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市场主体和报价方式

第五节市场主体和报价方式

一、市场主体

以上两节给大家简要介绍了外汇交易的对象,现在我们把注意力转移到外汇交易的主体上。所谓主体即外汇交易的参与者,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可以分为机构和个人。相比之下,机构在资金实力,研发能力以及对机会的捕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个人则占据了灵活性的便利。当然,机构也有强弱之分,它们之间也始终保持着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并与个人交易者也保持着互为依存的关系,本人现将主体归纳为五类:

1.外汇银行

外汇银行一般由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所担任。如果把外汇市场比作是一栋大楼,那么外汇银行就是支撑这座大楼不可或缺的栋梁。因为外汇银行在提供报价、调剂头寸余缺、推动行情演变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外汇银行就没有外汇市场的今天。此外,外汇银行还提供包括存款、支付结算、信息资讯等方面的金融服务,而这些服务又紧密了它们和参与各方之间的联系,所以外汇银行是整个外汇市场的中心。

2.各国央行

为保障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各国央行都会根据需要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外汇市场。如:通过买人或卖出外汇来影响本国货币的市长跌,或者是出于调整外汇储备结构的需要而调整不同货币间的比例。此外,为引导本国汇率的中长期变化,央行还可以通过调整利率、增减货币供应量等方怯间接地影响本国货币的汇率。总体而言,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中扮演着参与者和调控者的双重角色,而在各国的央行中,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和日本央行出面干预汇率的频率较高。

3. 外汇经纪商

外汇经纪商是由所在国央行或者金融监管当局所批准的、专业从事介绍外汇投资产品、传达交易信息的中介法人组织。它们是连接客户与银行的桥梁和纽带 ,在推动外汇市场蓬勃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绝大多数的个人客户是通过外汇经纪商与银行交易,而它们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取得佣金的收入。目前本人就职的日本国泰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就是一家获得曰本金融厅金融期货执照以及ISO9001:2000服务体系认证的外汇经纪类券商。当然,国内还有不少具有国际背景和专业资质的机构,它们也都在为推广外汇现货保证金交易、普及先进的投资理念而不懈地努力。

4.公司客户

公司客户指的是在曰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外汇有需求的企业法人,它们中进出口商占据着比较大的份额。进出口企业在境外采购和在对外销售的过程中会使用大量的外汇,因此它们会向银行直接买卖外汇以应对国际收支,而银行会对这些进出口商提供现货交易、于卓期交易、外汇期货合约等产品以满足它们不同的需要。

5. 个人客户

个人客户是指有需要进行外汇买卖的自然人。这部分人的需求主要以旅游、留学、单方汇兑、投资等为主。随着我国政府"藏汇于民"政策的实施,国内公民外汇持有量相对过去已大大增加,在能够满足曰常生活之余,投资需求正曰渐扩大。

以上五类投资者构成了外汇买卖关系的总和并形成了银行与银行(国内银行、国外银行、中央银行)、银行与客户(企业、个人)、银行与外汇经纪商这一多层次市场结构。它们在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交易活跃、发挥外汇市场综合功能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双向报价中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汇率报价是外汇交易的参考价格,外汇银行是提供汇率报价的主体并根据市场的变化,不间断地发布"买入价和卖出价"即双向报价。在这一过程中,银行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

案例1 当某银行给出GBPUSD买人价1.9905卖出价1.9910日寸,A客户申请卖出100万英镑,而B客户则申请买入100万英镑。该银行在接到双方的申请时立即以1.9905的价格买入投资者A的100万英镑,以1.9910的价格卖给B投资者100万英镑。在这一过程中:

银行收到100万英镑,付给客户A 199.05万美元,即:

1.9905(银行买人价即投资者卖出价)X100万英镑=199.05万美元

同时银行又付给客户B 100万英镑,收到199.10万美元,即:

1.9910(银行卖出价即投资者买人价)X100万=199.10万美元

注意:银行从B客户处收到的美元数额要高于付给A客户的数额,银行通过低买高卖获取了0.05万美元的收益(119.10万一119.05万),这是银行在调剂外汇供求关系期间所赚取的差价和报酬。

当然,外汇银行在每次调剂外汇市场供求关系的过程中都有权获得这部分收益,但同时它也必须承担买卖行为严重失衡情况下平衡市场供求关系的责任和义务,这会导致外汇银行蒙受损失。

案例2 某日英国央行决定升息25个基点以应对国内的通货膨胀,市场迅速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此时买入英镑的数量要远远大于卖出的数量。为保证买入者的利益,外汇银行及时入市卖出英镑以平衡市场的供求。如果当时GBP/USD为买入价1.9650、卖出价1.9655,而当时客户总体申请买人的数量为100万,而卖出的仅为10万,那么银行必须将自有的90万英镑卖出以平衡市场供求。如果英镑继续大幅上涨1日么银行卖出的90万英镑将蒙受损失,而这些损失往往是通过案例A中所取得的收益来填补的。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银行在享有双向报价所带来的收益的同时,也承担起了维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市场流动性的责任与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做市商"(Market Makers 或更准确的是Dealers)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做市商与庄凉的本质区别

在国际上成熟、发达的金融市场中,做市商普遍存在。如果没有做市商,投资者就很难方便、及时、灵活地买卖外汇、股票和其他的有价证券,而且它与"庄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见表1.7:

由此可见,做市商制度是值得肯定的,否则当行情出现大幅搜动之际,投资者就无法及时地止损,也不可能在行情启动的一刹那,获得入市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