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我国外汇市场概述
我国外汇市场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1985年12月,在深圳特区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外汇调剂中心,正式开办留成外汇调剂业务。1994年,我国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使我国的外汇市场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我国外汇市场的构成
我国外汇市场的构成包括柜台市场和同业市场两个方面。
(1)柜台市场。柜台市场也称为零售市场,是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市场。
(2)同业市场。同业市场也称为银行间市场,是外汇指定银行为了轧平其外汇头寸,互相进行投机交易而形成的外汇买卖市场。
我国外汇市场的特点
我国外汇市场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会员通过现场或远程交易终端自主报价,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交易。
(2)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的加权平均汇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后,商业银行制定对客户结售挂牌汇价的基准汇率。
(3)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具备真实有效的商业背景,外汇管理开放程度为交易自由度的限度。
(4)银行间外汇市场实施T+1和集中清算方式,交易中心统一为会员办理成交后的本币与外币资金清算交割。
我国外汇市场的参与者
我国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客户、中央银行以及外汇经纪人和经纪商。
1.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指定银行是外汇市场最主要的参与者。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是中央银行指定或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16家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外汇指定银行参与外汇市场的经营活动包括以下3个方面。
(1)代客户买卖外汇。
(2)进行银行同业间的外汇交易,以调整自身的外汇头寸。
(3)组织和创造外汇行情,并利用外汇市场行情的波动赚取利润。
2.客户
在我国,客户是指与外汇指定银行存在外汇交易关系的生产经营性公司或者个人,主要有跨国集团、进出口贸易公司、资产管理机构、投机者、外汇市场投资者以及留学人员、旅游者、侨居者。客户在外汇市场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外汇的终极供求者。跨国集团因为国际业务的需要,经常在各国的分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的调拨,是外汇交易的重要参与者。资产管理机构也是外汇市场上重要的参与者,它管理着巨额的资金和有价证券,为了使其管理的资产在外汇市场的波动中实现增值或保值而进行交易。外汇市场的投机者和投资者则是企图利用外汇市场汇率的波动,采用不同形式进行外汇交易,从中实现赚取差价,他们也是外汇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留学人员、旅游者和侨居者出于对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也会参与外汇市场交易。
3.中央银行
在外汇市场上,各国中央银行作为外汇市场的干预者,介入外汇市场的意图就是维护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保证市场的有序运行。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主要是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来进行的,即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市场交易,以达到预期目的。除了干预汇率的主要目的外,中央银行参与外汇交易,还有转移官方外汇储备的汇率风险或实现外汇储备增值的目的。
4.外汇经纪人和经纪商
外汇经纪商在外汇银行之间、外汇银行和外汇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代理外汇买卖业务并收取佣金。他们本身并不买卖外汇,而是在外汇买卖双方之间起桥梁作用,促使他们达成交易。国际银行间的大笔外汇买实,多数是通过外汇经纪商成交的。在我国,外汇市场起步比较晚,发展时间短,再加上政府实行外汇管制,所以没有外汇经纪商和外汇投资者存在的空间。目前,我国正积极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外汇交易中心正积极引进外汇经纪商制度,以培育和发展外汇交易主体,促进我国外汇市场的快速发展。
我国外汇市场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汇市大致经历了以下5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84年)。1979年我国的外贸管理体制开始进行改革,对外贸易由国营外贸部门一家经营改为多家经营。由于我国的物价一直由国家计划规定,长期没有变动,许多商品价格偏低且比价失调,形成了国内外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且出口亏损的状况,这就使人民币汇价不能同时照顾到贸易和非贸易两个方面。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并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1981年起实行两种汇价制度,即另外制定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并继续保留官方牌价用作非贸易外汇结算价。这就是所渭的“双重汇率制”或“汇率双轨制”。
1980年人民币官方牌价为1美元=1.50元人民币。从1981年1月到1984年12月期间,我国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贸易外汇1美元=2.80元人民币,官方牌价即非贸易外汇1美元=1.50元人民币。
第二阶段(1985—1990年)。在人民币双重汇率制下,外贸企业政策性亏损,加重了财政补贴的负担,而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外国生产厂商对双重汇率提出异议。1985年1月1日,我国又取消了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重新恢复单一汇率制,1美元=2.80元人民币。
事实上,1986年随着全国性外汇调剂业务的全面展开,又形成了统一的官方牌价与千差万别的市场调剂汇价并存的新双轨制。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物价上涨速度加快,而西方国家控制通货膨胀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此,政府有意识地对人民币汇率作了相应持续下调。1995年8月21日,人民币汇率调低至1美元=2.90元人民币;同年10月3日再次调低至1美元=3.00元人民币;同年10月30日又调至1美元=3.20元人民币。
从1986年1月1日起,人民币放弃盯住一揽子货币的做法,改为管理浮动。其目的是使人民币汇率适应国际价值的要求,且能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1986年7月5日,人民币汇率再度大幅调低至1美元=3.7036元人民币。1989年12月16日,人民币汇率又一次的大幅下调,由此前的1美元=3.7221元人民币调至当日的4.7221元人民币。1990年11月17日,人民币汇率再次大幅下调,由此前的4.7221元调至当日的5.2221元人民币。
第三阶段(1991—1993年)。自1991年4月9日起,我国开始对人民币官方汇率实施有管理的浮动运行机制。国家对人民币官方汇率进行适时适度、机动灵活、有升有降的浮动调整,改变了以往阶段性大幅度调整汇率的做法。实际上,人民币汇率实行公布的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存的多重汇率制度。
第四阶段(1994—2005年)。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1993年12月31日,官方汇率1美元兑换人民币5.8元,调剂市场汇率为1美元兑换人民币8.7元左右。从1994年1月1日起,将这两种汇率合并,实行单一汇率,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定为1美元兑换8.70元人民币。同时,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度,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革汇率形成机制。这之后,建立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相继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尤其是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我国政府承诺:在2000年之前,将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事实上,1994年我国已开始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可兑换,并已消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中的绝大多数限制。
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消除了若干在1994年后仍保留的经常账户下非贸易非经营性交易的汇兑限制;1996年7月,又消除了因私用汇的汇兑限制,扩大了供汇范围,提高了供汇标准,超过标准的购汇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即可购汇;1996年7月1日,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也全面纳入全国统一的银行结售汇体系,从而取消了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尚存的经常项目汇兑限制。
第五阶段(2005年至令)。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相关事宜公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汇市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3)2005年7月21日19:00时,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起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
(4)现阶段,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5)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适时调整汇率浮动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