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风险控制规则

3.2    风险控制规则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期货交易所一般都制定完整的风险控制规则,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

3.2.1    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都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知识链接3-2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制度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会员可以自由划出,但不得低于最低余额。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200万元,以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自有资金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属已冻结资金,无法自由支配。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资料来源: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资料整理。

另外,经纪会员代理投资者交易,须向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习惯上称为客户交易保证金,经纪会员向投资者收取的客户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铜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在铜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1)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2) 临近交割期时;

(3)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4)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5)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6)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铜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其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知识链接3-3

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合约保证金收取标准见表3-1。

资料来源: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资料整理。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其二,交易所根据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是否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知识链接3-4

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合约保证金收取标准见表3-2。

资料来源:根据《关于印发黄金、白银、螺纹钢等3个期货合约和连续交易细则等7个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2013年6月版)整理。

3.2.2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因此,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涨跌停板的幅度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如上海金属交易所的铜、铝涨跌停板幅度为5%,涨跌停板的绝对幅度随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变动而变动;而郑州商品交易所曾经的绿豆合约则是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上下波动1200元/吨作为涨跌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制度与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障期货市场的运转、稳定期货市场的秩序以及发挥期货币场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保障保证金制度有效实施。涨跌停板的幅度锁定了客户及会员单位每一交易日可能新增的最大亏损,从而使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一般情况下,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要大于在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从而保证当日在期货价格的变动达到涨跌停板幅度时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2)防止价格暴涨暴跌。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给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所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涨跌停板制度使期货价格在更为理性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使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间的相互作用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期货价格对市场信号和消息的反应有时却过于灵敏。通过实施涨跌停板制度,可以延缓期货价格波幅的实现时间,从而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某一交易日以涨跌停板收盘后,下一交易日价格的波幅往往会缩小,甚至出现反转,这种现象恰恰充分说明了涨跌停板制度的上述作用。

(4)控制风险。在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往往成为交易所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当交割月出现连续无成交量而价格跌停板的单边市场行情时,通过适度缩小跌停板幅度,可以减小价格下跌的速度和幅度,把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者的损失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

【例3-1】某客户在7月2日买入上海期货交易所铝9月期货合约一手,价格为15050元/吨,该合约当天的结算价格为15000元/吨。一般情况下,该客户在7月3日最高可以按照什么价格将该合约卖出?

涨停板价格=上一交易日结算价x(1+每日价格最大波动上限)

                 =15000x(1+3%)

                 =15450(元/吨)

3.2.3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一般情况下,为了使合约期满日的实物交割数量不至于过大,引发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距离合约交割期越近,会员和客户的合约持仓限量越小。

知识链接3-5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限仓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1.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2. 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3.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4.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表3-3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合约在三个不同阶段,即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一般月份)、交割月前第一月、交割月份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其中的12万手按双向持仓量计算,其他的手数按单向持仓量计算。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资料来源: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汇编》(2012年6月版)整理。

3.2.4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80%以上(含本数)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3.2.5    强行平仓制度

所谓强行平仓制度,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强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性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是指在出现特殊情况时交易所对会员、投资者的持仓予以强制性对冲以了结部分或全部持仓的行为。强行平仓制度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知识链接3-6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强行平仓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资料整理。

案例分析3-1

聚丙烯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制度设计解读

聚丙烯市场具有周期性,其景气周期与宏观经济周期有关,并受到国际原油、生产成本、供需变化、库存等的影响,因此加强上市后的市场监管和风险控制十分必要。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介绍,针对聚丙烯市场的具体情况,他们提出了保障期货价格发现效率、借鉴成熟品种有效经验、维护市场正常的流动性这3项原则来预防聚丙烯上市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多项控制制度来保障聚丙烯期货市场良好的运转。

第一,大商所对于聚丙烯期货交易采取涨跌停板制度。在设计该制度时,大商所除参考其他商品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制度外,更重要的是分析我国聚丙烯现货价格波动率情况。目前,华东地区现货贸易最为活跃,价格更具代表性。以浙江余姚地区的日交易价格为代表,2010-2012年的聚丙烯现货历史价格波动情况在正向和负向上的最大波动幅度分别为4.4%和-8%,波动幅度绝对值不超过4%的概率为99.76%,其中波动幅度绝对值低于3%的概率为99.06%。根据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设置的原则,聚丙烯期货的涨跌停板设置为4%。当聚丙烯期货合约出现连续停板时,交易所将提高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出现第一个停板当天的交易保证金维持在5%,其后第一个交易日的停板幅度调整至6%,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8%收取,若出现第二个停板,则其后第二个交易日的停板幅度调整至8%,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10%收取。根据聚丙烯现货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上述停板幅度设置能够保证触板的概率较低,可以有效释放市场风险,同时保证金水平可以保证市场安全运行。

当聚丙烯期货某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和随后的两个交易日(分别记为第N、N+1、N+2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若第N+2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N+3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N+3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交易所可在第N+2个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在第N+3个交易日,对该合约实施以下任意一种或几种措施化解市场风险,包括交易所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交易所也可以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进行强制减仓。

第二,大商所采用保证金制度来加强聚丙烯期货的风险管理。通常,一般月份的交易保证金设为5%。目前,大商所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其涨跌停板幅度的1.25倍,并对临近交割的聚丙烯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进行梯度设计,交易保证金也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变化进行调整。

聚丙烯期货沿用大商所上市品种已有做法,实行限仓制度。对于期货公司会员,聚丙烯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超过某一规模前,期货公司会员聚丙烯合约持仓不受限制;超过某一规模后,按照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对于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或比例,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大商所认为,在合约运行的不同阶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采取阶梯式限仓,既可以满足产业客户套期保值的需求,又能在临近交割月份时,严格控制合约持仓,有效防范市场运行风险。

通过对聚丙烯企业生产规模的调研,大商所规定聚丙烯期货交割月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设置为2500手。按照比例,交割月前一个月设为5000手,一般月份限仓为20000手。

第三,大商所采取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减仓制度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来控制风险。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合约持仓中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80%(含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的水平。而强制减仓是指当出现连续同方向3个停板时,交易所在第三个停板日收市后,将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当出现类似于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在采取紧急措施前上报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化工报》2014年3月10日相关报道及大连商品交易所相关资料整理。

问题:大连商品交易所在聚丙烯期货交易中采取了哪些风险控制措施?

分析提示: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大户报告制度等。

3.2.6    风险警示制度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知识链接3-7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风险警示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期货价格出现异常;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会员资金异常;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会员或投资者;会员涉及司法调查;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投资者警示风险:期货价格出现异常;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资料整理。

案例分析3-2

“327”国债期货事件反思

在中国的期货史上,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路径产生深远影响的事件莫过于“327”国债期货事件,它不仅影响了金融期货的上市时间和方式,也对商品期货的发展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327”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国债期货的代号,对应1992年发行1995年6月到期兑付的3年期国库券。该期国债9.5%的票面利息加保值补贴率,每百元债券到期应兑付132.00元。与当时的银行存款利息和通货膨胀率相比,“327”的回报太低了。1995年2月23日,提高“327”国债利率的传言得到证实,百元面值的“327”国债将按148.50元兑付。当日,“327”国债10分钟内共涨了3.77元。“327”国债每上涨1元,万国证券就要赔进十几亿元。按照它的持仓量和现行价位,一旦到期交割,它将要拿出60亿元资金。毫无疑问,万国证券没有这个能力。万国证券的总裁管金生铤而走险,16时22分13秒突然发难,砸出1056万口卖单,把价位从151.30元打到147.50元,使当日开仓的多头全线爆仓。若以收盘时的价格来计算,这一天做多的机构将血本无归,而万国证券不仅能够摆脱掉危机,并且还可以赚到42亿元。当夜,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23日16时22分13秒之后的所有“327”品种的交易异常,是无效的,该部分不计入当日结算价、成交量和持仓量的范围。

“327”国债事件的直接后果是这一当时最大的证券公司被申银证券公司合并。令人遗憾的是,在同一天,即1995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通过了《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想要规范国债期货市场,但发布同日的“327”国债风险事件导致国债期货夭折。1995年5月17日,在《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不到3个月,即发布了《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的紧急通知》。可以说,“327”国债期货事件中断了中国的金融期货试点。

对“327”国债期货风波的反思:

其一,缺少必要市场条件的金融期货品种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国债期货赖以存在的利率机制市场化并没有形成,金融现货市场亦不够完善。

其二,政策风险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是期货市场的重要风险源。

“327”国债风波中,保值贴补政策和国债贴息政策对债市气贯长虹的单边涨势起了决定作用。“327”国债可享受保值贴补,在保值贴补率连续数十月攀高的情况下,其票面收益大幅提高。在多空对峙时,其又受财政部公告(1995年2月25日公布)的朦胧消息刺激而大幅飙升,使得“政策风险”最终成为空方失败的致命因素。于是,空方不惜蓄意违规,利用交易管理的漏洞演出了最后“疯狂的一幕”。

在高通胀的情况下,实施保值贴补政策有一定的必要性,但由于我国国债流动性差及品种结构不合理,每月公布一次的保值贴补率成为国债期货市场上最为重要的价格变动指标,从而使我国的国债期货由利率期货演变成一种不完全的通货膨胀期货。于是,国债期货交易成了保值贴补率的“竞猜游戏”,交易者利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结果推算保贴率,而依据据称来自财政部的“消息”影响市场也成了多空孤注一掷的筹码。凡此种种,对我国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产生了直接的冲击,并最终导致国债期货成为“政策市”、“消息市”的牺牲品。

其三,健全和完善交易所管理制度方可防范期货市场层出不穷的风险。

“327”国债期货风波的产生虽有其突发性“政策风险”的因素,但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资金保障系统和交易监督管理系统的不健全也是“违规操作”得逞的原因。

资金保障系统方面:首先,国债期货过低的保证金比例放大了资金使用效应,成为国债期货投资者过度投机的诱因。“327”国债期货风波发生之时,上证所20000元合约面值的国债收保证金500元,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的保证金普遍为合约市值的1%。这样偏低的保证金水平与国际通行标准相距甚远,甚至不如国内当时商品期货的保证金水平,无疑使市场投机气氛更为浓重。其次,我国证券期货交易所均以计算机自动撮合为主要交易方式,此种交易方式仅按国际通行的逐日盯市方法来控制风险,尚不能杜绝透支交易。而“327”国债风波发生时,上证所采用的正是“逐日盯市”而非“逐笔盯市”的清算制度,交易所无法用静态的保证金和前一日的结算价格控制当日动态的价格波动,使得空方主力违规抛出千万手合约的“疯狂”行为得以实现。最后,“327”国债在风波发生之时,已成为临近交割的合约品种。“交割月追加保证金制度”当时尚未得到重视和有效实施,这也是国债期货反复酿成市场风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交易监督管理系统方面:第一,涨跌停板制度是国际期货界通行的制度,而“327”国债期货风波出现之时,上证所甚至没有采取这种控制价格波动的基本手段。第二,没有持仓限量制度。当时中国国债的现券流通量很小,国债期货某一品种的可持仓量应与现货市场流通量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并在电脑撮合系统中设置。第三,从“327”合约在2月23日尾市出现大笔抛单的情况看,交易所显然对每笔下单缺少实时监控,导致上千万手空单在几分钟之内通过计算机撮合系统成交,扰乱了市场秩序。第四,浮动盈利禁开新仓,这项制度虽具中国特色,但行之有效,它无疑对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起到了抑制作用。

其四,现代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要求计算机系统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327”国债期货风波出现之后,不少人对各交易所采取的计算机自动撮合交易方式提出质疑,认为这种交易方式对遏制过度投机和提高交易透明度不利。事实上,从五年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实践和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期货交易是我国期货市场的最佳选择,而且通过大型计算机系统控制期货交易中的实时风险,更有人工控制和事后控制所示具备的优势。比如我国期货市场目前采用的“逐笔盯市”风险监控模式,由计算机首先控制交易者下单的数量、价格和保证金比例,再由计算机从其结算账户中扣除其保证金。一旦有效保证金不足,计算机可自动禁止其开新仓,只允许平仓操作。在这方面,计算机实时监控远比人工控制效率高、反应敏捷。

应该说,在“327”国债期货风波发生之前,中国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交易所的丰厚利润,使管理者、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大大淡化,一味追求市场规模和交易量,放松了风险控制这个期货市场的生命线,终于导致了“327”风波的发生,并葬送了国债期货这个大品种,其教训是惨痛的。事件发生之后,政府监管部门、各交易所均健全了交易保证金控制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建立了诸如持仓限量制度、大户申报制度、浮动盈利禁开新仓等的交易风险控制制度。“327”国债期货风波以其惨痛的教训成为中国期货市场重视风险管理的开端。

问题:结合“327”国债期货事件,分析期货交易所应如何防范期货交易风险。

分析提示:期货合约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