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调整国内合同条件

第二节 调整国内合同条件

在前一节里,我们主要介绍了向海外的交易对象转嫁外汇风险的方法,反过来,向国内的交易对象也有转嫁外汇风险的方法。

比如,办理进口业务的贸易公司将进口的原料卖给制造厂家时,以外币计价签订合同,外汇风险由制造厂家负担。通常把这种做法称为“厂家风险”。实质上也可以认为是厂家直接进口的。而且,进口商和进货对象预先在合同中就约定了一定的汇率变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风险由进口商负担,超过约定的范围,即与进货对象平均分摊风险。

即使不按照这种个别的合同条件,一般地说,如果进口商可以把汇率变动部分的风险以变更国内销售价格的方式卖出去的话,外汇风险就可以转嫁到国内需求者身上。

以上所讲的内容,归根结底是风险的转嫁问题,并不是风险的消除。因此,在被转嫁的对象那里,当然还要发生风险的处理问题。

转嫁风险是否可能实现,决定于:

1.如果是国际商品(原材料、粮食等),则决定于其国际价格的动向。

2.不是国际商品时,则决定于商品的需求状况、合同双方的实力和同业之间的竞争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