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期权的做市商制度
与其他场内交易品种不同,大多数交易所期权交易采用做市商制来促成交易。做市商(Maker Market) 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对手,向期权报价方和询价方(买方和卖方)报出买卖价格,所报出的卖价一定高于买价,做市商的收益为买卖价差,交易所会设定买卖价差的上限。此外,交易所对做市商参与市场还有其他规定。例如,香港交易所对做市商的规定包括: 做市商的执照申请、执照形式及期限、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对冲活动记录、暂停、撤销以及交回执照等内容。做市商申请者向交易所申请做市商资格时,需向交易所注明其选定的责任范围或报价方式是回应报价还是持续报价等。
选择持续报价的做市商有责任就所持有的做市商执照所涉及期权类别的指定期权系列,提供不少于交易所指定最低数量的期权合约的持续报价。
选择回应报价的做市商有责任在收到有关其当时持有的做市商执照所涉期权类别的一个期权系列开价要求后:①将不少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数量的期权合约的开价盘输入期权交易系统:②维持报价至交易所规定的最短期限;③在收到该开价要求后与交易所指定的期限内作出回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对做市商业务规定如下:
第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
第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
第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对做市规则的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单个合约品种可以有多个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
第二,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
第三,合约品种的做市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1) 最大买卖价差;
(2) 最小报价数量;
(3) 参与率;
(4) 合约覆盖率;
(5) 回应报价的最长回应时间以及最短保留时间;
(6) 其他做市指标。
第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1) 期权合约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2) 当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0.005 元,或者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0.001 元时,做市商可以暂停对该合约提供买入报价。
(3)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 做市商可以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4)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做市商的存在,使交易所期权能够保持持续交易。期权交易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促进了期权交易的活跃,增加了市场流动性,为期权市场的迅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