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海外分公司和海外子公司的受险部分

第六节 海外分公司和海外子公司的受险部分

一、两种观点——“本国一元化论”和“海外机构为主论”。到目前为止处理的受险部分,都是在一个国家(比如日本)的企业进行外币交易时承受的外汇风险的受险部分。这种场合,全部外币计价的交易都以日元结算,而且,全部外币债权、债务也都以日元结算为前提,把最终的尺度置于日元上,最后还原成日元时的结果因汇率的变动而发生不稳定,这便是其风险的本质。

那么,这个企业拥有海外分公司和海外子公司,即在进行路国公司性的营业活动时,作为这个企业的整体,外汇风险应当如何考虑呢?

对此,可能有下列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比如 日本的企业,这种海外活动的成果最后全部要还原成本国货币——日元,并以日元资产的形式进行财富的积累。

这样一来,海外机构的全部活动、资产、负债的内容好象是在日本的总公司直接进行的外币交易一样,全部换算成日元,并且必须用8元确定经济效果和损益。也就是说,即使对于海外机构,也必须象上述在日本的总公司一样考虑和管制外汇风险。让我们把这种观点叫做“本国一元化论”。

相对之下,另一种观点这样认为:第一,这些海外机构几乎都永久性地继续营业,通常不会将其资产换算成日元调回本国。第二,这些海外机构属于各自的货币圈,它们的营业不得不以其各个机构所在因家的货币作为计身盈亏的尺度进行。而且,对于外汇风险,首先要考虑到当地,事实上,对于不转换成元就可以进行的每笔具体交易及资产,是不存在与日元的兑换风险的,只是海外机构将其综合营业成果洞到总公司或母公司的部分,即有关汇款或分得的红利、或者是纯资产部分,才与日元发生兑换,因而存在外汇风险的可能性。让我们把这种观点叫做“海外机构为主论”。

跨国公司由于所持的立场不同,掌握受险部分的方法和管理方法也不一样。对于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谈及。在此之前,让我们站在这两种观点之上,看一看在会计处理上如何掌握海外机构的受险部分。

二、会计处理的问题。不论企业实际上如何考虑受险部分,在会计处理上,跨国公司必须以特定的方式认识和评价海外机构的受险部分。也就是说,海外分公司和海外子公司的财务表当然是用外币表示的,但是在决算期把这些财务表与总公司或母公司的财务表合并起来制成综合财务表或联结财务表时,必须换算成本国货币(日元)进行评价。这时的换算方法如何,对于企业整体的财务内容及损益状况来说,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按照上述日本的“外币计价交易等会计处理基准”,海外分公司和海外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财务表在决算时换算成日元,是将中心置于日元的上述“本国一元化论”的观点作为基础,使用与在日本的总公司的外币计价项目换算成日元时同样的方式。因为叙述会计处理的详细内容不是本书的主旨,所以只能让专门书糖详细介绍,下面只讲讲其要点:1.现金债权、债务和有价证券与上述总公司的情况相同。

2.库存资产和有形固定资产(即物质资产)以取得时的外币货价金额表示,使用取得时的汇率。

上述以外的货价金额使用定价时的汇率。

但是,海外分公司使用上述之中换算成日元金额低的汇率,海外子公司使用换算成外币金额低的汇率。

3.收益和费用以其被列入财务表时的汇率或决算期内的平均汇率换算。

4.以上换算结果产生的差额作为汇差损益(分公司)或外汇换算调整帐户(子公司)列入财务表。

上述1和3与总公司情况一样,如前所述,与总公司或母公司本身直接经营同样处理。也就是说,最后除去长期项目等特定项目的现金债权、债务的差额,就是评价风险的受险部分。

上述2是物质资产,如果还原成日元的话,是有外汇风险的,但是把汇率变动的原因考虑为道货膨胀率的变化时,比如由于当地通货膨胀率的上升引起的海外机构所在国货币汇率的下跌而产生评价上的亏损,可以用其物质资产以海外机构所在国货币计价金额上升的部分相抵消,实际上将这一项目从受险部分中除外。也就是说,大致上与在日本的总公司的处理方法是相同的。 以上面的处理方法,分公司与子公司有所不同,这里我们省略不谈。

至于上述4的损益处理,分公司和子公司在处理方法上是不同的。海外分公司因汇率变动产生的评价损益作为整个企业损益的一部分记入财务表。因此,海外分公司会因汇率变动,通过对本来没有还原成日元可能性的资产、负债以日元计价进行评价,出现损益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可能性,有时甚至影响到对企业的评价。

海外子公司评价,上的差额在联结财务表上不是作为损流,而是作为中间性的调整帐户留下来,因此,在这个范围内并不是分公司那样的“评价风险”,至少这点与后面将要论述的美国的新基准是相同的结果。

以上是“外币计价交易等会计处理基准”上规定的会计处理原则。但是作为例外,如果对长期现金债权、债务及非货币性项目(物质资产)没有什么重要性时,可以采取将金部的财务表(但在分公司场合,不包括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帐户,子公司不包括资本帐户)以决算日的汇率进行换算的方法。这是上面讲过的有关海外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受险部分的第二种观点,即站在海外机构为主论的立场上,将海外机构以外币表示的财务状况大致上以原来的形式转移到总公司或母公司(即全部以同一汇率换算),其结果,不发生与个别资产、负债有关的评价损益,只局限于出现与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偕贷或母、子公司出资关系相关的汇差损益或调整额。也就是说,在这种场合,最后作为总公司的损益还原成日元的分公司的纯损益,或者作为母公司的损益还原成日元或有还原成日元可能性的子公司的纯资产,由于汇率的变动,其日元金额成为有变动风险的受险部分,而且,这一风险不是“评价风险”(即不是因评价额不确定而产生的风险),面是由于损益额不确定产生的风险,类似交易结算风险。

但是,这一方式在“外币计价交易等会计处理基准”中华竟是作为例外来对待的,原则上是按照“本国一元化论”的观点所规定的方式处理的。

美国的外币换算方式。1975年10月 发表的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审议会( Financiai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制定的财务会计标准第8号( FASB Statement, NO.8 )成为现在(1982年)美国的跨国公司制作联结财务表时的原则。

这对日本的“外币计价交易等会计处理基准”的观点给予了很大的影响,并且成了它的基础,将中心置于还原美元。

这一方式被称为临时处理法,与上述日本的“外币计价交易等会计处理基准”的原则基本相同。基本原则是:

1.长期现金债务的换算按照决算日汇率进行。

2.换算产生的汇差损益不论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都列入本决算期的损益中去。

3.期货交易合同除了是现实的交易完全弥补者外,以决算日的汇率换算,并将评价损益计入本决算期的损益中去。

与日本的情况相比,换算引起的损益的变动较大,特别是子公司,象2.那样,与日本的标准不同,评价风险很大。

在浮动汇率制情况下,美元对各种货币的汇率发生大幅度波动,就会产生现实性很少的评价损益的变动,以致影响外部因素对企业的评价。于是,为了避免这种“评价风险”,就有必要弥补风险,美国的许多跨国公司大多采取不评价损益的方式。

对此,1981 年末新标准第52号( FASB Statement, NO.52)发表了,与旧的基准相并列,企业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标准,而且在1983年以后企业都必须遵从这一新标准。

这一新标准与旧标准不同的主要之点如下(《经理情报》302号,秋山纯一著的《美国的新外币换算标准》;《会计杂志》1982年2月号,泷口胜沼著的《美国外币换算会计标准的改订》):

1.机能性货币( Functional Currency )的决定。企业的各个海外机构的财务表首先是以机能性货币制成的。所谓机能性货币,即其机构进行营业活动的主要经济环境的货币。

子公司对母公司相对比较独立,在特定国家内营业时,那个国家的货币就成了机能性货币。但是,如果子公司的营业活动是母公司营业活动的直接、重要的一部分,或者是母公司营业活动的延伸,则母公司所在国的货币为机能性货币。此外,除考虑其机构的营业特性以外,还考虑现金收支、进货市场、销售市场、计价方法等方面使用的货币,以什么货币作为机能性货币,由每个机构的经营者决定。

2.以外币表示的财务表的汇率换算,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决算日的汇率,损益项目采用发生日或决算期内的平均汇率分别进行换算。机能性货币不是母公司所在国货币(即不是制作联结财务表使用的货币)时,以上述方法进行换算,并与母公司的财务表相联结。

3.因换算产生差损或差益时,不记入决算期内的损益金,而记入资本帐户中另设的“换算修正帐户”中去。这一-帐户直到处理投资为止不能销毁。

4.在过去三年间累计通货膨胀率超过百分之百的国家设立的子公司以原来的方法换算成母公司联结财务表使用的货币。

这种做法一般被称为“决算日汇率法”方式,如上面所说的那样,是按照日本的“基准”被例外准许的方式。也可以说是在浮动汇率制情况下减少不必要的评价风险,尽可能使其接近实际风险的受险部分和会计处理上的受险部分的一种尝试。

2.以外币表示的财务表的汇率换算,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决算日的汇率,损益项目采用发生日或决算期内的平均汇率分别进行换算。机能性货币不是母公司所在国货币(即不是制作联结财务表使用的货币)时,以上述方法进行换算,并与母公司的财务表相联结。

3.因换算产生差损或差益时,不记入决算期内的损益金,而记入资本帐户中另设的“换算修正帐户”中去。这一-帐户直到处理投资为止不能销毁。

4.在过去三年间累计通货膨胀率超过百分之百的国家设立的子公司以原来的方法换算成母公司联结财务表使用的货币。

这种做法一般被称为“决算日汇率法”方式,如上面所说的那样,是按照日本的“基准”被例外准许的方式。也可以说是在浮动汇率制情况下减少不必要的评价风险,尽可能使其接近实际风险的受险部分和会计处理上的受险部分的一种尝试。

假定把新旧两种标准换算结果产生的差距与海外机构的受险部分状况以及汇率状况进行比较的话,则如第13表所示。

旧标准的受险部分是现金债权、债务的差额,新标准的受险部分是纯资产或负债,这点已在上面作过论述。

一般地说,在创业期以及处于特殊状况时另作别论,通常进行营业的海外机构的财务状况可以说是现金债务超过债权,而且是纯资产头寸,即处于第13表中受险部分的A之(2 )和B之( 1 )的状况。这样,就象在表中看到的那样,处于这种状况的海外机构的财务表换算的结果对于汇率的变动,两种标准会表现出相互完全相反的结果。因此,从美国企业的立场出发,可以说在美元疲软时旧标准是有利的,在美元坚挺时新标准对各种财务表均是有利的(宫田达郎著《外币计价交易等会计处理基准十讲》,同文馆1980年版)。

在通货膨胀率很高的国家设立的机构,因为美元对那个国家的货币经常处于升值状态,所以采用旧标准经常会产生差益。这次改订,只有在通货膨胀率高的国家设立的机构采用旧标准,这对于向中南美各国投资多的美国来说,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