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优先股
2.6.1 优先股的含义
国务院2013年11月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文,以下称为“46号文”),将在海外市场日趋成熟的证券品种优先股引入了我国,虽然仅为试点,但也是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1]。通俗地说,优先股股东以放弃部分表决权为代价,换取了优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根据46号文,如今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如表2-7所示。
2.6.2 案例5 中导光电
中导光电(839092)成立于2006年11月,2016年10月12日挂牌新三板。公司主营业务为平板显示器(FPD)和太阳能电池(PV)前后端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由于中导光电研发投入大,曾在挂牌前多次股权融资。挂牌时,该公司股权架构如图2-15所示。
表2-7 发行优先股条件汇总表

① 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② 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③ 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中导光电的实际控制人为Bo Li(李波)、胡春宇和Weihua Chen(陈维华)。挂牌时,该3人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的3i公司对中导光电持股比例合计为27.34%[2]。3名股东中持股比例最高的为Bo Li(李波),间接持有中导光电股比例仅为18.247%[3]。如果后续再引入投资机构,实际控制人失控的风险非常高。于是,当再次融资时,中导光电发行了优先股。
2017年5月26日,中导光电公布《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非公开发行22万股优先股,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2 200万元,所募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LTPS-TFT LCD自动光学检测设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高端平板显示检测系列设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
中导光电的优先股股东能享受哪些优先权益呢?
1. 优先获得固定股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发行的票面利率为1.00%。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依照本公司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配发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利率取得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的分配。
2. 回售权
优先股股东在优先股限售期届满后,有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股息及其孳息)。累计未支付的股息的计算方式如下:
累计未支付的股息=累计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累计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之孳息
其中,累计未支付优先股股息=本年度应支付的股息金额-本年度已支付股息金额+过往年度未支付股息之和
累计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之孳息=累计未支付的股息×当期票面利率×累计延迟支付自然天数/365
优先股股东又将放弃哪些表决权权利呢?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优先股股东表决权事项外,优先股股东没有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2.6.3 优先股点评
优先股是一种听起来让企业家很兴奋的制度设计,让部分股东以放弃“权”为代价,去换取更低风险的“钱”;其他股东则以承担更多股权中“利”的不确定性,去换取更多的“权”。但很遗憾,优先股并未成为实务中高频次的控股权设计工具,主要是因为在实务中优先股的应用空间有限,目前只能应用于以下4类公司。
1. A股上市公司或H股上市公司
据笔者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A股上市公司仅有46家发布过发行优先股公告。同期A股上市公司有3 467家,占比仅为1.3%[4]。
2. 新三板挂牌公司
据笔者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新三板挂牌公司仅有29家发布过发行优先股公告。同期,新三板挂牌公司为11 630家,占比仅为0.24%。
3.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授权国务院可以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做出规定。[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持有优先股呢?《公司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但《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分红及享受表决权、认购权,已经变相地认同了优先股。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在进行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不能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6]另外笔者提示,想使用优先权的有限公司股东需注意,一旦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个过程简称为“股改”,是公司新三板挂牌和境内IPO上市的必经之路),优先股将被废止,所有股东必须同股同权。
4. 海外上市公司
优先股制度是海外上市公司常用的融资手段,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优先股市场,早在19世纪就诞生优先股,拥有超过100年的优先股发行历史,是全球最大的优先股市场。在中国香港和欧美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优先股也已发展得颇为成熟。
[1] 见《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第一条第一款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7号)第二条。
[2] Bo Li(李波)、胡春宇和Weihua Chen(陈维华)的持股比例=(7.69%+51.4%+17.94%)×35.5%=27.34%。
[3] Bo Li(李波)的持股比例=51.4%×35.5%=18.247%。
[4] 根据荣大二郎神网站搜索统计。
[5] 见《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做出规定。”
[6] 见《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