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大事记

附录一  大事记


2000年

1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家《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细则》和《外币清算业务内控细则》。

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6月

国务院任命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同志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

8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支付涉外担保费有关处理原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12月

截至2000年底,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1655.74亿美元,中国登记外债余额折合1457.3亿美元。


2001年

1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地区试点运行出口收汇系统。

2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的外汇资金,开户程序等具体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自2001年2月26日起,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办理资金划转和开立B股资金账户。

3月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4月

国务院任命郭树清同志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内设机构;撤销政策法规局,有关职能并入综合司;设立经常项目管理司,承担从管理检查司中分离出来的经常项目管理职能;人事司从综合司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并加挂内审司的牌子。

5月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7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从2001年8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运行出口收汇系统。

8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将原由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审批的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授权给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取消对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的限制,放宽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汇转贷款及偿还外债的限制,放宽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

10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01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2001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良好。这是我国首次公布半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

11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降低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标准,调整账户限额核定方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截至2001年6月底全国外债余额,这是我国首次按照新的国际标准口径公布外债数据。按照新口径统计,截至2001年6月底,中国外债余额为1704.1亿美元。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银行美元挂牌汇价的定价方式,适当放宽境内居民个人外币账户资金划转的限制,增加个人外币结汇网点,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

2月

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协调机制、联络机制和会议制度;完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和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加强沟通,实现监管信息、统计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共享。

3月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具验资报告前向外汇局进行询证,外汇局在审核有关单据的基础上进行外汇流入情况登记。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4月

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欧元对人民币交易。这是继美元、港币和日元之后开设的第四种外币和人民币交易。

中国数据公布通用系统的“数据诠释模板”英文稿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正式公布,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数据公布通知系统(GDDS)。国家外汇管理局的GDDS模板同时在局国际互联网站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01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2001年中国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良好,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保持双顺差,外汇储备平衡增长。

7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和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了保税区内企业外汇登记及外汇年检、外汇账户、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等内容。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8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9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开户条件,合并账户种类,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外汇现钞的银行买入价,允许各银行在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对边贸国货币的汇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了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1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周转头寸管理、会计核算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2月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上海、福建、山东、广东和江苏5省(市)开始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至此,包括浙江省从10月1日起试点在内,全国共有6个省市开展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2003年

1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标准、程序等。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5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外币卡使用环节中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政策。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6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境内人民币保险,允许保险公司购汇向境外支付分保款项。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允许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直接对外支付境外代垫或分摊的非贸易费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除保留原有的逐笔核销外,新增了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管理方式。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部署联合发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调整并统一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标准,以满足个人的合理日常需求。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9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提高了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的购汇限额,并扩大了供汇范围。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双向交易的通知》,允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双向交易。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了边境贸易结算和核销管理,并鼓励开通边贸的银行结算渠道。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明确了银行和外汇局的职责。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包括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允许试点地区的投资主体提前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等。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11月

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中的职责分工、合作机制和合作程序等。这是我国反洗钱职能部门联合制定的第一个合作文件。

12月

国家外汇储备达4032.51亿美元,较2002年末增加1168.44亿美元,增长40.80%,年增长额创历年新高。

根据国务院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改革试点的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为试点银行补充资本金。


2004年

2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的特点,从外汇流入、流出,结汇、购汇等各环节,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行为。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3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具体负责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并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总限额,全国按统一的标准核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结汇规模的增长。自发布之日起45日后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加强外债的全口径管理,有效调控外债问题,规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6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外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过渡期外债登记和结汇、担保等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具体操作。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

8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适应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范了个人从事货物贸易的外汇收付行为等。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10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反洗钱数据的汇总、筛选、甄别和分析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满足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均可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明确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了内地银行办理香港、澳门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的各项管理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类。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制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了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购汇政策。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

2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延长所筹资金存放境外时间。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延长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扩大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

3月

胡晓炼同志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3月27日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了边境地区外汇管理部门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核权限,简化边境地区境外投资相关手续。

5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试点地区扩大到全国,提高年度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7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境内外资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外资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对境内所有分支行实施结售汇头寸集中平盘,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宣布自7月21日起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云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着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7月21日19时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简化有关购汇凭证,并允许境内持卡人在境内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境外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所形成的透支。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和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8月15日,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正式上线。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境内银行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通知》,调整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扩大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以及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

9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方式的通知》,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统一中外资银行的头寸管理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

10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年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顺利开展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以及跨国公司吸收境外关联企业的有关资金纳入外债管理,规范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调整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有关的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问题。

11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的通知》,从2006年起,在即期外汇交易中引入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同时延长询价交易时间至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005年上半年《跨国国际收支报告》。这是外汇局首次发布首次发布国际收支报告。

12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信社结售汇业务准入及日常监管,完善农信社结售汇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中国中化集团成为首家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非金融企业会员。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对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及交易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6年

1月

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推出双边授权、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延长询价交易时间。

2月

中国外汇储备余额达8536.72亿美元,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一。

4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推出人民币与外币年期交易,银行可以在该市场上开展以套期保值和头寸结构调整为目的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

5月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上线,正式实行个人购汇2万美元年度总额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004年末和2005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这是外汇局首次发布该表,对中国对外经济统计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7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银行结汇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将权责发生制管理原则推行至全部外汇指定银行。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对外资进入境内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

8月

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正式开设英镑/人民币交易,银行间即即期外汇市场的外币交易币种扩大到5个。

9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建设部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须符合自用、自住原则,并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及结汇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0月

中国外汇储备突破1万亿美元。

12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2007年

1月

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细化,规定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3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

5月

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云幅度由千分之三扩大至千分之五,即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国价上下千分之五的幅度内浮动。

6月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7月

批准中国石化财务有限公司以第一家财务公司的身份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扩大保险资金境外证券投资和资金来源和投资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监管。

8月

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版)》,该协议涵盖了目前市场上已有的人民币对外币远期、掉期等业务,为将来其他衍生产品的推出预留了空间。

批准我国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允许居民个人在试点地区通知专门通道,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对外证券投资。

9月

批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境外证券投资额度40亿美元。这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办法》发布后,获得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首家基金QDII。

与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三部门首次共同对外发布中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

11月

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稿最后复核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向其他有关部门复核后报国务院审议。


2008年

1月

批准挪威银行2亿美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是2007年12月宣布QFII投资总额由100亿美元增至300亿美元后,第一家获批投资额度的QFII机构。

6月

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进一步提高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银行的清算效率,促进外汇市场长远发展。

7月

与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方法》。

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

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示实行登记管理,加强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跟踪监管,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

8月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0月

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改进对进口延期付款的监督管理,防止潜在的债务风险。

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并制定《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流动性。

11月

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实行登记管理,预防国际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划算,规范了贸易项下资金流出。

12月

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延期收款实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


2009年

2月

发布《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提高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

5月

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将资本金账户异动开户、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以及证券䁰 下部分外汇市场市场退出等十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下放分局。

6月

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改进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扩大境外放款主体和放款资金来源,简化核准和汇兑手续,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

7月

国务院决定,任命易纲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改进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简化程序,促进投资便利化。

发布《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在2008年度试点的基础上,完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指标和说分方法,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9月

与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出台金融支持服务外包政策,简化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手续,并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方面的政策便利。

10月

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完善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对现行合格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修订和规范,明确相关监管要求。

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境内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同时,推动银企合作、业务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服务业与国际运作接轨的步伐。

11月

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实行针对性管理,并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相关业务办理要求,防范异常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出入。


2010年

1月

批准中国银行试点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个人持本人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试点银行开立账户后,即可通过网上银行或自助终端办理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的购汇和结汇业务。

3月

会同财政部开展财政转贷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进一步改革财政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简化相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汇兑成本,提高转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

4月

发布通知,核定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将2010年度境内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在2009年基础上调减1.5%,并提示部分外汇贷款发放较快的银行关注外汇信贷风险。

5月

批准中国银行、投资银行和工商银行试点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外人持本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试点银行开立账户后,即可通过网上银行或自助终端办理本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的购汇和结汇业务。

为便利企业贸易对外支付,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青岛7个省(市)开展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

发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请业务操作规程》,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月

发布通知,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通则(2010年版)》,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发布通知,将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等10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下放,包括由总局下放至分局、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以及由外汇局审批变为授权银行直接办理等层次,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

7月

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集外汇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外汇检查经验固化与共享功能为一体,大大提高了外汇管理部门淮安入挖掘违规资金流动线索的能力。

8月

发布通知,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增加了风险考核指标,考核内容更加完善:配合了考核系统的更新升级,考核手段更为科学;明确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要求,考核机制更加健全。

10月

启动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地区开展的出口收汇存放境外政策试点,允许境内企业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汇留存境外,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11月

发布通知,结合跨境资金流入形势,启动应对预案,加强外汇业务管理,通过对银行结售汇头寸、出口收结汇、短期外债、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返程投资、外汇处罚七个方面的政策调整,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

12月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95%以上进口企业的正常付汇业务无须再办理核销手续,全面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便利了企业贸易项下对外支付。

发布《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口收汇存放境外政策。


2011年

1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号),自3月1日起,在银行对客户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完善货币掉期市场结构。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符合条件的银行均可申请接入个人结汇售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电子银行系统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

2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进一步规范资金跨境流动,遏制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和结汇。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3号),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担保补登记有关管理程序。

4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8号),对境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放款、外债、对外担保、A股外资股东汇出减持股份及分红所得,H股上市公司汇出外方股东股息等资本向下人民币业务操作以及相关统计内容予以规范。

5月

发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规范并简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程序。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下放贸易信贷、对外担保等5项业务的审批权限,优化业务管理流程。

7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11]26号),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结汇、统一购汇”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推动银行转贷款的外汇管理方式改革。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11]88号),开展发票核查工作试点,强化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9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1]36号),进一步简化外汇管理程序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负债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含赠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

10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要求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同时实施本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实现对分拆结售汇违规交易个人的分类管理。

11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和外债管理等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逐步消除中外资企业融资政策差异,缓解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难问题。

12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以推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投资证券试点业务的开展。


2012年

2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扩大法规适用范围,简化管理流程,加强事后统计监测,促进藏汇于民。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自2012年2月27日起扩大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平盘范围。

3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2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12号),指标总规模与2011年基本持平,在指标分配上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和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中小银行倾斜。

4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26号),自2012年4月16日起,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管理,并取消对银行收付时限制头寸余额的管理下限。

5月

首次公布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数据。

6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和境外放款外汇管理,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

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对外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流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等,并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便利银行和企业理解和操作。

8月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行为核销向主体总量核查转变,取消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涉外经济发展。

配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实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国推广运行。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大幅简化管理流程,简化和规范外汇登记和外汇账户管理,规范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等。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取消部分直接投资向下管理环节,进一步强化现有管理程序及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限制,大幅简化事前审批事项,强化事后管理与统计监测工作。

12月

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提高特殊类型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允许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投资额度上限超过10亿美元,简化并便利QFII有关操作和资金汇出管理,放宽QFII客户资金开立多个账户的限制,进一步支持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与发展。


2013年

1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以登记为核心,大幅简化业务手续和审核材料,并规范境外上市企业境内股东增持(或减持)其境外股份的资金汇兑等业务进一步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

3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配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试点扩大,进一步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放宽机构类型、投资范围完善,资金流出流入监管。

4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进一步便利和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对外债登记管理流程进行优化,简化外债登记管理环节,取消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外债的登记和统计监测。

5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强化对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分类监管,要求银行增强责任意识,同时加大外汇管理核查检查力度,防范外汇收支风险。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直接投资便利化。

6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大幅简化境内企业境外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程序和流程,取消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即汇出入、购结汇等审批,进一步促进资本项目便利化。

首次公布非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数据。

7月

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交易项目,简化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程序。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取消服务贸易购付会核准,简化单证审核放宽境外存放,强化均衡管理和事后管理,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8月

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简化管理流程,取消业务限制,更好的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等的需求。

9月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支付机构通过验收,成为首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试点机构。

10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试行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0号),在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和深圳市分局辖内试行小额外保内贷业务,允许境内企业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条件下,从境内金融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额度。

11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42号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明确将国际收支统计范围扩大至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增加中介服务机构,在境内发生的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和境内个人等申报主体,并修订保密条款和罚则等。

12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采用最新国际统计标准,全面修订1996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督促银行完善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加强企业分类管理并加大对银行、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遏制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贸易融资行为,防范异常外汇资金跨境流动。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简化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准入管理,增加货币掉期业务本金交换形式,支持银行完善期权业务定价和风险控制。


2014年

1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5号),参照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取消账户开立、还本付息和结售汇等环节的限制,转贷款债务人逐笔登记转变为债权人集中登记,简化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

2月

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5家支付机构通过验收,成为第二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机构。

3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12号),规范和便利边境贸易结算,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健康发展。

4月

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进一步规范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

5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取消或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和登记范围,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所有事前审批,简化和明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6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34号),自8月1日起实施支持产品创新、完善实需管理、简化市场准入等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新措施,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

发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降低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市场准入管理。

7月

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88号),取消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买卖价差限制,由银行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实现人民币对所有外币挂牌汇价管理的完全市场化。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试点扩大到天津滨海新区等其他16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试验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动作需要。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对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大幅改革,进一步便利境内居民跨境投融资活动。

组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和《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专业委员会工作章程》,促进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外汇市场发展环境建设。

9月

正式实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系统解读材料,方便社会公众和申报主体学习了解最新要求,更好地配合国际收支统计制度和系统建设实施工作。

12月

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事前准入许可,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二期监测类功能上线。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自2015年1月1日起将企事业单位实质性外汇违规信息纳入金融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015年

1月

启动对7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合规性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通过银行渠道跨境套利及异常交易行为。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简政放权、融合法规、简化手续,加强对外汇保险业务外汇收支的事后监测和检查。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便利化业务试点推广到全国。

2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明确市场准入、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置环节的监管内容,促进个人本外币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的健康发展。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进一步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

启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深圳前海深洪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及江苏省张家洪保税区(金港镇)等部分特殊经济区域,实施以外债比例自律为主要方式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

3月

首次按照《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标准公布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度。

5月

首次按照《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标准,公布我国第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号),允许三家特许机构开展调钞及批发业务,丰富境内外币现钞供给渠道。

6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请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家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首次按照《国家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标准,公布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数据。

7月

首次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公布我国全口径外债数据。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明确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原油等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政策。

8月

在全国推广运行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2015版,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重要支撑。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赋予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更多便利。

9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本外币兑换业务融合,提升国内兑换服务水平。

11月

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明确基金互认额度管理规则和相关操作,便利两地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及汇兑及流出入。

12月

正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调证券投资调查(CPIS)和国际清算银行的国际银行统计(IBS)。

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延长外汇交易时间,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促进形成境内外一致的人民币汇率。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进一步规范和满足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管理。


2016年

1月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为300余家银行和特许机构提供实时服务。

国务院决定,任命潘功胜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面向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

首次公布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和地区数据。

2月

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3月

首次公布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数据。

4月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浦发[2016]132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5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

6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并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8月

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27号),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管理制度进行便利化改革。

9月

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允许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审核电子单证。

12月

中国数据正式纳入国际清算银行国际银行业统计的本地银行业统计(LBS)全球汇总数据。

印发《外汇管理“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