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即期外汇交易与远期外汇交易

第四节 即期外汇交易与远期外汇交易

一、根据现在外汇市场上的国际惯例,通常把交易约定以后最迟在二个营业日以内(比如约定日期为一日,则到三日为止)进行资金收付的交易明做“即期外汇交易”(Spot TranSaction),适用于即期外汇交易的汇率叫做“即期汇率”( Spot Rate)。 在日本外汇市场上,以第二天进行资金收付的交易作为即期汇率的基准。

第三节中讲到的在银行柜台上的交易,象出口收汇时那样,外币资金的收进会出现晚几天的情况,但通常是以外汇手段本身的交割与日元资金的收付时间为标准的,两者同时进行则都作为即期交易对待,适用于即期汇率。这时,会按照与外币资金收付时的时间性的差距将外币利息损失加到汇价中去。

二、所谓远期外汇交易(Forward Transaction), 即对外汇手段的交割或外币资金与日元资金的收付预定在二个营业日以后的某个时刻进行的交易,在现时就预先约定好将来的外汇交易日期、时刻和买卖的外币金额以及适用的汇率。

这种远期外汇交易也称为“远期外汇预约”,并且把进出口有关双方分别称为“出口期收”和“进口期付”。买卖时还使用“买入远期”和“卖出远期”的表达方法。所适用的汇率称为“远期汇率”或“远期牌价”。

远期交易的到期日分为固定日交割和择期交割两种。银行同业市场只使用前者。以当日即期交易的交割日( 如前所述,为二个营业日以后,在东京为下一个营业日)为起点,以第几个月的相应日(如碰上假日,则为假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到期日。比如在东京,三月三日约定的三个月远期的到期日为六月四日。

在银行柜台上,则以后者为主。将来的特定月份,比如六月份为到期月,根据顾客所好,六月份以内的任何一天都可以交割。这种择期交割对将来外汇交易的预定日期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是方便的。

除了以上两种方式以外,还有以特定的确定日为到期日和两个月内任选日期交割的做法。

远期交易的期限通常为六个月以内,但是最近长期的(比如一年以上、五年以内)远期交易也多起来了。

三、为什么要做远期外汇交易?

第一,是为了弥补风险,这点我们在后面还要详细论述。也就是说,预计在将来某个时候进口、出口或进行其它外汇交易时,为了不蒙受这段时间内因汇宰波动引起的重大损失,现在就预计以将来发生外汇交易的某个时候为到期8进行远期预约。

第二,投机(Speculation)。 在估计到将来某个时期的汇率与以将来同时期为到期日的现在的远期汇率之间有差距时,做买入远期或卖出远期,在到期时的汇宰与当初的估计相吻合时,进行远期交割,同时进行新的反方向的即期交易,以获取.汇率上的差益。比如,在三月份的某个时候,市场上六月份交割的远期汇率为1美元等于200日元,在估计到六月份的即期汇率为230日元时,先买进美元,到六月份如果能以230日元的汇率卖出的话,便可得到30日元的好处。

现行的日本外汇和贸易管理法(以下简称“外汇法”)规定,在银行的柜台上,远期预约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禁止无根据的交易,即禁止为了投机的预约。

第三,通常人们称为“套息"(Interest Arbitrage)。 即在一定的时期内将资金由利率低的国家转移到利率高的国家以赚取息差时,为了避免这段时期内汇率变动的影响而进行的远期交易。但是,如果以即期汇宰与远期汇率之间的汇差取得的差益比这段时期内的息差收益大的话,资金反而会从利率高的国家向利率低的国家转移。套息交易无论在上述哪种场合,为了转移资金的即期外汇交易与将来回流时相应的反方向的远期外汇交易都要同时进行。人们把这种交易称为“调期”(Swap)交易。比如,将资金由日本向美国转移三个月时,买进即期美元(卖出即期日元)与卖出三个月的远期美元(买进远期日元)要同时进行。

相比之下,前面所讲的第一(弥补外汇风险)和第二(投机)是单纯的远期交易,人们把它称为“单向远期”或“直接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