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国际收支统计框架的发展

第二节 中国国际收支统计框架的发展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的三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从无到有,逐步形成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直接申报、重点调查和统计估算等相结合的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

一、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的国际收支统计要从1980年我国恢复在IMF的正式席位谈起。作为IMF的成员,编制和发布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是我国履行数据透明度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中国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正式起步。

(一)国际收支统计起步阶段(1980-1995年)

1981年9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通行的统计方法,结合我国经济运行实际,制定了我国首个国际收支统计制度,即主要依赖海关总署、经贸部、财政部、旅游局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基于行业管理需要采集的行政记录,外汇局对这些行政记录进行汇总,并编制成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982年外汇局开始正式按照《手册》(第四版)要求,按年编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并在1985年9月首次向社会发布了1982年-1984年中国国际收支概览表。

(二)国际收支体系建立阶段(1996-2012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涉外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这种依靠行政管理部门采集的信息在统计口径、涵盖范围、时效性等方面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日益明显。1995年,外汇局根据IMF《手册》(第五版)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其经国务院批准后于1996年正式实施。这部行政法规奠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的法律基础,也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来源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角度转换到了发生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交易主体的角度。同年,外汇局实施通过境内金融机构采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制度,并建立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从1997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汇兑、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统计等申报制度相继实施。一系列配套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的建立,覆盖了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各类申报主体,并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化数据采集系统,大大增强了统计数据的精确性和真实性,也增加了统计数据来源的丰富性,标志着我国国际收支体系轮廓雏形的形成。

(三)国际收支体系成熟阶段(2013年至今)

从2013年开始,为实施IMF《手册》(第六版),外汇局先后修订或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制度》《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等规定,形成以直接申报和间接申报为主,以抽样调查、外部门统计、国际组织统计为辅,覆盖数据采集、质量控制、数据编制和数据发布全流程的新框架。根据申报主体和不同交易特点,探索使用了逐笔交易数据、多维汇总交易数据、简单指标抽样等多种方法,实现了较好的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效果。

二、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的制度框架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框架,具体包括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统计(间接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直接申报)、专项调查及其他部门行政记录或国际组织统计,为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统计(间接申报)

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统计(又称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国际交易报告系统(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Reporting System,ITRS),于1995年建立,其采集非银行部门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资金流动数据,是我国国际收支交易数据的主要来源之一。

1. 申报主体。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统计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即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在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当通过经办银行向外汇局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 申报内容。涉外收付款相关信息是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即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从镜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具体包括这些款项的金额、币种、交易性质、交易对方国家(地区)等信息。

(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直接申报)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又称为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于1996年建立,采用的是贴合国际标准的权责发生制。初期只采集存量;2013年全面修订后既采集国际收支交易流量,又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的又一重要数据来源。

1. 申报主体。目前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申报主体包括境内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及一些重要的非金融机构(如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具有较好的扩展性,可以随着市场主体业务的发展和扩展,已适用于更广泛的申报主体。

2. 申报内容。统计内容涵盖申报主体所发生的货物买卖、服务贸易、股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和赔偿等交易情况,以及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交易和存量情况,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和存贷款等其他投资。

(三)专项调查

国际收支统计具有涵盖繁杂交易项目的特点,涉及国际经济交易的方方面面,为了提高统计的精度,需要辅之以针对特定项目的专项调查来获得专门的信息,如贸易信贷调查和旅行收支现钞花费比例调查。

1. 贸易信贷调查。贸易信贷调查采集的是货物交易的进口方和出口方之间由于直接商业信用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即由于涉及货物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

 2. 旅行收支现钞花费比例调查。旅行收支现钞花费比例调查是针对入境的非居民旅行者和出境的居民旅行者开展的一项随机抽查调查,它通过获取旅行收入和支出花费中各种支付渠道的占比(如银行卡、现钞),已用于估算现钞消费金额,完善国际旅行收支统计。

(四)其他部门行政记录和国际组织统计

除上述由外汇局直接采集的数据外,编制国际收支统计还需辅以其他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如海关的货物进出口统计数据、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资产负债统计数据、商务部的对外直接投资数据、证监会的证券发行数据等。此外,由于难以采集到境内主体在境外的存款资产数据,我国国际收支统计还使用了国际清算银行的相关统计数据。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标准下的国际收支统计

我国从2015年开始按照《手册》(第六版)标准编制和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与第五版相比,第六版加强了对经济体脆弱性和可持续性的分析和监测,更加关注国际投资头寸情况。主要变化有:

一、主要项目名称有所调整

一类调整是项目的中文翻译改变,如“经常项目”改为“经常账户”,“资本和金融项目”改为“资本和金融账户”。另一类调整是项目的英文名称改变,为与国民账户体系等其他国际统计标准的相关概念相协调,如经常账户下的“收益”改为“初次收入”、“经常转移”改为“二次收入”等。

二、项目归属及分类变化

一是“来料加工”在第五板下按照出口和进口分别记录在货物贸易贷方和借方,而第六版是按照“工缴费”净额记录在服务贸易贷方;“转手买卖”由服务贸易调整至货物贸易下,按净额记录在贷方。二是将“金融衍生工具”从证券投资中单列出来,成为与证券投资并列的分类。三是将储备资产列于金融账户下。为兼顾公众的使用习惯,我国在金融账户下设“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和“储备资产”两个大项,前者口径与以往公布表式的金融账户相同。

三、列示方法变化

一是使用一列方式列示数据。以往在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时,按贷方、借方、差额三列列示数据,2015年起按照一列列式数据。这种列示方法有助于进行时间序列分析。二是金融账户按差额列示而不再列式借贷方。主要是因为金融交易往往非常频繁,规模非常大,分析资产和负债的净变化比总流量更有意义。并且,总流量通常很难统计,很多时候需根据存量变化推算流量。另外,第六版给出了金融账户新的记录方法,可将资产和负债的增加均记录为正值,减少均记录为负值。考虑公众的使用习惯,我国仍采用以往的记录方法,即将金融账户资产净增加记借方(以负值表示),负债净增加记贷方(以正值表示)。

四、直接投资的统计方法发生变化

直接投资从第五版的“(投资)方向法”调整为第六版的“资产负债法”。两种方法主要是对逆向投资(即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外母公司的投资)的处理不同。第五版中,根据投资方向,直接投资被划分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ODI)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FDI),其中ODI下既包括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资产,也包括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负债(逆向投资),并按照资产减负债的轧差方式记录对外直接投资净资产;同样,FDI项下则采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负债减去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资产(逆向投资)的统计原则。而第六版中,直接投资改为列示资产、负债,资产中既包括属于ODI的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的投资,也包括属于FDI的境内子公司对境外母公司的逆向投资;负债同理。

五、改进了部分存量数据统计方法

根据《手册》的最新标准,从2015年起全面采用市值法统计和编制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表中的各项数据,替代以往个别项目历史流量累计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