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对跨国公司受险部分的管理
对于认识、掌握会计上的受险部分,我们仅叙述到这里。下面,我们想讲一讲跨国公司实际上应该如何考虑和掌握受险部分。
一、如上所述, “本国一元化论”还是“海外机构为主论”,这是一个问题。
象美国那样,在其货币作为国际关键货币而发挥机能的国家拥有总行和总公司的企业,会优先考虑把美元作为最终价值的基准,海外机构的价值也以美元计价来保值,这是自然的,本国一元化论的想法也是妥当的。
相反,不同于这种情况的小国,企业不是以本国货币积累其财富,而是以海外机构所在国的货币以及美元等企业认为是更合适的货币进行财富的积累,而且可能相对保值。
以上虽然不是正常情况,但是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是把营业成果以最有利、最安全的形式作为资产来持有的,一般说来均具有这种动机,并为此进行货币的选择。这时,对各种货币进行估价,以便考虑增加硬货币的收入和资产,而且增加软货币的支出和负债。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硬货币支出的增加和硬货币负债的增加,同时可以避免软货币收入的增加和软货币资产的增加,作为整体来说,可以增加以货币为尺度的企业的收入和资产,或者维持其收入和资产的价值。
本来,按照各自的海外投资的固有目的,这样的想法当然会受到制约。而且,还有机构所在国的税制、外汇管理以及其它法制上的制约。在调回对发展中国家投资所得的利润方面,限制很多,就是其中一例。
但是,在以这些限制为前提的基础上,企业大概在以上述宗旨掌握受险部分。因此,不管会计处理法如何,企业按照各自的判断,掌握各种货币的收支和债权、债务的平衡,并以此作为受险部分进行管理是必要的。
二、如何进行受险部分的管理以及如何确立其弥补风险的体制,各种企业可能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但大体上有下述几种形态:
1.由总公司或母公司集中的方式。将受险部分集中到总公司(或母公司),在总公司(或母公司)进行集中管理,以弥补风险。
2.以海外机构为主的方式。由各个海外机构分别管理受险部分。也有总公司(或母公司)发出指示,或者代行管理的做法。
3.设立处理受险部分的特别公司。向特设的公司另外发出企业集团内部以各种货币计价的交易的索款书,通过结汇和集中外汇交易,抵消受险部分,以避免企业集团内部重复补充头寸和双重性的外汇交易。
如在第2图所看到的那样,将货款索款书全部集中到特别设立的公司,美国和联邦德国的子公司全部变成以本国货币计价的交易,外汇风险消失了。
另外,可以将企业集团内部以各种货币计价的赊销款集中到企业集团内部特定的子公司,让其买进,也可以让其子公司管理受险部分。
以上几种方式中究竟哪-种好,这将因各个企业的情况以及各国的税法、外汇管理法和其它法律上、行政上的限制而不同。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外汇风险的管理和头寸的补充是非专

门性的工作,往往不太习惯,各个海外机构对这项业务各自分散精力,既不利于提高效率,而且风险也多。因此,拥有以专家构成的特别设立的管理部门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其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