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历程

第一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历程


根据《国际货币基础组织协定》第十三条固定,经常性交易的立付,指不用作资本转移目的的支付,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是所有有关对外贸易(货物与服务)、劳务及正常短期银行信贷业务的应付款项; 二是应付贷款利息及其他应付投资净收入; 二是数额不大的偿还贷款本金或摊提直接投资折旧的支付;四是数额不大的家庭生活开支汇款。

一、经常项目可兑换

自1996 年12月1日起,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避免限制经常性支付。一是未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意,各成员国不得对国际经常性交易的支付和资金转移实行汇兑限制(第2 款a) ) 二是避免采取歧视性货币做法(第3款) 。除协定规定或基金组织批准外,任何成员国都不可采取歧视性货币安排或多重货币做法。三是兑付外国恃有的本国货币( 第4 款)。 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恃有的本国货币,如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且可说明这部分货币结存系由最近的经常性交易所获得或为了支付经常性交易所必币,则应予兑回 (此项货币的获得违反被要求购买的成员国的外汇规定的除外) 。1997 年初,我国修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经常项目可兑换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适用于不同国家居民之间的交易支付,不适用于国内交易。如成员国规定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不违反可兑换承诺。二是适用于支付转移,不适用于交易本身。如成员国可以禁止某些进口(或进口数量)并禁止使用外汇支付这些进口。三是适用于付款,不适用于收款。如要求居民必须将参与国际交易过程中获得的外汇调回本国或结汇,不违反可兑换承诺。四是非振幅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汇兑限制。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原则

( 一)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从国际收支统计类别上区分,经常项门收支主要分为货物贸劫、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从国际收支统计类别和管理对象上区分,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分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管理,其中初次收入、二次收入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和个人外汇管理中。

(二)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原则 

真实性审核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一直坚持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但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仍有必要识别对外支付和转移的资金性质,对国际支付和转移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单据审核,防范资本项下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渠道流动,以保证资本项目管理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实行可兑换后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始终坚持真实性审核管理原则,审核范围包括经常项目对外收入、对外支出、结汇、售汇、境内划转以及外汇账户开立等内容,不仅涉及居民和非居民,涉及对公单位和个人,还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承担了维持经常项目交易正常秩序的重要使命。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坚持统筹便利化和防风险的原则。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即要防风险,也要便利化,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通过有效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能够监测和掌握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流动的规模、特点和趋势,遏制和打击非法资金跨境流动。另一方面,在经常项目可兑换框架内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庄严承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在发挥其监管作用的同时,必须按照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对真实性审核的内容、形式和l手段进行创新,形成高效、便捷的管理模式,为对外贸易和交往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历程

新世纪以来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即见证了我国对外贸易飞跃式的发展,也经理了次贷危机后国际资本大周期变化。新世纪以来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始终坚持便利化和防风险相统筹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收支形势变化,科学调整调理方向和重点,在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经过新世纪以来十余载的探索和努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告别了过去“宽进严出”、琢笔核销、事前审批、限额管理的旧模式,形成了以事前对交易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判定、事中事后监测管理为基础的新管理体系。通过数据动态监测分析,对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主体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绝大多数合规主体,给予大程度的便利。对于少数异常违规主体,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渠道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