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限合伙架构适用情形
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往往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4.4.1 钱权分离度极高的创始人股东
对于一些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如互联网公司,VC/PE在企业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属于举足轻重的股东。如果创始人预判,自己及管理团队的持股比例会被稀释得非常低,为了控制权的需要,可以采取该种有限合伙架构,并尽可能让投资人或高管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核心公司(拟上市公司),创始人自己则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1]。
【例4-3】
绿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玉良曾将合伙企业架构用到了极致,仅用3.028万元控制了绿地集团188亿元的资产。图4-5为绿地集团借壳上市时的股权架构[2]。

在上述股东中,“上海格林兰”全称为“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其股权结构如图4-6所示[3]。

上海格林兰的普通合伙人“格林兰投资”全称为“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共有股东43人,其中张玉良的持股比例为30.28%,其余42人的持股比例均为1.66%(见图4-7),由于格林兰投资的股权很分散,只有张玉良一股独大,他成为格林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4.4.2 有短期套现意图的财务投资人
如前所述,选择在税收洼地注册合伙企业,合伙人可能享受核定征收或者财政返还的地方优待。如果投资人投资后,有短期内套现的计划,可以考虑有限合伙企业架构。
【例4-4】
月亮公司创始人罗先生计划一年内将月亮公司股权以1亿元价格出售给上市公司。如果罗先生直接持股月亮公司,他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假设投资成本为1 000万元,则税负为(10 000-1 000)×20%=1800(万元)。但是,如果罗先生通过注册在税收洼地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最低可能将税负降至10 000×10%×35%=350(万元)(采取核定征收)或者(10 000-1 000)×20%×(1-40%×90%)=1 152(万元)(假设地方留成税款的90%给予财政返还)。
4.4.3 员工持股平台
本书第2章2.1节中介绍过海康威视的案例。我们知道当股权激励的对象较多时,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不仅方便对股权进行管理,还有利于大股东获得更多的控制权。
[1] 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考虑,也可以以创始人注册的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2] 见《金丰投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第21页。
[3] 根据《金丰投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第75页的股权架构图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