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顶层架构

第一部分 顶层架构


印度作家普列姆·昌德有句名言:“财富带来痴迷,权力带来疯狂。”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中获得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叠加了股东对“财富”和“权力”的双重诉求。因此,糅杂着“钱”与“权”的股权注定是最能展现人性痴狂且极具故事性元素的领域。表P1-1根据对钱、权诉求强弱的不同,将股东分为如下4类。

A型股东。这是很多企业家的梦想,他们羡慕像比尔·盖茨那样自己创建公司,并且能够始终控制公司的企业家。比尔·盖茨不仅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之一,也是令人畏惧的CEO。但在现实中,既收获财富又不分股的企业家并不多。实际上,创业过程中的许多决定都要求创业者在财富与公司控制权之间做出取舍。对财富的渴望和对公司控制权的追求在大多数的场景中,是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出现这种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创业者必须吸引外部资源(人力、信息、资金)才能让公司创造价值,而这要求创业者用财富和控制权作为交换条件。

B型股东。如果说面对“钱”和“权”,企业家无法做到鱼和熊掌兼得,那么很多创始人股东在抉择时,会选择对控制权的倾斜。比如,京东CEO刘强东在中央电视台《对话》栏目中就说道:“如果不能控制这家公司,我宁愿把它卖掉!”

C型股东。如果说,创始人股东在钱权抉择中,往往把控制权排在第一位,那么公司员工和财务投资人(VC/PE)则会做出相反的选择——对钱的强诉求+对权的弱诉求。也正是B型股东和C型股东的相反选择,使得不同类型的股东具有了互补性,奠定了合作的基础。

D型股东。钱的弱诉求和权的弱诉求,这在现实世界中几乎是不存在的,我们可以忽略不计。

本部分主要针对B型股东和C型股东展开介绍。在第1章中,我们将解析不同持股比例在法律上的规定,以及这些比例会给股东带来哪些影响。在第2章中,我们将站在B型股东的角度,讨论在与C型股东合作时,如何分股不分权。在第3章中,我们将讨论,如果两个股东是创业伙伴,恰恰又都属于B型股东,该如何对股权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