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6.3 CBRC 的监管对象

16.16.3 CBRC 的监管对象

(1)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3) 经银览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