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对受险部分的掌握和管理

第一节 对受险部分的掌握和管理

这个问题是上面几章中都曾提及过的问题,但实际上应该如何对待呢?

一、首先有这样-一个问题,即对于“交易结算风险”和“评价风险”,究竞将哪一种风险作为受险部分予以重视呢?

对此,一般是以“评价风险”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将来预计的交易结算额,这就是在第四章第五节中所讲的受险部分的掌握方式。但是,海外子公司几乎都是在当地生产、当地销售,在与其母公司及其它子公司之间交易很少时,是很重视“评价风险”的,而海外子公司不在当地生产、而专门作为销售公司发挥其机能时,情况则完全相反,这时主要重视“交易结算风险”。

根据罗德丽杰思女士的调查,与会计上的“评价风险”的受险部分相比,重视对现实经营结果直接产生影响的“交易结算风险”的倾向更强,人们把重点置于掌握“交易结算风险”。如上所述,因为在美国采用新的会计基准,所以,可以想象,今后的做法会出现变化,至少对于海外子公司的“评价风险”不会象过去那样神经质。

归根结底,不管对企业将来的现金收支直接影响的项目是否被列入会计科目,认识、掌握受险部分是最为重要的。

这里,我们需要再一次加以认识的是:“评价风险” 是以决算这一特定的时候为对象进行考虑的,应付“评价风险”,只要经过综合,缩小受险部分就可以了,而“交易结算风险”却是以将来的许多场合为对象,往往器要个别加以应付。

二、对于外汇风险,人们最为关心的是未来的三个月之间的变化;有关将来的情报和预测,看来最关心一年左右的趋势。但是,在浮动汇率制发展的今天,人们关心的范围扩大了,既关心眼前极为短期的变化,又关心一年以上的动向。

三、如何管理受险部分,也是个重要的问题。关于跨国公司如何管理受险部分,我们在第四章已经讲过了。如果不是跨国公司,在营业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存在如何分相外汇风险责任的问题。但是,无论如何,为了对外汇风险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受险部分的尽可能详细而又及时的情报,同时,必须有一个能够通过金融以及外汇交易手段来弥补风险的具有权限的体制完善的部门。而且,以管理作为强有力的中央集中管理体制,还是承认子公司以及业务部门的自主体制,这种判断关系到如何从企业的营业内容和规模来看外汇风险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