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自然人直接架构点评

5.3 自然人直接架构点评


翻开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很多公司在上市前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核心公司(拟上市公司),如佳讯飞鸿(300213)、日科化学(300214)、常青股份(603768)、瑞丰高材(300243)、曲美家居(603818)、盛讯达(300518)、迈克生物(300463)、风范股份(601700)、江南嘉捷(601313)、松发股份(603268)、电魂网络(603258)等。这种架构有何利弊呢?

5.3.1 自然人直接架构的优点

自然人直接架构具有以下优点。

1. 套现个税可预期

较之税收立法尚未成熟的合伙企业,自然人直接出售股票的税政非常明确。根据税法规定[1],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2]-(限售股原值[3]+合理税费[4])]×20%以明家科技股东周建禄为例,根据明家科技公告,周建禄于2014年9月22日减持1 630 514股,每股价格45.685元,合计套现74 490 032.09元。周建禄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4 490 032.09-74 490 032.09×15%)×20%=12 663305.46(元)。但如果周建禄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明家科技,如前所述,其套现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能为20%,也可能为35%。如果周建禄通过有限公司持股明家科技,套现时的全部税负可能会高达40%[5]。表5-1列示了不同持股架构下,自然人股东套现时的税负对比表。

① 上述限售股是指:a.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b.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② 见《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061号)和《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2. 套现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周建禄减持明家科技股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6];但如果周建禄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明家科技,持股公司转让明家科技股票,需缴纳增值税[7]。如果周建禄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明家科技,合伙企业转让明家科技股票,也需要缴纳增值税[8]。表5-2为各种持股架构下,增值税的纳税情况。

①②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③ 在“营改增”之前,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一,大部分地区不征;“营改增”后,征收增值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3号)第五条。

④ 同①。

⑤ 同③。

3. 上市后套现可选择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即税款入库地。实务中,很多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对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实施了名目繁多的财政返还政策,因此不同的纳税地点虽然不能改变税基和税率,但会导致不同的实际税负。根据税法规定,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地点为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9]。也就是说,明家科技大股东周建禄可以比较全国各地政府对股票交易个税的财政返还力度,来决定其资金账户开户的营业厅,进而决定其纳税地。但如果周建禄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或者通过有限公司持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点均被锁定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经营地。表5-3为3种持股架构下纳税地点的总结。

①《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③④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⑥⑦⑧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3.2 自然人直接架构的缺点

自然人直接架构有以下缺点。

1. 不利于控制权集中

在本书第2章中,我们曾通过海康威视案例总结过,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拟上市公司,可以使表决权得以集中,实现大股东想要的“钱权分离”。以下我们以瑞丰高材(300243)为例进行解析。

【例5-1】

图5-3为瑞丰高材(300243)上市前股权架构图[10]。

上市发行后,瑞丰高材的实际控制人周仕斌的持股比例仅为22.77%,如表5-4所示[11]。

大股东周仕斌在上市之初较低的持股比为日后的股权纠纷埋下了隐患。

2016年5月23日,瑞丰高材宣布,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桑培洲以及第四大股东蔡成玉、第五大股东张琳、第六大股东张荣兴一起辞去在公司的相关职务。同年,中植系“京江通汇”在二级市场购入瑞丰高材股票,成为瑞丰高材第二大股东。

2017年1月6日,瑞丰高材(300243)举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上,上述5名股东均对大股东提议的与重组有关的18项议案投反对票,致使大股东周仕斌筹划的公司重组计划流产。[12]如果瑞丰新材的小股东在上市前通过周仕斌控制的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则完全可以避开这场上市后的控制权争夺战。

2. 缺乏利用股权杠杆的空间

股权杠杆是指实际控制人通过对一系列公司的股权安排,用较小的资金,达到控制巨额资金的方法。在第2章中,我们曾学习了金字塔股权架构,并了解了股权杠杆的威力。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拟上市公司,则关闭了设计股权杠杆的空间。具体可参考本书第2章“2.2节金字塔架构”。

3. 对于长期持股股东来说税负较高

如果股东持有的股权不计划出售套现,而是长期持有,每次取得分红即使是用于再投资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3]而且,被投资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4]

5.3.3 自然人直接架构适用情形

1. 规划上市后售股套现的财务投资人

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规划公司上市后把股票出售套现,最好采用自然人直接架构,不但套现时可以直接通过证券交易账户便利操作,而且税负较低。

2. 创业期的创始人股东

创业期,商业模式尚未打磨成熟,股权结构也不稳定,公司能否存活下去也尚未可知,所以不宜把股权结构设计得过于复杂。待公司商业模式渐趋成熟,公司盈利前再做股权架构设计,然后再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15]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167号)。

[2]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3]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4]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5] 计算过程为25%+(1-25%)×20%=40%,其中25%为有限公司转让明家科技股份所得需要承担的税费。(1-25%)×20%为有限公司将税后利润向周建禄分配,周建禄需承担的“股息红利”的个税税负。

[6] 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7] 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该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第一条免征增值税项目中没有合伙企业转让金融商品。但由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各地的税收征管中,是否对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征收增值税尚存在争议。”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10] 摘自瑞丰高材招股说明书第41~45页发行人基本情况整理而成。

[11] 摘自瑞丰高材招股说明书第49页。

[12] 见瑞丰高材: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2017-04-07。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1993〕第01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自然人从被投资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符合条件的转增,可以享受分期纳税的税收优惠。

[15] 见本书第四部分股权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