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主要中央银行介绍
各国的中央银行对于货币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其产生、发展、职能及主要业务等,投资者在投资相应货币时,需要掌握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了解中央银行的地位与作用等内容。
美国联邦储备局
美国联邦储备局是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别称。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 , Fed)负责履行美国中央银行的职责,这个系统是根据《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于1913 年成立的。这个系统主要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及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等组成。
1.联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并负责实施有关的货币政策。
(2)对银行机构实行监管,并保护消费者合法的信贷权利。
(3)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
(4)向美国政府、公众、金融机构和外国机构等提供可靠的金融服务。
(5)发行美联储券,即美元。
2.联储的基本职能
(1)通过3 种主要的手段(公开市场操作、规定银行准备金比率、批准各联邦储备银行要求的贴现率)来实现相关货币政策。
(2)监督和指导各个联邦储备银行的活动。
(3)监管美国本土的银行,以及成员银行在海外的活动和外国银行在美国的活动。
(4)批准各联邦储备银行的预算及开支。
(5)任命每个联邦储备银行的9 名董事中的3 名。
(6)批准各个联邦储备银行董事会提名的储备银行行长人选。
(7)行使作为国家支付系统的权利。
(8)负责保护消费信贷的相关法律的实施。
(9)依照《汉弗莱· 霍金斯法案》(Humphrey Hawkins Act)的规定,每年2月20日及7月20日向国会提交经济与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10)通过各种出版物向公众公布联邦储备系统及国家经济运行状况的详细统计资料,如通过每月一期的联邦储备系统公告(Federal Reserve Bulletin)。
(11)每年年初向国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报告(需接受公众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及预算报告(需接受美国审计总局的审计)。
(12)委员会主席还需定时与美国总统及财政部长召开相关的会议并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并在国际事务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是“ 二战”后由美国、日本及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发起成立的银行,于1991年4月14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伦敦。其主要任务是帮助欧洲战后重建和复兴。该行的作用是帮助和支持东欧、中欧国家向市场经济转化。
1.组织结构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权力在于董事会(Board of Governors),各会员任命一名董事及一名副董事。董事会授权于其所推选的23 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Board of Directors),理事任期3年。理事会负责制定政策、决定计划案及审核预算。总裁由董事会推选,每任4 年;副总裁则由总裁推荐而由理事会任命。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其他部门包括金融、人事、行政、计划评估、作业支持暨核能安全、秘书处、法律室、首席经济家、内部审计、通讯等。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总部设于伦敦,并在其25 个受惠国设有29 个办公室。
2.操作模式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基本操作模式是:通过代理行来放贷,该行只在基准利率上加l~2个百分点,允许代理行可以收取剩下的6~8 个百分点,几乎是基准利率的3倍,代理行对此业务单独考核、单独记账,加强管理,及时撇除坏账。
3.主要业务
(1)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
(2)帮助受援国政府制定政策及措施,推动其经济改革,帮助其实施非垄断化、非中央集权化及非国有化。
(3)为基本建设项目筹集资金。
(4)参与筹建金融机构及金融体系,其中包括银行体系及资本市场体系。
(5)帮助支持筹建工业体系, 尤其注意扶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经营方针是“发展银行业务及商业投资银行的业务兼顾” 。
4.融资业务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优点在于其可在私有及公有部门运作。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结合商业银行及开发银行的原则与实务,对私有或可私有化企业及私有企业所必需的基础建设计划等提供资金。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依据特定计划案的需求弹性地设计各种融资工具,包括贷款、股本投资及担保。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运用健全的金融及投资原则进行各项融资。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设定各种适合融资条件,以便透过共同融资方式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及公私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活动一项主要特色在于与计划案有关的技术合作。至1997年年底为止,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与双边捐助国签署了53 项合作基金协定,总计5.12亿欧元,并己对1808件计划案承诺提供约5亿欧元的技术合作。
日本银行
日本银行(英文:Bank of Japan)是日本的中央银行,在日本经常被简称为日银(Nichigin)。日本银行本店,位于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日本银行的代表者是该行的总裁。
1.职能
(1)发行纸币现钞并对其进行管理。
(2)执行金融政策。
(3)作为政府的银行的同时,担任“最后的贷款者”这个银行的角色。
(4)执行与各国中央银行和公共机关之间的国际关系业务。
(5)搜集金融经济信息并对其进行研究。
2.资源优势
日本银行的资源优势在于规模较大、融资成本低、客户关系稳定以及日本政府保护等,从而可以抓住时机,全面出击,实现超常规增长。长期以来,日本国内市场开放度不高,监管政策严格,政府对银行提供隐性保护,银行破产率低,同时银行与企业相互持股,股权相对稳定,股价波动不大,银行缺乏市场竞争创新的压力和动力,国际竞争力不足。但是,由于当时经济环境大好,日本银行全球化扩张拥有丰富的资源优势。
(1)客户关系优势。即日本银行与企业相互持股,并实行主银行制度,关系稳定,企业全球化推动了银行全球化。所谓主银行制度就是每个企业都有一个主银行该行不仅是企业资金的主要供给者,而且主导企业的经营活动。许多研究表明,日本银行的国际化符合追随客户战略,企业国际化与银行国际化相互推动,日本海外企业所需短期资金主要由日本银行海外机构提供,所需长期资金中日本银行贷款占25%左右。
(2)资金低成本优势。在国内,由于储蓄率高,货币政策宽松(主要目的是抵消日元升值的负面影响),存款利率水平低于欧美国际市场利率,银行负债成本较低。在国外,由于银行规模及市值较大, 国际评级较高,融资利率低于英美银行同业。基于此,许多日本银行采取廉价扩张政策,与当地银行竞争,对当地银行产生了较大冲击。
(3)规模效率优势。即日本银行规模较大,成本效率较高。资产方面,日本银行规模较大,资产增长最快。
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 ,香港称英伦银行)成立于1694 年,是英国的中央银行,最初的任务是充当英格兰政府的银行,这个任务至今仍然有效。英格兰银行大楼位于伦敦市的Threadneedle(针线)大街,因此它有时候又被称为“针线大街上的老妇人”或者“老妇人” 。
1.银行机构
英格兰银行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及16名理事组成,是最高决策机构,成员由政府推荐,英王任命,至少每周开一次会。正副总裁任期5年,理事为4年,轮流离任,每年2月底离任4人。理事会选举若干常任理事主持业务。理事会下设5个特别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稽核委员会、人事委员会、国库委员会以及银行券印刷委员会。理事必须是英国国民,65岁以下,但下院议员、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
2.银行特点
英格兰银行享有在英格兰、威尔士发钞的特权,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由一般商业银行发钞,但以英格兰发行的钞票作准备;作为银行的最后贷款人,保管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并作为票据的结算银行,对英国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作为政府的银行,代理国库,稳定英镑币值及代表政府参加一切国际性财政金融机构。
因此,英格兰银行具有典型的中央银行的“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的特点。英国政府用公债向英格兰银行借钱,而英格兰银行用自己发行的货币(英镑)购买英国国债,这个国债是未来税收的凭证,英格兰银行持有国债就意味着可获得以后政府的税收。英国政府如果要买回流通在外的国债,必须使用金币或英格兰银行认同的等值货币(货币能兑换黄金) 。英格兰银行发行的货币(英镑)的前身是银行券,这些银行券其实就是储户存放在金匠那里保管的金币的收据。由于携带大量金币非常不便,大家就开始用金币的收据进行交易,然后再从金匠那里兑换相应的金币。时间久了,人们觉得没必要总是到金匠那里存取金币,后来这些收据逐渐成了货币,在金本位制下, 每单位的货币价值等同于若干重量的黄金(即货币含金量) 。因为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银行券的流通范围和接受程度很广,该银行的银行券就被默认为国家货币。
所以,英格兰银行购买国债可以用它的银行券,到以后就是称为英镑的流通货币。可以认为用国家货币能兑换政府公债,前提是可以兑换成黄金的货币或者等价物;用公债只可以到政府那里领取利息,不可以兑换成黄金或者货币,因为该公债是政府的“永久债务”。
加拿大中央银行
加拿大中央银行(英语是Bank of Canada)是加拿大的中央银行。它是由1934年的加拿大中央银行法案而建立的,旨在推广经济和保障加拿大的财政稳定,它是加拿大唯一的发钞银行。其总部位于惠灵顿街和渥太华下城区的银行街之间的加拿大中央银行大厦。
由于国内经济强劲反弹,加拿大中央银行于2010年6月1日宣布将隔夜拆借利率提高25个百分点至0.5%。这是加拿大近3年来首次加息,加拿大也因此成为此次金融危机后七国集团中首个加息的国家。
加拿大统计局2010年5月31日公布的数据显示,第一季度,加拿大国内生产总值按年率计算增长6.1%,增速较2009年第四季度的4.9%又有提高;住房、生活消费品和服务的开支继续增加;生产增长加快,库存水平在去年连续4 个月下降之后回升;进出口连续3 个季度双双增长。
另外,加拿大就业人数至2010年4月份增加了10.9万人,远超经济学家此前预期的增加2.4万人,同时,加拿大通货膨胀水平与预期相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1.内设机构
(1)办公厅: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信访、保密等工作。
(2)条法司: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3)货币政策司: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4)银行监管一司: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5)银行监管二司: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6)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7)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8)统计司: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9)会计财务司: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井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10)支付科技司: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账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11)国际司: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12)内审司: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13)人事教育司: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 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
(14)研究局: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的经济动态以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井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15)货币金银局: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16)国库局: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17)保卫局: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18)培训中心: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2.职责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及银行间债券、外汇和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制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确认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