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世纪以来资本项目可兑换历程
通常所说的资本项日实际上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用来记录国际资本流动的"金融和资本账户“反映跨境资本的输入和输出,也就是一国同其他同家或地区的金融资产交易,表现为一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变动。资本项门包括资本账户和金融账户。其中,资本账户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应收和应付资本转移以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非金融非生产金融资产的取得和处置;金融账户记录涉及金融资产以负债以及发生于居民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
一、资本项目可兑换
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对"经常项目兑换"有明确定义不同,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国际上迄今尚无严格、标准的定义。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前景和路径》一文中指出,“IMF”没有关于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明确定义、也未当裁判员,各国就有自由裁量、自主选择的空间" 一般而言,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指取消对跨境资本交易(包括转移支付)和汇兑活动的限制。因此,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资金流动、货币兑换直接相关的金融、外汇部门、还涉及与资本交易、资本市场直接相关的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具体来讲,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内涵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资本项目可兑换不可简单套用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定义方法
除了管理的交易对象不同外,资本项目可兑换于经常项目可兑换还有两个重要区别,首先,资本项目可兑换既包括取消对资本项目交易行为的限制,也包括取消对资本项目汇兑行为的限制,而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取消汇兑限制。其次,经常项目可兑换只要求取消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 而不管对内支付和转移,但资本项目可兑换应包括取消对外和对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
( 二)资本项目可兑换过程具有国别差异性
由于基本国情和历史因素的差异,各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路径选择和进程是多样的。部分拉美国家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较快,如智利在1977- 1981 年间,迅速放开资本项目。相比之下,以韩国、新加坡为代表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的金融自由化进程则显得较为渐进。德国在1958 年即二始了资本账户自由化进程,但直到1981 年才完全取消管制 ;日本、澳大利亚 、法国和意大利等国的资本项目开放进程也大多持续了10 年以上。 从己有的改革经验、当前的国情基础以及未来的发展目标看,我国应坚持渐进式的改革道路。
(三)资本项目可兑换是相对的
综观世界各国的资本项目交易和汇兑安排,既没有绝对的开放和自由,也没有绝对的管制,即使那些已经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国家,仍维持了对部分资本项目交易的管制。据统计,70%以上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对直接投资、不动产交易和资本市场证券交易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美国是公认资本项目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但其仍存在一些限制条款,如对非居民购买证券存在行业限制、对居民对外直接投资存在国别限制等。
(四)资本项目可兑换与审慎监管之间并不矛盾
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强,增加了发展中国家资本账户开放过程中的风险,为防止国家经济特别是金融部门受到资本急剧流动的冲击,需要保留或建立风险比例管理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审慎性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并不影响一国货币的可兑换事实上,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都具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审慎性监管体系。
需要强调的是,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础是合法的国际收支交易。因此, 基于洗钱、避税、恐怖融资等目的而进行的非法国际收支交易或者汇兑行为,依然会被禁止。
二、新世纪以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必要性
资本项目可兑换作为我国对外开放一项主要的政策措施,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对于促进新一轮改革和开放意义重大。
(一)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助于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
人民币资本项口可兑换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也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对外投融资的需求,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探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破除国际收支平衡的体制机制障碍,实现约济内外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大宗商品定价中的主动权
目前,我国钢、煤、水泥、化肥、棉布等百余种工业产品产量位居世界第一,既是主要工业制成品的重要供应国,也是原油、铁矿石等重要原材料及能源的主要需求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允许更多国内外经济主体参与国内大宗商品的人民币计价和交易,有利于加快在国内形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原油、铁矿石、煤炭等大宗商品市场,推动国内现货和期货市场做大做强,逐步提升我国在国际商品市场上的定价权,避免受制于人,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三)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业整体抗风险能力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仍偏重于传统存贷业务,中间业务比重和产品创新相对不足。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助于打通国内外金融市场, 引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以及先进的金融理念,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公平有序竞争、推动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丰富金融产品种类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国内企业和个人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快推进多层次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实现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利于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
美国、欧洲等发达经济体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从根本上解决了其境外美元或欧元通过贸易投资渠道回流的制度障碍,奠定了其国际主要货币的地位。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利于增强人民币在交换媒介、计价单位、价值贮藏等方面的吸引力,提振境外经济主体持有和使用人民币的信心和积极性,增加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贸易投资计价结算中的使用比重,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形象和地位。
当然,资本项目可兑换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宏观上,主要是随着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跨境资本流动的波动性加剧,可能出现资本外逃或短期资本大量流入,一定条件下可能对国内经济金融稳定带来冲击。微观上,国内银行和企业等机构可能在外债方面由于币种或期限不匹配出现偿付风险。
三、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思路与举措
周小川行长明确指出:“我国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工作,是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实现人民币可兑换”开始的”。(资料来源:周小川在2011年人民银行在70次学术讲座上的讲话。)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琢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1996年12月,我国正式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当时基于国际经验,多数国家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以后,经过一段时间便琢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为此,我国也开始研究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问题。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对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了重新反思,加之我国经济金融形势比较严峻,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被暂时搁置。
总体来看,新世纪初始,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可兑换程度不高,行政管理色彩浓厚,大部分资本项目交易都需要事前审批。具体表现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结汇;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
2000年以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总体按照“线流入后流出,先长期后短期、先直接后间接、先机构后个人”的思路稳步推进。具体来看,资本项目管理以有序稳步轻松资本项目交易限额、引入和培育资本市场工具为主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原则,分阶段、有选择地琢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1-2001年):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全面推进。这一阶段,资本项目可兑换呈现全方位开放和双向均衡推进的特点。
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全面开放。开放重点从过去的直接投资领域琢步扩展至对外债券债务、证券投资等众多领域。例如,在其他投资领域,建立了以登记为主的外债管理制度;在证券投资领域,先后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大大提升了资本市场开放程度。
加快外汇管理从“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加强资本流入监测与管理,更加注重拓宽资本流出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例如,在直接投资领域,大力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允许前期费用汇出,鼓励境内母公司或银行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使用管理,规范跨境并购行为;在证券投资领域,有序拓宽对外金融投资渠道,推出合理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支持社保基金、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机构对外证券投资;在资本转移领域,允许个人移民合法拥有和非居民合法继承的境内财产购汇汇出。
总体来看,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相比,有关对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开放、个人财产转移等方面的管制有较大程度放松。由于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有序推进的,这期间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兼顾便利化与防风险,对资金大进大出渠道有所限制,例如在跨境证券投资、个人借贷、衍生交易、对外短期借款等方面保持较为严格的管制。这对防止资金打进打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2009-2016年):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大幅提升。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格局和国际金融体系带来深刻变化,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和金融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本项目可兑换作为中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大制度变革,对于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推进利率和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推动国内金融市场向纵深发展,进而进出中国由经济大国走向经济金融强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这一阶段,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驶入快车道,呈现“放”“管”结合,“破”“立”并举的特点。
一方面,放松管制、简政放权,大幅度减少对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的汇兑限制,有序拓宽资金跨境流动渠道。这一时期,直接投资、外债、跨境担保等领域的行政审批大幅削减或取消,额度管理琢渐减少,以登记为核心的新的外汇管理框架基本建立;证券市场开放进一步深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RQFII)顺应人民币国际化需要及时推出,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大幅提升。
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新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为满足市场主体不断增长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局定性作用,外汇局在全面开放经济框架下重新审视外汇管理工作,2009年明确提出新时期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要实现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五个转变”,琢渐将管理重点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并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显著提升
自1996 年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开始按照经合组织关于资本交易的分类框架,来描述国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中的资本项门交易管制状况。主要包括对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共的管制、对衍生工具和其他交易工具的管制、对信贷业务的管制、对在接投资的管制、对内战投资清盘的管制、对不动产交易的管制、对个人资本流动的管制等按照上述分类方法,并结合我国项目外汇管理现状,可将资本和金融交易项目分为七大类40 项。
经过新世纪以来持续深入地改革,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外汇局按照可兑换、基本可兑换、部分可兑换和不可兑换四类进行评估的相关结果表明:截至2016年末,在40项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中,我国实现可兑换、基本可兑换、部分可兑换的项目共计37项,占全部交易项目的92.5%。其中,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已实现基本可兑换,跨境证券投资渠道不断拓展,外债管理基本建立起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框架。目前,资本项目开放度较小部分主要集中在衍生工具交易及个人资本交易两大方面。

从新世纪以来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历程看,作为转轨中的新兴市场国家,我国资本项目很难实现百分之百的自由可兑换。周小川行长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前景和路径》一文中指出:“在确定(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目标的过程中,我想有三个原则需要予以明确。一是有必要对私人和公共对外债务试行宏观审慎管理,防止出现大的货币错配;二是有必要对金融跨境交易进行必要的监控;三是有必要对短期投机性跨境资本流动进行适当的管理。”经过新世纪以来十七年的改革,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稳妥有序推进,就像周小川行长预期的那样,“人民币举例实现可自由兑换的目标并没有那么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