含金产品的进口关税,实行0%~11% 的优惠税率;黄金首饰出口实行17% 的增值税退税率,不退消费税,但从2000 年6 月20 日起,使用进口黄金原料加工出口的黄金制品不再享受退税;黄金首饰的进口关税为40%. 并由海关代征17% 的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
3. 开放我国黄金市场的税收政策选择
随着中国黄金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开放,税收的调整成为有关各方越来越关心的问题。税收问题常常直接诱发场外交易和走私。黄金市场开放条件下,制定税收政策时应主要考虑这些因素:税收政策应适应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黄金生产和流通体制; 在黄金市场开放初期,各类生产和流通企业有的处于调整和理顺关系时期,有的处在初创时期,承受能力较低,税收政策总体上宜以鼓励扶持为导向;黄金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高度互动性,以及打击走私骗税的高成本,都要求国内的重要税率与国际市场特别是周边国家市场的相关税率不能相差过大,或者说应基本上与国际惯例接轨;注意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些调整措施可以分步到位。
从以上认识出发,同时比照国际经验,可以对中国目前的黄金税制作一个简要评估。总体上说,黄金生产、冶炼、收购等环节,与国际上大致相同,实行鼓励性政策;对黄金饰品,增值税加上消费税,明显高于国际水平;黄金原料进口和饰品出口持鼓励政策,而饰品进口的关税高于大多数国家。基于这种情况,在黄金市场开放初期,可以考虑选择如下税收方案:
在黄金生产、冶炼环节,继续保持现有税制。无论从国内黄金生产、冶炼企业目前的承受能力,提高这些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角度看,还是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看,取消免征增值税的都是不适宜的。
对进入各类合法市场的黄金原料交易,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里所说的"各类合法市场",包括黄金交易所,也包括国家批准的银行间黄金市场、地方黄金交易中心。对各类市场内的黄金原料交易实行税收优惠,保持了政策上的连续性,同时对国家批准的各类合法市场的发育也有促进作用。
对黄金饰品取消5% 的消费税。这将鼓励国内黄金饰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有助于发挥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的优势。此外也将有助于减少走私。
随着黄金作为投资品对社会的开放,也应遵循国际惯例,对黄金投资品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基本维持黄金进出口的税收政策,但对黄金饰品进口关税可作适度下调,例如调至20%~30% 。此举将有利于减少走私,也可激励国内黄金饰品加工市场的竞争。
三、黄金市场对外开放问题
2001 年11 月28 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牌运行,中国黄金市场全面开放。
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出了《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就外商投资企业开办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也有了新的规定。《通知》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一是我国加入WTO 后,珠宝行业是我国首批对外开放行业之一。而黄金制品与珠宝饰品紧密相连,不可能仅放开珠宝市场而不适当放开黄金制品的市场准入; 二是国家过去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一方面是当时外商技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税收政策不一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内黄金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现在这些情况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然而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限制也需要一个过程。
中国的特点是:生产一部分黄金,但每年消费量又远远大于产量,基本上算是一个黄金消费大国。黄金管制的原因是由外汇管制延伸出来的,它们实际上都是对一种储备价值、国际支付功能的管制。黄金管制的目的在于中央银行增加黄金储备并减少外汇支出,其结果等于变相增加了国家外汇储备。我们现在仍保留外汇管制,但在管住资本项目的同时已开放了经常项目,并且我国的外汇储备持续增加,黄金在储备资产中的重要性有所降低。中国加入WTO 后,对外开放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外汇管理的未来走向应该是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在这种形势面前,我国应尽快完善黄金市场开放,早日还黄金一个"自由身"。
我国黄金市场对外开放是由黄金特殊性质的内在要求和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性决定的。这对我国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黄金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意味着全球的黄金市场是天然统一的,不应该存在人为的分割。所以,与其他商品不同,不同国家的黄金价格不可能有太大差别。伦敦商品交易所金条交割价格改变会直接影响中东珠宝商黄金存货的价值。任何个别市场的冲击都会迅速传递出去,被全球的黄金市场吸收。
黄金更接近金融资产,并且这个金融资产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同质的。在我国当前的黄金管理体制下,世界黄金价格的变动就已经对国内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冶炼企业及普通居民的投资决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开放黄金市场有利于完善我国黄金价格形成机制,减少黄金走私行为,在中央银行的监管下促进黄金市场的稳定发展,探讨推动金融改革的经验。另外,通过减少黄金走私行为,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法人员利用黄金走私来"洗钱"的违法行为。
通过黄金市场的对外开放,可以促进黄金市场的发育和黄金投资工具的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从而减低通货膨胀压力。同时由于黄金所具有的货币属性,分步骤谨慎地对外国投资者开放我国的黄金市场,可以为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有利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稳步进行。
我国黄金市场如何对外开放,外商如何介入中国国内的黄金交易市场业务,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总体上说,开放是一个大的趋势,但要与国家流通领域和金融领域的开放步骤相协调。可以考虑的开放顺序是,零售市场先行一步,允许外商合资和独资企业开展零售业务;然后开放批发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由于后者主要由境外商业银行进行,所以何时及如何开放,将受到国家金融领域开放政策的制约。
黄金市场的对外开放不可能一蹦而就,一开始需要有条件、适度开放,在积累了足够经验后,才可以全面开放。为防止在当前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的情况下,黄金市场对外开放后出现套汇行为,作为过渡性措施,我们作如下建议:
第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与香港金银贸易场进行业务合作。
首先,香港黄金市场结构和沪港黄金市场合作的可行性。
在沪港黄金市场合作框架中,由于香港的黄金市场结构比较特殊,由香港金银贸易场、香港伦敦黄金市场(无形市场)和香港黄金期货市场三部分构成。鉴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尚没有开发出黄金期货投资品种,因此沪港黄金市场合作框架只能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香港金银贸易场之间展开。
香港金银贸易场成立于1910 年, 1974 年港英政府解除黄金进出口管制后,曾为香港发展成为国际黄金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黄金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以及日本、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国黄金市场发展,香港国际黄金市场区位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随着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投资向社会开放步伐加快,国际黄金交易在亚太地区的中心将会北移上海,届时香港金银贸易场将面临进一步的生存压力。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香港金银贸易场之间的合作正可以缓解其生存压力。
其次,沪港黄金市场合作的形式。
允许香港金银贸易场申请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经上海黄金交易所审核合格吸收为会员,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交易结算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一个港币和人民币兑换的额度,以余额控制的方式管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中的交易。结算银行可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香港金银贸易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过程中形成的黄金交割,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在控制额度内,海关允许其出人境。
第二,QFII 框架下,试点部分符合条件的外资商业银行和国外大型金矿参与我国黄金市场。
QFII 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搜性措施。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外资介入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QFII 作为过搜措施,可以避免这些负面影响,为进一步的开放积累经验。
首先,在我国的外资银行的黄金市场操作简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步伐加快,许多外资银行已在华开展业务,有些外资银行在国际黄金市场中参与黄金交易,如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
这些具有黄金市场操作经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在其银行资产中既有外汇又有人民币,如果允许其参与我国的黄金市场操作,可以促进我国黄金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成熟,推动我国黄金市场的发展。
其次,操作方式选择。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资质和在国际黄金市场操作的情况,核准可以参与我国黄金市场的外资银行机构和国外大型金矿名单,并核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余额,实行余额控制。上海黄金交易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外资银行机构名单,审核其交易所会员申请,符合会员资格的外资银行吸收为交易所会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同有关部门,在外资银行的余额控制内,实施严格监控。外资银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过程中形成的黄金交割,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在控制额度内,海关允许其出入境。已被审核核准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外资银行,若有突破核准的余额控制,或有其他违反相关金融法规及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以致撤消其资格,黄金交易所撤消其交易席位,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黄金市场监管问题
第一,黄金的多重属性决定了对黄金市场加强监管的必要性。
黄金是具有多重属性的特殊商品。除了前面指出的一般商品和金融产品属性外,还需要强调黄金尚未完全减退的货币属性。黄金的特殊性质决定了黄金货币属性的减退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近些年来世界各国的黄金储备占其总储备的比重在下降,生产用金量占黄金需求总量的比重在相应上升,但至今国际清算银行仍将黄金列入可接受的国际清算工具。在民间,居民将黄金作为重要的保值避险工具,实际上也是重视其价值尺度、支付手段等货币职能。因此,黄金至今仍是兼有一般产品、金融商品和货币三重属性的特殊商品。黄金市场的开放过程中,这三重属性所要求的市场类型是有区别的,而在实际运作中,市场又不可能分割开来。作为一般商品,其市场类型较为接近生产资料市场; 作为金融产品,其市场类型接近于其他金融投资类市场; 作为一定意义上的货币,它将对外汇市场产生影响。在后两种场合,对监管都有很高的要求。黄金进出口既具有商品跨国流动的国际贸易性质,也具有资本跨国流动的性质,若对黄金流通监管不善,就有可能对国家的外汇政策和汇率造成冲击。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实行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更要求对黄金的进出口实行严格监管。黄金生产流通体制改革要求政府减少干预,fEI.绝不意味着不要对市场进行监管。传统体制下政府对黄金生产流通体制的管理,与新体制下的政府监管,是有根本性区别的。体制转轨的核心问题并不是要不要政府管理,而是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
第二,黄金市场监管主体的选择。
在黄金市场监管主体的选择上,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不论从管理经验、历史连续性,还是从黄金市场操作与货币市场、外汇市场操作之间相互交叉的便利性考虑,都具有显著的优势。首先,中国人民银行,长期负责管理国家黄金储备,负责黄金的收购与配售,在黄金流通管理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次,在国家实行资本项下外汇管制期间,由于对黄金进出口实行较严格管制,使得我国黄金市场与国际黄金市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隔离,两个市场将会出现某种价差。为避免较大的价差所引发的诸如黄金走私等问题,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吞吐黄金来平衡国内外市场的价差。这一职能与对黄金市场的监管职能由同一主体行使较为有利。再次,从世界大多数国家黄金市场发展历程来看,"黄金管理体制应与国家外汇管理体制相协调"已为大多数国家黄金市场管理的实践所证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国家外汇管理体制,由其监管黄金市场可实现黄金市场监管制度与外汇管理制度有效兼容。最后,中国人民银行充任黄金市场监管主体,通过在国内市场吞吐黄金,可使之成为货币政策的一种调控工具,以增进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效率。从黄金市场所涉及的诸多领域,尤其是市场开放初期可能面临的种种问题看,黄金市场的监管还需要其他政府机构的参与和配合。在黄金现货市场、黄金期贷市场、黄金零售市场以及黄金进出口管理等方面,需要国家商品市场的管理部门、期贷市场的监管部门和外贸管理部门等方面参与,一方面可以分享这些部门的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或许是更重要的,将有助于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和减少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政策摩擦。在机构设置上,一个可供考虑的方案是,成立一个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如有必要,可由国务院副总理级的领导人挂帅。该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确定中国黄金市场发展的战略规划、方针政策,并对有关法律的制定提出建议。日常监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门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监管的目标、内容和主要职责。
在新体制下,监管机构不能再沿用以往的简单行政命令方式,而应探索并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监管方式。这对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将是一个不低的要求。就黄金市场的监管目标而言,应当按照已经确定的中国黄金市场发展的总体战略,在适应国家货币制度和外汇管理制度及其发展要求的条件下,促进黄金市场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监管内容包括黄金市场商品准入标准,各类黄金市场主体的资质、准入标准和行为规范,黄金市场的运行规则等。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参与制定规范和标准,包括市场主体和商品的市场准入标准、交易规范和制度等,向有关立法机构提出建议;二是市场监测和监督,包括监视j 黄金市场运行,监督黄金市场主体行为查处及其违规行为等; 二是黄金市场调控,利用黄金市场平准基金等调控手段维持黄金市场供求平衡、价格稳定以及黄金储备安全; 四是制定、协调和实施黄金市场发展其他有关政策。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建设在中国黄金市场培育和发展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在条件成熟时,应尽快通过必要的立法程序,在调整原有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形成较为完整的关于黄金市场运行和监管的法律框架,并通过多方面努力,使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者都能够真正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