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期货与期货市场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学生应掌握期货交 易的概念及特点、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以及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主要内容;了解期货市场的功能和组织结构;熟悉套期保值的经济原理、基差在套期保值中的应用以及套利的主要种类和操作方法。
[重点]套期保值的经济原理, 套利的主要种类和操作方法
[难点]基差在套期保值中的应用
第一节期货市场概述
一、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期货交易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贸易形式发展的自然结果。
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社会有了生产,有了交换,便产生了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产生了各种形式的贸易活动。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按时间顺序先后出现过三种商品交换方式,即物物交换交易方式.现货交易方式(含现货远期合约交易方式)和期货交易方式。物物交换是人类最古老、最简单的商品交换方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这种简单的交换方式已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于是,现货交易这种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方式就产生了。大约到了13世纪,现货商品交易获得了广泛发展,许多国家都形成了中心交易场所、大交易市场以及无数的定期集贸市场.如罗马帝国的罗马大厦广场.雅典的大交易市场以及我国当时各地的大小集贸市场,它们都是按照既定的时间和场地范围进行大量的现货交易活动的。在现货商品交易普遍推行的基础上,产生了专门从事商品转手买卖的贸易商人,因而也出现了大宗现货批发交易。由于那时交易的商品主要为农产品,而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季节性,因而逐渐产生了根据商品样品的品质签订远期供货合同的交易方式。
1825年起,美国中西部的交通运输条件发生了惊人的变化,货物运价大为减少,如过去马车的吨英里运价为25美分,而铁路运价只要4美分,水运为2美分,于是西部农业区农民生产的粮食大量运往芝加哥,以便卖个好价钱。但由于供过于求,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因而产生了预先签订买卖合约,到期运来交实货的想法和交易方式。随着农业技术的发展,农产品产量大大增多,贸易量大增,仓储技术和仓库有了巨大的发展,芝加哥的粮食储运商能够储存大量粮食,因而促进了农产品的远期合约交易。
1848年,由82位商人发起组建了美国第一家中心交易所,即芝加哥交易所(ChicagoBoard of Trade)(简写为CBOT)。在交易所内,进行规范化的远期合约交易,由交易所承担买卖双方的信用担保和中介。远期合约的条款内容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产地、生产厂家、交易数量、价格或计价方式交收实货的日期和地点、付款方式、买者与卖者等条款。为使交易趋于正规化, 1865年,该所推出了期货标准化合约,以取代以前所用的远期合约。同年,该交易所又推行了保证金制度,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因交易双方不能按期履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此外,随着交易的扩大,交易行为日趋复杂,专门从事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机构和专门从事期货交易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也应运而生。至此,严格意义上的期货市场才得以确立。
1972年,在上述商品期货交易有成效地发展的启迪下,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hicagoMerantile Exchange)( 简写为CME)开始实行了第一笔 金融期货交易一外汇期货 合约的交易,它开辟了国际货币市场分部( IMM) ,进行英镑、加拿大元、德国马克、意大利里拉、日元、瑞士法郎和墨西哥比索等币种同美元的汇率期货合约的交易。后来,其他期货交易所也相继开展了金融期货交易,先后不断推出抵押证券期货、国库券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工具期货合约的交易。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期间,国际期货市场经历了空前的品种创新的高潮,使期货市场在国际金融贸易和投资领域中的地位日趋重要。目前,期货交易遍布市场经济发达的所有国家和地区,成为当代国际商品和金融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也重新登上了历史舞台。1990 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首次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但由于没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我国期货市场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国内各类交易所大量涌现,达50多家,期货经纪机构达到1000多家,期货市场虚假繁荣,引发了一-些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1993 年11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期货交易所从50余家减为3家: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经纪公司从330家减为目前的180余家,交易品种保留12个。1999 年,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四个管理办法陆续颁布实施,使中国期货市场正式纳入法制轨道。2004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我国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2004 年,期货市场扩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棉花、燃料油、玉米、黄大豆2号等品种先后上市交易。2006年初,期货品种又增加了豆油、白糖两大品种,使期货品种达到14个。200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沪深300指数被定为首个股指期货标的。2007年3月16日,中国国务院第489号令,公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最突出的特点是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为中国推出外汇期货和外汇期权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奠定了法律基础。2008 年1月,黄金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成功上市,进一步完善黄金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形成现货市场.远期市场与期货市场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2010年4月,我国首份股指期货合约开始上市交易。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单个金融衍生品合约之一 。
二. .期货交易
(一)期货交易的概念及特点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这种交易是由回避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愿意承担价格风险以获取风险利润的投机者参加并在交易所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进行的。期货交易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制度的一种创新,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期货交易是通过买卖合约进行的。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合约。在合约中,商品的规格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都是既定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而期货价格是在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方式达成的。
(2)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一般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
(3)期货交易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始终要维持-个最低保证金水平。
(4)期货交易最后进行实物交割的比例很小。大部分交易通过“对冲”操作来解除履约的责任。因此,期货交易一般是一种见钱不见物的交易,即所谓"买空卖空"。
(5)期货交易中的商品具有特殊性,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宜期货交易,能够称为期货交易商品的,必须具备可储存性,品质可标准化,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等特点。
(二)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
1.交易的目的不同
现货交易的目的在于商品实物本身。在现货交易中,买卖双方依据商定的合同条款,在确定的时期内进行商定的商品实物的交割,从而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期货交易的目的则在商品实物自身之外,或者说大多数期货交易者对实物交收并不感兴趣,买卖期货的目的是利用期货市场价格的上下波动进行期货的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因此,期货交易一般很少涉及实物所有权的转让,只是期货合约所有权的转移,以便转嫁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商品价格变化的风险或通过风险投资获利。
2.交易的形式不同
现货交易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随行就市,买卖双方直接商价交易。而期货交易则是集中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买进和卖出的是期货合约,这种期货合约是商品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契约,即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定品质规格标准的商品,并付清全部货款。正是由于期货交易的特定场所和标准化契约,使得它可以在交易所内自由买卖,交易转手。并且,期货交易是通过公开叫价方式或计算机竞价方式进行的,是将众多的买方和卖方集中在交易所内,以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方式进行,这样成交的价格将具有公认性和权威性。
3.付款方式不同
现货交易需要100%付款,期货交易只需要交纳商品交易额的5%~15%的保证金即可。
4.交易的商品品种不同
一般就来,所有商品都可以进行现货交易。但可进入期货市场的商品则需具备以下条件:大量流通,价格经常波动且不易预测.品种规格可明确划分,可储藏保存一定时期。
5.交易的保障制度不同
现货交易合同的履行受经济合同法的保护,但由于受市场诸多因素的影响履约率较低;期货合约则可通过到期前对冲或到期时实物交割履约。到期不能交割,交易所可强制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保证金中扣除,经济制约具有强制性,交易合约的履约率更高。
(三)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比较
期货交易与远期合同交易的相似之处是两者均为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时期或某特定期间内按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 数量商品的契约。但两者又有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1)期货交易是标准化的契约交易,交易数量和交割时期都是标准化的,没有零散的交易;而远期交易的数量和交割时期是交易双方自行决定。
(2)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内公开进行的,便于了解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远期合同交易则没有公开而集中的交易市场,价格信息不容易获得。
(3)期货交易有特定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既是期货交易履约的财力保证,又是期货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重要手段;而远期合同交易则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是否收取保证金。
(4)期货交易由交易所结算或结算所结算,交易双方只有价格风险,而无信用风险;而远期合同则同时具有价格风险和信用风险。
(5)期货交易注重价格风险的转移,远期交易注重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6)期货交易的合约.在商品交割期到来之前的规定时间内可以多次转手,允许交易双方在商品交割前通过反向买卖解除原合约的义务和责任,使买卖双方均能通过期货市场回避价格风险;而远期交易的合约在未到期之前很难直接转手,无论生产或经营发生什么变化,到期合约必须按规定进行实际商品交割。
三、期货合约
(一)期货合约的概念
期货合约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 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二)期货合约的内容
1.交易单位
每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数量和数量单位,统称"交易单位”。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大豆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也就是说,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买卖大豆期货合约,起步就得10吨,用期货市场的术语表达就是1手,这是最小的交易单位。
2.质量等级
商品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 、标准化的质量等级,-般采用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等级标准。
3.交割地点
期货合约为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指定了标准化的统--的实物商品的交割仓库,以保证实物交割的正常进行。大连是我国重要的粮食集散地之一,仓储业非常发达,目前,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都设在大连。
4.交割日期
商品期货合约对进行实物交制的月份作了规定。每种商品有几个不同的合约,每个合约标示着一定的月份,如1999年11月大豆合约与2000年5月大豆合约。
5.最小变动价位
最小变动价位指期货交易时买卖双方报价所允许的最小变动幅度,每次报价时价格的变动必须是这个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也就是说,当买卖大豆期货时.不可能出现2188. 5元/吨这样的价格。
6.涨跌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幅度指交易日期货合约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幅度。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大豆期货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7.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指期货合约停止买卖的最后截止日期。每种期货合约都有一定的月份限制,到了合约月份的一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约的买卖,准备进行实物交割。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大豆期货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第十个交易日。
现附两种期货合约供参考,如表12-1.表12-2所示。


四、期货市场
(一)期货市场的概念
期货市场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市场。这种买卖是由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经营者和承受价格风险而获利的风险投资者参加的,在交易所内依法公平竞争而进行的,并且有保证金制度为保障的交易。保证金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用较少的钱做较大的买卖,保证金一般为合约值的5% -15% ,与现货交易和股票投资相比,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投资资金比其他投资要小得多,俗称“以小搏大”。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获得实物,而是回避价格风险或套利,一般不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在于给生产经营者提供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以及通过公平、公开竞争形成公正的价格。
(二)期货市场的上市商品
一般来讲,期货市场中的商品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商品的品质等级、规格容易划分;
(2)商品的交易量大且价格频繁波动;
(3)商品耐储藏并易于运输。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可分为软商品、硬商品、金融商品三大类。
软商品是指农副产品和能源产品。
农副产品主要包括:谷物类.如玉米.小麦、燕麦、大麦.黑麦、油菜籽、向日葵籽等;豆类,如大豆、大豆油、大豆粉、红小豆、绿豆等;热带作物类,如咖啡.可可、天然橡胶等;畜产品类,如活猪、活牛、鸡及其制成品等;纤维产品,如棉花、干茧、生丝、人造纤维等;其他类产品,如木材、胶合板.糖、橙汁等。
能源产品主要包括:原油、取暖油、无铅与含铅汽油、丙烷等。
硬商品主要是指各种金属产品,主要包括铜、铝、铅、锌镍、黄金、白银、铂等。
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工具,如证券市场上的各种证券.外汇市场上的各种外币、股票市场上的各种股票价格指数等。
(三)期货市场的功能
期货交易自产生,历经百余年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一种相当成熟的、高层次的贸易方式。这是与期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经济功能密不可分的。
1.回避市场风险(转移价格风险)的功能
在当今经济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无法避免不同程度的价格波动即价格风险,因此人们都希望转移这种价格风险,期货市场正是回避经营风险的理想场所。期货交易者可以通过在期货市场上做“套期保值"交易来达到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目的。
2.发现合理价格
期货交易所是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交易场所,它将众多影响供求关系的因素集中于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形成-一个公正的交易价格。它反映各种因素对交易的今后某一个时期、某一特定商品的影响,这一交易价格被用来作为该商品价值的基准价格,通过现代化的信息传递手段迅速传递到各地,各地的人们利用这一至关重要的价格信息来制定各自的生产、经营、消费决策。
第二节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
期货市场是一种高级的市场组织系统,其组织结构主要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交易主体。
一、期货交易所
(一)期货交易所的概念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期货交易运作的载体。期货交易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即由会员共同出资联合组建,每个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交易所会员有权在交易所交易大厅内直接参加交易,同时必须遵守交易所的规则,交纳会费,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市场中的作用.
期货交易所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主要靠收取交易手续费维持交易设施以及员工等方面的开支,费用节余只能用于与交易直接有关的开支,不得进行其他投资或利润分配。期货交易所本身不拥有任何商品,不买卖期货合约,也不参与期货价格的形成。期货交易所的作用是将卖方买方,套期保值者、投机者高效有序地汇集在一起,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交易的正常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为期货交易提供一个专门的、有组织的场所和各种方便多样的设施,如先进的通信设备等。
第二,统一制定期货合约,将期货合约的条款统一化和标准化。使期货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提高了市场效率。交易所自身不拥有,也不能买卖合约,它仅提供买卖合约的场所。
第三,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并保证和监督这些制度规则的实施,最大限度地规范交易行为。交易所不确定价格,价格在交易厅内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形成。
第四,监督、管理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包括交易者之间的纠纷、客户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等。
第五,为交易双方提供履约及财务方面的担保,从而大大降低了期货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第六,提供信息服务,及时把场内形成的期货价格公布于众,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交易所公布价格信息,以便让场外的交易者了解市场行情。
(三)期货交易所的特点
期货交易所发展到现在已经十分国际化。其商品的交易范围更加广泛,金融性更强,受经济增长速度的制约性更大,对国际国内政局的动荡反映更加敏感。
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期货交易所为代表的现代国际期货市场发展进一步加速 ,并在各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些显著的特点。
第一,大多数期货交易所,特别是历史悠久的期货交易所,皆是由现货远期市场发展而成的。许多期货交易所在最初建立时,交易方式都是以现货和远期合约交易为主。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期货交易开始成为交易所主要的交易方式。
第二,期货交易所在最初建立时,交易范围十分有限,交易品种也很单一,而且大都局限在农副产品、金属、橡胶和石油等初级产品上。随着期货交易的不断发展,交易所的交易品种逐步增加,期货交易方式被广泛地运用到许多领城,如股票期货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利率期货交易等。
第三,在期货交易发展的100多年时间里,期货交易所不仅在数量上大幅度增加,其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目前世界各国的各类期货交易所已达数百个,许多交易所已成为颇具影响的交易中心,而且许多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已经成为国际商品市场的主导价格。
第四,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手段和设施上得到巨大改进。目前,交易所已全部采用计算机管理,装备了电传.传真等现代通信工具,特别是通过计算机终端联网,不仅将世界各地的交易所市场联系在一起,而且缩短了成交时间,提高了交易效率,加快了市场信息传递,扩大了市场交易的流动性。
第五,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手段更加完备。随着交易所的不断发展,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期货交易法规.保证金制度、结算制度、仲裁制度.赔偿制度、会员制度、佣金制度.代理制度等众多的法规和条例先后建立健全,保证了交易所的稳定发展。
第六,期货交易所的市场交易已越来越与生产脱节,其投机性越来越大。市场交易的目的已不再局限于过去单一的商品买卖,人们参与市场交易的目的更大程度上是为了融通资金、商品保值、风险转移、确定合理价格或进行买空卖空的投机。
二、期货结算所
期货结算所,又称“票据交易所”或者“期货清算所”,主要负责期货交易的结算,包括到期合约的平仓,并承担每笔交易的清算和期货合约到期履约等责任。它也是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期货结算所的种类和作用
1.期货结算所的种类
目前世界上的期货结算所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分离于期货交易所之外的独立的期货结算所,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清算公司;另一类则是 包含在期货交易所之中的期货结算所,是期货交易所下设的一个职能部门,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和纽约金属交易所。我国的期货结算所属于后一种类型。期货结算所的这两种体制各有优点,前者的优点主要体现在清算过程客观公正,具有安全性. .并有利于风险控制;后者的优点主要是工作关系比较顺畅,易于管理,效率较高。
2.期货结算所的作用
无论期货结算所采用哪一种体制,其作用是相同的。
(1)期货结算所可以简化结算手续,活跃交易。期货结算所在期货合约的结算过程中充当买卖的“第三方",即相对买方而言是卖方.相对卖方而言是买方,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无须知道自己真正的交易对方是谁,他们只需要同期货结算所进行结算。这样可以简化结算手续,活跃期货交易。
(2)期货结算所大大简化了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期货合约到期后,若不进行对冲平仓就必须进行实物交割。由于期货交易本身的特点,很可能在到期以前已经经过多次转手,每次转手都可通过期货结算所抵消其履约义务,所以最后只剩下最初的卖者和最终的买者来履行合约规定的义务。而最初的卖者和最终的买者只需通过期货结算所将货物或货款交给对方,并在期货结算所的监督下完成最终的实物交割,这样就使原来比较复杂的交易链变得简单了。
(3)期货结算所为期货合约的履约提供担保。由于期货结算所在结算中充当买卖双方的第三方,一旦合约的一方出现交易风险无法股约,期货结算所就负有履约的责任。这就为期货合约的履约提供了保证,从而维护了期货交易的正常秩序,保证了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期货清算所的管理制度
期货结算所在规范化发展中建立了一套有效严密的规章制度,在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保障期货市场安全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登记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一般规定,凡经期货交易所成交的期货合约,必须在规定的交易结算所登记结算后才为合法合约。如结算会员将其代理买卖的期货合约自行结算或抵消,以逃避缴纳结算费用或其他费用,当属违纪行为.应受到查究和惩罚。
2.结算保证金制度
结算保证金制度是指期货结算所规定每一个结算 会员都必须在结算所内存入一笔资金,用以作为结算会员为自已或其他非结算会员代为结算提供保证的制度。结算保证金也称“开仓押金”。每张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数额由结算所决定,一般情况下,结算保证金是根据结算会员手中的买入持仓与卖出持仓冲抵后的净持仓来计算的。
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期货结算所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结算价计算出每位结算会员当日的持仓盈亏的制度。如结算会员存在持仓亏损,则该持仓亏损额必须在第二天交易开市前予以补足,否则第二天开市后结算所有权对该结算会员的在手合约实施强制平仓。同时,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都实行每日无负债制度,使得期货结算所作为买卖双方的第三方,对一切经过它结算后的期货合约的买卖提供担保。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风险日益增大和电子交易系统的发展,每日无负债制度已开始逐渐被每笔无负债制度取代,使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4.最高持仓限额以及大户申报制度
为了防止期货市场上的操纵和垄断行为,保护大多数期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因期货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而造成的市场风险,期货结算所对每一个会员在一定时间内的最高持仓量作出限制性规定。如果结算会员的持有合约数量超过了最高持仓限度,交易结算所会通过提高其所持合约的保证金金额等措施加以限制和制约。
最高持仓限额分为两种,即绝对持仓限额和相对持仓限额。绝对持仓限额即结算所根据每种期货合约具体制定一个最高持仓量的标准,相对持仓限额则是根据期货结算所对每一个会员的持仓量占市场总持仓量的比例制定--个限制性标准。目前有的期货结算所采用绝对持仓限额,有的采用相对持仓限额,也有的同时采用双重标准。我国期货交易所(结算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限仓制度规定持仓限额的80%时,由自营会员、经纪公司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所)报告有关情况,同一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持仓合并计算。
5.风险处理制度
所谓风险处理制度就是当结算会员破产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约时,交易结算所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以防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制度。这些措施主要有:
(1).立即将该会员账户上的一切期货合约进行平仓转让或套取现金、现货,对此,该会员不得有任何异议;
(2)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入不抵出,就动用该会员在交易结算所的结算保证金来抵补;
(3)如果结算保证金不能弥补亏损,则动用所有结算会员的结算保证金进行抵补;
(4)最后若还不足以弥补亏损,就要动用交易结算所的资本金了;
(5)在必要的情况下,期货结算所也可以要求全体结算会员增繳结算保证金,以增强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正是由于期货结算所实行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才降低了期货市场上的风险,使期货市场成为一个履约率和安全性极高的交易场所。
三、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组织。作为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经纪公司具有如下职能: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期货经纪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各国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及期货交易所都制定相应的规则,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在我国,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如实、准确地执行客户交易指令,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制造、散布虚假信息等进行信息误导,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得承诺与客户分享利益和共担风险,禁止自营期货交易业务,必须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不得在交易所场外对冲客户委托的交易。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国对期货经纪公司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期货代理的机构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严格审核并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目前,获得期货代理业务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规范的公司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通信设施,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有一-定数量且具备资格的专业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
期货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是指所有进行期货合约交易的企业或个人。根据参与交易的目的与动机的不同,期货交易者可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期货投机者两大类。
(一)套期保值者
套期保值者是指那些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或已拥有或将拥有)准备以后出售的商品或对将要买进的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个人或企业。
套期保值者一般只从事 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商品的期货交易,他们进行期货交易的目的是寻求价格保障,尽可能地降低价格风险.从而把主要的精力集中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上,以此来取得E常的生产经营利润。套期保值者的交易特点是:交易量较大;期货市场中的头寸具有相对稳定性且一般不随意变动;期货合约的持有时间较长,只进行一次性平 仓或实物交割,而不像投机者那样频繁转手。
在实际的交易活动中,套期保值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公司;可能是生产者,也可能是加工商,贸易商。大多数是从事商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的工商业者。
(二)期货投机者
期货投机者是指那些通过预测期货价格的未来变动趋势,以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手段赚取期货价格波动差额的个人或企业。投机者参与交易的目的与套期保值者正相反,他们对实际商品并不感兴趣,所追求的就是通过期货价格的波动来赚取差额利润。
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期货投机者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按交易部位划分,可分为多头投机者和空头投机者;按交易量的大小划分,可分为大投机者与小投机者;按投机者每笔交易的持仓时间划分,可分为一般交易者,当日交易者、“抢帽子”交易者。一般交易者,又称部位交易者,这一类投机者在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后,通常持仓数日或数周、数月以上,待价格变化有利时,再将合约平仓,这是大部分投机者通常采用的办法。当日交易者是指持仓时间为一天,即当天买进并卖出的交易者。他们只关心当日行情的变化,随时将期货合约平仓,一般是在对商品价格趋势摸不太清时采用这种方法。“ 枪帽子”交易者又称逐小利者,即利用价格频繁波动赚取微利的投机者。和当日交易者一样,这类交易者很少将手中的合约保留到第二天。
与套期保值者相比,期货投机者的交易特点主要表现在:投机者每次的交易数量比较小;期货市场中的头寸经常变动,稳定性较差;期货合约的持有时间较短,转手率较高;一般进行现金结算或对冲平仓,而不进行实物交制。
对于一个完整的期货市场来说,套期保值者和期货投机者都是必不可少的,两者的关系相互依存,缺少任何一方,期货市场都无法正常运转。没有套期保值者,期货市场便脱离现货市场,从而使期货商品价格与现货商品价格失去应有的联系,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便无法实现。缺少投机者的参加,期货市场的交易量和资金量将很小,套期保值者的价格风险将无法转移出去。这是由于套期保值者在市场上的地位不能随意变动,其位置保留时间长,交易量也大,所以往往需要几个投机者多次共同吸收一次套期保值的交易量。没有投机者的参与,期货交易者将很少,很容易形成垄断.价格也极易被少数人或企业垄断,致使真正的市场价格无法形成。此外.投机者的交易还有助于市场的稳定。因为投机者在价格处于低水平时买进期货,使需求增加,价格上升;而在价格较高水平时卖出期货,使需求减少,价格下降。可见.期货市场的投机者是价格稳定的有利因素。
第三节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期货市场基本的经济功能之一就是提供价格风险的管理机制。为了避免价格风险,最常用的手段便是套期保值。套期保值( Hedging)又译作“对冲交易”或“海琴”等。它是指是在期货市场买进或卖出与现货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商品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或买进期货合约而补偿因现货市场价格不利变动带来的实际损失。也就是说,套期保值是以规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一种期货交 易行为。
在从生产.加工.储存到销售的全过程中,商品价格总是不断发生波动,且变动趋势难以预测,因此,在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可能出现因价格波动而带来的风险。所以,不论对处于哪一环节的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来说,套期保值都是一种能够 有效地保护其自身经济利益的方法。
二、套期保值的经济原理
套期保值之所以能有助于规避价格风险,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是因为期货市场上存在两个基本经济原理。
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尽管变动幅度不会完全一致 ,但变动的趋势基本一致。即当特定商品的现货价格趋于上涨时,其期货价格也趋于上涨;反之亦然。这是因为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虽然是两个各自分开的不同市场,但对于特定的商品来说,其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主要的影响因素是相同的。这样,引起了现货市场价格的涨跌,就同样会影响到期货市场价格同向的涨跌。套期保值者就可以通过在期货市场上做与现货市场相反的交易来达到保值的功能,使价格稳定在一个目标水平上。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价格随期货合约到期日的临近,两者趋向一致。这是因为,期货价格通常高于现货价格,在期货价格中包含有储藏该项商品直至交割日为止的一切费用,当合约接近交割日时,这些费用会逐渐减少乃至完全消失,这样,决定两者价格的因素实际上已经几乎相同了。这就是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市场走势趋同性原理。
正是上述经济原理的作用,使得套期保值能够起到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最大限度地降低价格风险的作用,保障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稳定进行。
三、套期保值的操作原则
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是利用期货合约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很方便地进行“对冲”这一特点,通过在期货市场上持有一个与现货市场交易部位相反但数量相同的合约,从而在一个市场出现亏损时,另一个市场就会出现盈利。这样就在两个市场之间建立起一种互相补偿、互相冲抵的机制。套期保值有以下几项基本操作原则。
(一)交易方向相反原则
交易方向相反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套期保值者必须同时或先后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上采取相反的买卖行动,即进行反向操作,在两个市场上处于相反的买卖位置。只有遵循交易方向相反原则,交易者才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上盈利的结果,从而才能用一个市场上的盈利去弥补另一个市场上的亏损,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如果违反了交易方向相反原则,所做的期货交易就不能称作套期保值交易,这样不仅不能规避价格风险,反而增加了价格风险,其结果是要么同时在两个市场上亏损,要么同时在两个市场上盈利。比如,对于现货市场上的买方来说.如果他同时也是期货市场的买方,那么,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他在两个市场上都会盈利,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在两个市场上都会亏损。
(二)商品种类相同原则
商品种类相同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择的期货商品必须和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中买进或卖出的现货商品在种类上相同。只有商品种类相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才有可能形成密切的关系,才能在价格走势上保持大致相同的趋势,从而在两个市场上同时采取反向买卖行动才能取得效果。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必须遵循商品种类相同原则,否则,所做的套期保值交易不仅不能规避价格风险,反而会增加价格波动的风险。
(三)商品数量相等原则
商品数量相等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上载明的商品数量必须与交易者将要在现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的商品数量相等。做套期保值交易之所以必须坚持商品数量相等的原则,是因为只有保持两个市场上买卖商品的数量相等,才能使一个市场上的盈利额与另一个市场上的亏损额相等或最接近。当然,结束套期保值时,两个市场上盈利额或亏损额的大小,还取决于当时的基差与开始做套期保值时的基差是否相等。在基差不变的情况下,两个市场上的亏损额和盈利额就取决于商品数量,只有当两个市场上买卖的数量相等时,两个市场的亏损额和盈利额才会相等,进而才能用盈利额正好弥补亏损额,达到完全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
当然,因为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所以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商品数量是固定不变的,但是,交易者在现货市场上买卖的商品数量却是各种各样的,这样,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时很难使所买卖的期货商品数量等于现货市场上买卖的现货商品数量,这就给做套期保值交易带来一定困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套期保值交易效果。
(四)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
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最好与交易者将来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选用期货合约时,之所以必须遵循交割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是因为两个市场上出现的亏损额和盈利额受两个市场上价格变动幅度的影响.只有使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制月份和交易者决定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时间相同或相近.才能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增强套期保值效果。因为,随着期货合约交制期的到来,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会趋向一致。
从理论上讲,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同时兼顾上述四大操作原则,忽略其中任何一个都有可能影响套期保值交易的效果。
四、套期保值的类型
套期保值有两种基本类型,即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两者是以套期保值者在期货市场上买卖方向来区分的。
(一)买入套期保值
买入套期保值又称买期保值、多头保值,是指交易者先在期货市场买入期货,以便将来在现货市场买进现货时不致因价格上涨而给自已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套期保值方式。这种用期货市场的盈利对冲现货市场亏损的做法,可以将远期价格固定在预计的水平上。买入套期保值是需要现货商品而又担心价格上涨的客户常用的保值方法。
多头(买进)套期保值举例如下。
例12-1一个铜材加工厂,1 月份签订了6月交货的加工合同,加工期为一个月,需买进原料2 500吨,合同签订时铜原料价格较低。工厂欲以此为进货成本,而该加工厂又不愿早进原材料库存,决定5月份再买进原材料加工。由于担心原料价格上升,于是在期货市场上做了多头(买进)套期保值,其交易的价格资料及情况分析如表12 -3所示。

由表12-3的分析可知,该厂以期货市场盈利300元/吨抵补了现货原料成本的上涨,则实际的购原料成本为28800 - 300 = 28500(元/吨) ,达到了既定的保值目标,又避免了库存和占用资金,降低了费用。
(二)卖出套期保值
卖出套期保值又称卖期保值、空头保值,是指交易者先在期货市场卖出期货,当现货价格下跌时以期货市场的盈利来弥补现货市场的损失,从而达到保值目的的一种套期保值方式。卖出套期保值主要适用于拥有商品的生产商或贸易商,他们担心商品价格下跌使自己遭受损失。
空头(卖出)套期保值举例如下。
例12-2某粮油进出口部门,9 月购入美国大豆10 000吨,预计12月份将大豆售出,售价2900元/吨可保证其正常利润。由于预测大豆价格可能下降,于是在大连商品交易所(DCE)做了空头保值。其价格情形及操作过程如表12-4所示。

由表12-4的分析可知,该粮油进出口部门由于准确地预测了价格变化趋势,做了空头保值,成功地以期货市场盈利300元/吨弥补了现货交易的损失,实际销售价2600 + 300 =2900(元/吨).达到了目标值。
理论上,套期保值为现货商提供了理想的价格保护,但实际生活中,期货市场毕竟是不同于现货市场的独立市场,它还会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期货价格的波动时间与波动幅度不一定与现货价格完全一致,加之期货市场上有规定的交易单位,两个市场操作的数量往往不尽相等,这些就意味着套期保值者在冲销盈亏时,有可能获得额外的利润或亏损,从而使交易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套期保值也不是件一劳永逸的事情。 要深刻理解并运用套期保值,避免价格风险,还必须掌握基差及其基本原理。
五、基差在套期保值中的应用
(一)基差的含义
基差是指某一特定商品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现货价格与该商品在期货市场的期货价格之差,即:基差=现货价格一期货价格。例如,假设9月28日黑龙江省的一个大豆产地的大豆现货价格为1810元/吨,下年度3月份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合约价格是1977元/吨,则基差是-167元吨;又如,9月28日上海地区的油脂厂买进大豆,当地的现货价格是2080元/吨,那么,基差为+ 103元吨。
由此可知,基差可以是正数也可以是负数,这主要取决于现货价格是高于还是低于期货价格。现货价格高于期货价格,则基差为正数,又称为远期贴水或现货升水;现货价格低于期货价格,则基差为负数,又称为远期升水或现货贴水。
(二)基差与套期保值
最初讨论套期保值时,假设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完全一致。 理想状态的套期保值,在整个保值过程中基差应保持不变。但实际上这种理想状态很少发生,基差总是在不断的变动中,这种变动会导致套期保值者利润的增加或减少。导致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差异变化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第一, 现货市场中每种商品有许多等级,每个等级价格变动比率不一。但是期货合约却限定了一个特定等级,这样,也许需套期保值的商品等级的价格在现货市场中的变动快于合约规定的那种等级。第二,当地现货价格反映了当地市场状况,而这些状况可能并不影响显示全国或国际市场状况的期货合约价格。第三,当前市场状况对更远交割月份的期货价格的影响小于对现货市场价格的影响。第四,需套期保值的商品可能与期货合约规定的商品种类不尽相同,比如布匹生产商可能用棉花期货代替纱线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但纱线的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并不与棉花的一样,因此其价格波动可能与棉花价格不一致。
下面以买期保值为例进行说明。
例2-37月1日,大豆的现货价格为每吨2040元,某加工商对该价格比较满意,其目标价格即为2 040元/吨。为了避免将来现货价格可能上升,而提高原材料的成本,该加.工商决定在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大豆套期保值交易。而此时大豆9月份期货合约的价格为每吨2 010元,基差30元/吨,该加工商于是在期货市场上买入10手9月份大豆合约。8月1日,大豆价格果然上涨,但是涨幅不一样,现货价格上涨40元/吨, 价格为2 080元/吨,期货价格上涨30元/吨,价格为2040元/吨,基差40元/吨。若此时他在现货市场上以每吨2 080元的价格买入大豆100吨,同时在期货市场上以每吨2 040元卖出10手9月份大豆合约,来对冲7月1日建立的空头头寸。交易情况如表12 -5所示。

在该例中,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均上升,但现货价格的上升幅度大于期货价格的上升幅度,基差扩大,从而使得加工商在现货市场上因价格上升买入现货蒙受的损失大于在期货市场上因价格上升卖出期货合约的获利,盈亏相抵后仍亏损1 000元。同样,如果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价格不是上升而是下降,加工商在现货市场获利,在期货市场损失。所以只要基差扩大,现货市场的盈利不能弥补期货市场的损失,净亏损出现。
第四节期货市场的投机与套利
一、期货市场的投机
期货投机交易指在期货市场上以获取价差收益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投机者根据自己对期货价格走势的判断,作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如果这种判断与市场价格走势相同,则投机者平仓出局后可获取投机利润;如果判断与价格走势相反,则投机者平仓出局后承担投机损失。因为投机的目的是赚取差价收益,所以,投机者一般只是平仓了结期货交易,而不进行实物交割。
所谓价差投机是指投机者通过对价格的预期,在认为价格上升时买进、价格下跌时卖出,然后待有利时机再卖出或买进原期货合约,以获取利润的活动。
如预计11月份小麦期货价格上升,则10月份决定买进11月份小麦合约若干手,待小麦价格上升后,在合约到期日之前,卖出合约平仓,扣除手续费后获净利。若预计错了,则受损失,并支付手续费。如预计11月份小麦期货价格下跌,则应做空头,然后待时机补进以获利。
进行价差投机的关键在于对期货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分析预测是否准确。由于影响期货市场价格变动的因素很多,特别是投机心理等偶然性因素难以预测,所以,正确判断难度较大,这种投机的风险也较大。
二、期货市场的套利
(一)套利的基本含义
套利交易是期货投机交易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利用期货市场中不同月份、不同市场、不同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差,同时买入和卖出不同种类的期货合约,来获取利润。正如一种商品的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经常存在差异一样,同种商品不同交割月份的合约价格变动存在差异,同种商品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的价格变动也存在差异。由于这些价格差异的存在,使期货市场的套利交易成为可能。
套利交易丰富和发展了期货投机交易的内容.并使期货投机不仅局限于期货合约的绝对价格水平变化,还更多地转向期货合约相对价格水平变化。套利交易对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积极的意义。具体地讲,套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套利提供了风险对冲的机会,二是套利有助于合理价格水平的形成。
(二)套利的特点
套利与普通的投机交易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普通的投机交易是从单一的期货合约中利用价格的上下波动赚取利润,而套利交易则是从不同的两个期货合约彼此间的相对价格差异套取利润。普通投机者关心和研究的是单一合约价格的涨跌,而套期图利者关心和研究的则是不同合约之间的相对价差。
第二,普通投机者在一段时间内只做持有单向多头或单项空头头寸,而套利者则是在同一时间内即持有多头头寸又持有空头头寸,即在买入某种合约的同时卖出另一种合约,同时扮演多头和空头的双重角色,不同头寸之间的组合是其基本交易方法。
第三,套利的风险相对较小。由于套利者同时持有相反的头寸,可以避免一些始料不及原因引起的价格异常波动风险, : 一般情况下交易风险小于单向投机交易。当然,如果判断失误,损失也有可能超过单向交易。
第四,套利的交易成本较低,利润较稳定。在成熟的期货市场,对套利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较单向交易低很多,因此杠杆作用更加明显,从而使交易者以更加少的资金控制更大规模的合约总值,为交易者在资金融通上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三)套利的方法
1.跨期套利
跨期套利又称同类商品套利交易,是指买进某一交割月份商品期货合约的同时,卖出另一交割月份的同类商品合约的交易方法,即跨交割月份套利,它是利用同一商品在不同交割月份合约之间正常的价差出现异常变化时进行对冲来获利的。根据交易者在市场中建立交易部位的不同.跨期套利可以分为牛市套利熊市套利和蝶式套利三种。
(1)牛市套利
牛市套利又称买空套利.多头套利或买近卖远套利,是指在牛市中,商品或金融资产价格不断上扬,交易者买进近期期货合约,同时卖出远期期货合约,并寄希望在看涨的市场气氛中,由于商品短缺,近期合约的价格上涨幅度会远远大于远期合约的价格上涨幅度;反之,若市场不涨反跌,则希望近期合约的价格下跌幅度会小于远期合约的价格下跌幅度,即是利用近期月份在牛市中起领涨作用和抗跌性强的特点,使其组合头寸获利可能性大大增加。
下面举例分析该种套利策略。
例12-4在3月份,某人认为7月份大豆期货价与新豆上市后的11月份大豆期货的价差异常。当时,现货大豆价格看好,他估计会带动期货价上涨,且7月份期货价将比11月份期货价.上涨快,于是决定进行买近卖远套利。交易的价格资料及情况分析如表12 -6所示。

(2)熊市套利
熊市套利又称卖空套利、空头套利或卖近买远套利,是指在熊市中,商品或金融资产价格不断下跌,交易者卖出近期交割月份合约,同时买进远期期货合约,寄希望于在看跌的市场中,由于商品过剩,近期月份的价格下跌幅度会大于远期合约的价格下跌幅度;反之,如果市场不跌反涨,则寄希望于近期合约的价格上涨幅度会小于远期合约价格上涨幅度,即是利用近期月份在熊市中起领跌作用和反弹力度弱的特点,使其组合头寸获利的可能性增加。
以上两种跨期套利的交易方法,共同点是持有不同月份的等量相反头寸,利用远近月份的价差变动获利。一般对冲时,某一方向的头 寸盈利,而另一方向的头寸亏损,希望在盈亏相抵后仍有盈余。成功的关键是正确判断价差变化趋势,制定交易策略入市。如远近月份价差没有变化,交易者无法获利;如价差与预计的变化相反,则交易者将面临损失。
(3)蝶式套利
蝶式套利是指利用若千个不同交割月份合约的价差变动来获利的交易方式。它一般由两个方向相反、共享居中交割月份的跨期套利交易复合头寸组成,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特殊方式的跨期套利。例如“买7月铜5手/卖8月铜10手/买9月铜5手”是典型的蝶式套利。它依次由买近卖远套利“买7月铜5手/卖8月铜5手"和卖近买远套利“卖8月铜5手/买9月铜5手”组成。蝶式套利的另-种典型形式是“卖3月绿豆5手/买5月绿豆10手/卖7月绿豆5手”,它是依次由一个卖近买远套利和一个买近卖远套利组成。
2.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在某期货交易所买入(或卖出)某交割月份的某商品期货合约的同时,在另一个交易所卖出(或买进)同-.交割月份的同一种商品期货合约,然后寻机分别在两个交易所对冲合约,从中获利的交易方法。
同一商品期货合约可能同时在两个或更多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由于区域间的地理环境不同、局部供求关系的不同或者合约设计差别等原因,各交易所中同一合约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合理价差关系。当这种价差关系受某些因索影响而发生变化时,就为交易者提供了跨市场套利的机会,从而客观上缩小了商品在不同地区间的不合理价差,促进了物流的合理分配。
在期货市场间进行跨市场套利时,主要是依据其市场间的价差,因此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影响各市场间差价的因素。
3.跨商品套利
跨商品套利是指利用两种不同,但相互关联的商品之间的期货合约价格差异进行套利的交易方法。这种交易形式通常是在买入某一交割月份某种商品的期货合约时,同时卖出另一份相同交割月份、相互关联的商品期货合约,然后伺机同时对冲获利。这两种商品通常具有替代性或互补性,或受同一种供求因素的影响,即两种商品具有相关性。
例12-5燕麦与 玉米是有明显替代性的商品.6月份燕麦12月期货价格为每蒲式耳0.55美元,玉米12月期货价格为每蒲式耳1.15美元,因气候问题.燕麦收成将会减少,价格将会.上升,并连带玉米价格上升。某投机者预计玉米价格的上升将小于燕麦价格的上升幅度。于是该投机者决定买进燕麦期货,同时卖出玉米期货。9月初,12月期货燕麦价格升为每蒲式耳0.80美元,12月期货玉米价格升为每蒲式耳1.30美元,该投机者反向操作获利了结,交易过程及结果如表12-7所示。

结果是,燕麦12月期货合约每蒲式耳获利0.25美元(0. 80美元-0.55美元),玉米12月期货合约每蒲式耳亏损0.15美元(1.15美元-1.30美元)。该投机者获纯利每蒲式耳0.10美元(0.25美元-0.15美元) ,佣金除外。
若投机者预计玉米价格的上升幅度大于燕麦价格的上升幅度,则会在6月初先卖出燕麦,买进玉米,待机反向操作,获利了结。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期货交易 期货市场 期货交易所 套期保值者 投机者 结算保证金 多头保值 空头保值 基差 套利 牛市套利 熊市套利 跨市场套利 跨商品套利
二、简答题
1.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有哪些?
2.期货合约通常包括哪些标准化条款?
3.期货市场的功能主要有哪些?
4.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有哪些不同?
5.简述套期保值的操作原则。
6.简述套期保值的经济原则。
7.举例说明基差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的影响。
8.套利的特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