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股票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掌握有限责任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股票的含义、特征,股票的分类及我国现行的股票类型。
[重点]股票的含义、特征、分类
[难点]股票的分类及我国现行的股票类型
第一节股份公司
股票是由股份公司发行的,没有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就没有股票,当然更不会有股票投资。因此,在介绍股票之前,必须对股份公司有大致的了解。
一、股份公司的性质与类别
(一)股份公司的性质
股份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适应大规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要求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广义上讲,股份公司是由若干人(一般是两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联合其资本并按照一-定 程序创立的一种法人组织。一般而言,股份公司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性质。
1.股份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股份公司的营利性主要表现为:股份公司是为了自身财产的增加并获得利润而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营利性既是设立股份公司的出发点。也是它的归宿,因而成为股份公司的基本经济特征。
2.股份公司的资本是联合资本
股份公司的资本是由若干人(通常是两人以上)的共同出资构成的,因而是一种联合资本。出资者被称为股东,其出资行为则是一种投资行为。
3.股份公司是法人
股份公司的营利性决定了其必须具有法人地位,以区别于以其他组织形式存在的企业。股份公司的法人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财产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证。对股份公司来说,法律不仅要求其具有独立的财产,而且要达到法定的数额。股份公司的财产主要由全体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享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名称是区别不同股份公司的标志;组织机构是产生和实现法人意志的载体,就股份公司来说,其经营目的、设立宗旨及为实现其目的而产生的一切行为,都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来体现的;而住所则是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场所。
第三,独立承担责任。这包括股份公司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也不足以抵偿债务时,就应依法宣告破产;股份公司对它的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间接地承担责任,而不承担直接偿还债务的责任。
4.股份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股份公司的法人资格实际上就是由法律赋予的法律人格,故法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且设立的目的、宗旨,以及组织机构、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等都必须是合法的。通常各国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和条件。
(二)股份公司的类别
广义地看,股份公司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基本也是最典型的股份公司,狭义上通常也认为股份公司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所谓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是指当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全体股东或其中任何一个股东清偿债务。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论出资额多少,都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必须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所欠债务。
无限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公司的股东负无限责任;
(2)公司股东的个人股份不能随便转让,若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3)公司的股东通常亲自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由于无限公司股东所负责任太大,因此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公司较为少见。
2.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几个特征:
(1)公司的股东负有限责任;
(2)公司股份不能随意转让,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原有股东对要转让的股份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公司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通常合二为-一;
(4)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有严格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
(5)不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且全部资本不一定均分 为等额股份,股东交付股金后,公司出具书面的股份权利证书;
(6)财务不公开。
3.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公司里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且出资额不分成等额的股份,不发行股票;而无限责任股东则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因为无限责任股东在公司里承担的风险大,所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管理业务;而有限责任股东不管理公司业务,无权对外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业务。
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公司的资本总额均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2)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
(4)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5)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6)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向社会公开,包括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公司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
(7)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也就是说它并不重视股东本身的信誉、身份、财产状况、工作能力等人身条件,也不重视股东间相互信任的基础。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利大小仅取决于其人股资金的多少.并以股东的人股资金作为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拥有成百上千互不相识的股东,从而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分散投资风险,组成大规模的企业实体。可见,股份有限公司是适合大企业的公司形式。
5.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与两合公司一样,也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所不同的是,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因此,这种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大会与股东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参加公司有关重大事务决策的表决和表达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场所和工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的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就例行的事务进行审议批准。当出现特别情况时,应在特别情况出现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主要有: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公司股本总额的1/3时;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是其股份的所有者。投资者取得了公司的股份,即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通常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按其股份取得股利;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股东的义务与股东的权利是相对应而存在的。股东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公司章程;依其所认购股份的人股方式缴纳股金;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办理工商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所组成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机构,它是公司常设的权力机构和管理、经营机构,对外是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全权代表。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都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察机构,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内部组织机构。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责时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改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的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指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方式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方式是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方式。募集设立方式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募集设立可分为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形式。在募集设立方式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如果其余股票向其他法人或公司内部职工发行,则视其为定向募集;如果其余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则视其为社会募集。
我国《公司法》原则上实行准则主义的设立方式,即凡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就可登记为公司。按照2014年修正的《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且要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不同设立方式下的设立程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发起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的一般程序是:①认足出资;②选举两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③(由董事会)申请设立;④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程序
募集设立的一般程序是:①缴足股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验资及召开创立大会;③(由董事会)申请设立;④设立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和解散
1.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定程序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方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方式中,一个公司吸收了其他的公司后继续存在,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并承继其他被吸收公司的债权及债务。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解散,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一个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各方的资产债权及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2.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分立通常也有两种形式,即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为两个或数个部分,分别设立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解散;派生分立是将- -个公 司的资产或营业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3.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解散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丧失。公司失去其法人资格,也就失去了进行业务活动的能力,即结束了它的生命。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除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若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则在分别支付清偿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之后,可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资本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均分其资本的最小单位,代表着-定的财产价值份额,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并通过股票体现出其意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股份具有金额性。这就是说,股份作为均分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是一种价值的反映,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2)股份具有平等性。股份的平等性是说每一个股份代表着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即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股份具有不可分性。股份已经是均分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不可再分。若干人共同认购或继承同一股份,形成《公司法》中的“股份共有”,各股东只能推举一人行使股东权利,而不能将股份分割。
(4)股份具有可转让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又称为股本,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并由股东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划分为等额的股份。一般来说,股本有以下四个基本性质:
1.期限上的永久性
股本期限上的永久性是指公司可以永久性地占有股东的出资,只要公司不解散.不破产清理,作为股本的资金一般不还给股东。股东对这笔资金的所有权只能体现在公司按股本赋予股东的相应权益上。在正常情况下,股东要抽回作为股本投入公司的资金,只有将公司赋予的相应权益出售,而无权向公司索回投入的资金。
2.报酬上的剩余性
股本报酬.上的剩余性是指公司实现的利润,只有在完成了所有的支付后,才能将剩余利润以股息、红利的方式作为股本的报酬分派给全体股东。如果没有剩余利润,股东就得不到股本的报酬。一般来说,剩余利润越多,股本的报酬才能越多。
3.清偿上的附属性
股本清偿上的附属性是指股本并不是必须偿还的。当公司破产或解散时,所有债务均需偿还,但对股本来说却是能还则还.不能还则可不还。按照通常的清偿惯例,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清偿时要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等,之后才允许将剩下的(如果有剩余)财产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
4.责任上的有限性
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在法律上归公司所有,公司仅以此项财产清偿公司的债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同时还要由公司发起人和(或)公司股份认购人全部认购,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这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由公司的章程明确规定。比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其章程中就必须规定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应当缴纳的股款;而由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章程中除应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还要规定剩余股份的募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还必须是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份的认购人实际交纳的股款总额,并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加以确认,以区别于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实有资本。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经济活动期间,必须努力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保持与其章程规定相一致的资本数额。资本维持原则通常以一些具体的制度加以保障,如限制股份发行与交易、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提取公积金制度和盈利分配制度等。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除经过法定程序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变动。通常若要改变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修改公司章程,报有关部门变更登记。
第二节股票概述
一、股票的概念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一经发行,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即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实质上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东凭借股票可以获得公司的股息和红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
股票作为一种所有权凭证,有一定的格式。从股票的发展历史看,最初的股票票面格式既不统一,也不规范,由各发行公司自行决定。随着股份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许多国家对股票票面格式作了规定,提出票面应载明的事项和具体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载明的事项主要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二、股票的性质
(一)股票是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财产价值和财产权利的统一表现形式。 持有有价证券一方 面表示拥有一定价值量的财产,另一方面也表明有价证券持有人可以行使该证券所代表的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股票是有价证券的一种。第一.虽然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其包含着股东要求股份公司按规定分配股息和红利的请求权,同时代表股东拥有股份公司一定价值量的资产。第二,股票与其代表的股东权利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两者合为一体。换言之,股东权利的转让应与股票占有的转移同时进行,不能只转移股票而保持原来的股东权利,也不能只转让股东权利而不转移股票。
(二)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股票应记载一定的事项,其内容应全面真实,这些事项往往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在我国,股票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缺少规定的要件,股票就无法律效力。而且,股票的制作和发行必须经证券主管机关的审核和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团体,不得擅自印制发行股票。
(三)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
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而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股票代表的是股东权利,它的发行是以股份的存在为条件的,股票只是把已存在的股东权利表现为证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创造股东的权利,而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可以不随股票的损毁、遗失而消失,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所以说,股票是证权证券。
(四)股票是一种资本证券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是一种吸引认购 者投资以筹措公司自有资本的手段,对于认购股票的人来说,购买股票就是-种投资行为。因此,股票是投入股份公司的资本份额的证券化,属于资本证券。但是,股票又不是一种现实的财富,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措的资金,是公司用于营运的真实资本,股票独立于真实资本之外,只是凭借着它所代表的资本额和股东权益在股票市场上进行独立的价值运动,是一种虚拟资本。
(五)股票是一种综合权利证券
股票不属于物权证券,也不属于债权证券。物权证券是指证券持有者对公司的财产有直接支配处理权利的证券,债权证券是指证券持有者是公司债权人的证券。股票持有者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享有独立的股东权利。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分配股息和红利等权利。股东虽然是公司财产的所有人,享有种种权利,但对于公司的财产不能直接支配处理,而对财产的直接支配处理是物权证券的特征,所以股票不是物权证券。另外,一旦投资者购买了公司股票,即成为公司部分财产的所有人,但该所有人在性质上是公司内部的构成分子,而不是与公司对立的债权人,所以股票也不是债权证券。
三、股票的特征
(一)收益性
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它是指股票可以为持有人带来收益的特性。持有股票的目的在于获取收益。股票的收益可分成两类:第一类来自于股份公司。认购股票后,持有者享有发行该股票的公司给予的经济权益,这种经济权益的实现方式是从公司领取股息和分享公司的红利。股息和红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第二类来自于股票流通。股票持有者可以持股票到市场上进行交易,当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买入价格时,卖出股票就可以赚取差价收益.这种差价收益称为资本利得。
(二)风险性
风险性是指股票可能产生经济利益损失的特性。股票风险的内涵是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尽管股票可能给持有者带来收益,但这种收益是不确定的,认购了股票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股东能否获得预期的股息红利收益,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情况,利大多分、利小少分、无利可以不分,公司发生亏损时股东要承担有限责任,破产时可能连本金都保不住。股票的市场价格也会随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市场利率而变化,同时还受政治局势.社会因素。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如果股价下跌,股票持有者会因股票贬值而蒙受损失。由此可见,股票的风险性与收益性不仅并存而且是对称的,从理论上讲,股票收益的大小与风险大小成正比。
(三)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股票可以自由地进行交易。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情况,灵活地转让股票。在股票转让时,转让者收回投资(可能大于或小于原出资),而将股票所代表的股东身份及其各种权益让渡给受让者。许多国家不仅在法律上承认股票的可转让性,而且还允许通过有组织的市场来进行股票的买卖活动。股票持有者虽然不能直接向股份公司退股,但可以在股票交易市场上很方便地卖出股票来变现,所以,股票是流动性很高的证券。也正因为这一点 ,在会计上将股票划归为流动资产。
(四)永久性
永久性是指股票载有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期限的法律凭证。股票的有效期与股份公司的存续期间相联系,两者是并存的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反映了股东与股份公司之间比较稳定的经济关系。股票代表着股东的永久性投资,当然,股票持有者可以出售股票而转让其股东身份;而对于股份公司来说,由于股东不能要求公司退股,所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到的资金,在公司存续期间是一笔稳定的自有资本。
(五)参与性
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股票持有人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公司董事会来实现其参与权。不过,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大小取决于其持有股票数额的多少。在实践中,如果某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额达到决策所需的有效多数,就有实际的最大决策权,能实质性地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
四、与股票相关的部分资本管理概念
股份公司资本管理事项中经常要涉及公司股票,常见的包括以下几项。
(一)股利政策
股利政策是指股份公司对公司经营获得的盈余公积和应付利润采取现金分红或派息、发放红股等方式回馈股东的制度与政策。股利政策体现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思路.稳定可预测的股利政策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是股份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 -, 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从会计角度说,股份公司的税后利润归全体股东所有,不论是否分红派息,股东利益并不受影响。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股利政策无关紧要,对于若干处于高速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因其资本回报率高于市场利率水平,不分红或者少分红反而更有利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股东因股价上涨得到的收益大大高于少分红所产生的损失。从理论上说,不管公司盈利前景如何看好,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水远不分红,则它的股票将毫无价值。
1.派现
派现也称现金股利,指股份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给股东,股东为此应支付所得税。我国对个人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适用的利息税率为20% ,目前减半征收。机构投资者由于本身需要缴纳所得税,为避免双重税负,在获取现金分红时不需要缴税。现金股利的发放致使公司的资产和股东权益减少同等数额,导致公司现金流出。稳定的现金股利政策对公司现金流管理有较高的要求,通常将那些经营业绩较好,具有稳定且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的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2.送股
送股也称股票股利,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送股时,将.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入股本账户,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在的上市公司一般只将未分配利润部分送股。送股实质上是留存利润的凝固化和资本化,表面上看,送股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因此而增长,其实股东在公司中占有的权益比例和账面价值均无变化。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送股时也需缴纳所得税。
3.四个相关日期
上市公司宣布分红派息方案(包括因配股、公积金转增导致股份变动)后至除权除息日前,该上市证券为含息或含权证券。除息是指证券不再含有最近已宣布发放的股息(现金股利) ;除权是指i证券不再含有最近已宣布的送股、配股及转增权益。从理论上说,除息日股票价格应下降与每股现金股利相同的数额,除权日股票价格应按送股。配股或转增比例相应下降。但是,实践中,除息除权后,股价变化与理论价格之间通常会存在差异。
(1)股利宣布日,即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间。
(2)股权登记日,即统计和确认参加本期股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在此日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方能享受股利发放。
(3)除息除权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1个工作日,本日之后(含本日)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
(4)派发日,即股利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根据证券存管和资金划转的效率不同,通常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到达股东账户。
(二)股份变动
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后,还会因增发、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回购、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股票分制与合并等而引起公司股份总数的变动并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
1. 增发
增发指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资本额而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可以向公众公开增发,也可以向特定机构或个人增发,,又称定向增发。增发之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相应增加。
增发之后,若会计期内增量资本未能产生相应效益,将导致每股收益下降,则被称为稀释效应,会促成股价下跌;从另一角度看,若增发价格高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则增发后可能会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提升,有利于股价上涨;再有,增发总体上增加了发行在外的股票总量,短期内增加了股票供给,若无相应需求增长,股价可能下跌。
2.配股
配股是面向公司的原有股东,按持股数量的一定比例增发新股。原股东可以参与配股,也可以放弃配股权。现实中,由于配股价通常低于市场价格,配股上市之后可能导致股价下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对那些业绩优良、财务结构健全.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而言,增发和配股意味着将增加公司经营实力,会给股东带来更多回报,股价不仅不会下跌,可能还会上涨。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其中,股票发行溢价是上市公司最常见、最主要的资本公积金来源。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在股东权益内部,把公积金转到“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额比例的大小分到各个投资者的账户中,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转增股本以后,股东权益总量和每位股东占公司的股份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唯一的变动是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增加了。因此,与股票股利类似,理论上说,转增之后,每股价格相应向下调整。但是在现实中,如果人们对高比例转增股本的公司未来利润增长前景具有较高期望,转增往往会带来股价上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样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但实质上,它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因此投资者无须纳税。
4.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从公开市场上买回发行在外的股票,被称为股份回购。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通常,股份回购会导致公司股价上涨,一是因为股份回购改变了原有供求平衡,增加需求,减少供给;二是向市场传达了积极的信息,因为公司通常在股价较低时实施回购,而市场一般认为公司基于信息优势作出的内部估值比外部投资者的估值更准确。
5.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
上市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并经监管机构核准后可以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约定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当转债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公司收回并注销发行的转债,同时发行新股。此时,公司的实收资本和股份总数增加,由于稀释效应,有可能导致股价下降。.
6.股票分割与合并
股票分割又称拆股.拆细,是将1股股票均等地拆成若干股。股票合并又称并股,是将若干股股票合并为1股。从理论上说,不论是分割还是合并,将增加或减少股份总数和股东持有股票的数量,但并不改变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每位股东所持股东权益占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比重。理论上,股票分割或合并后股价会以相同的比例向下或向上调整,但股东所持股票的市值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如果把1股分拆为2股,则分拆后股价应为分拆前的一半;同样,若把2股并为1股,并股后股价应为此前的两倍。
事实上,股票分割与合并通常会刺激股价上升或下降,其中原因颇为复杂,但至少存在以下理由:股票分割通常适用于高价股,拆细之后每股股票的市价下降,便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并股则常见于低价股,例如,若某股票价格不足1元,则不足1%的股价变动很难在价格上反映,弱化了投资者的交易动机,并股后,流动性有可能提高,导致估值上调。
五、股票的价值与价格
(一)股票的价值
1.股票的票面价值
股票的票面价值又被称为面值,即在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该种股票被称为有面额股票。股票的票面价值在初次发行时有一定的参 考意义。如果以面值作为发行价,称为平价发行,此时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于股本的总和,也等于面值总和。发行价格高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募集的资金中等于面值总和的部分计入资本账户,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净资产会发生变化,股票面值与每股净资产逐渐背离,与股票的投资价值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尽管如此,票面价值代表了每--份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在确定股东权益时仍有一定的意义。
2.股票的账面价值
股票的账面价值又称股票净值或每股净资产.在没有优先股的条件下,每股账面价值等于公司净资产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票的股数。公司净资产是公司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值,从会计角度说,等于股东权益价值。股票账面价值的高低对股票交易价格有重要影响,但是,通常情况下,股票账面价值并不等于股票的市场价格。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会计价值通常反映的是历史成本或者按某种规则计算的公允价值,并不等于公司资产的实际价值;二是账面价值并不反映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
3.股票的清算价值
股票的清算价值是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从理论上说,股票的清算价值应与账面价值一致,实际上并非如此。只有当清算时公司资产实际出售价款与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一致时,每一股份的清算价值才与账面价值一致。但在公司清算时,其资产往往只能压低价格出售,再加上必要的清算费用,所以大多数公司的实际清算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4.股票的内在价值
股票的内在价值即理论价值,也即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总是围绕其内在价值波动。研究和发现股票的内在价值,并将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相比较,进而决定投资策略是证券研究人员、投资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由于未来收益及市场利率的不确定性,各种价值模型计算出来的内在价值只是股票真实的内在价值的估计值。经济形势的变化、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供求关系的变化等都会影响上市公司未来的收益,引起内在价值的变化。
(二)股票的价格
1.股票的理论价格
股票价格是指股票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价格。从理论上说,股票价格应由其价值决定,但股票本身并没有价值,不是在生产过程中发挥职能作用的现实资本,而只是一张资本凭证。股票之所以有价格,是因为它代表着收益的价值,即能给它的持有者带来股息红利。股票交易实际上是对未来收益权的转让买卖,股票价格就是对未来收益的评定。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理论价格是根据现值理论而来的。现值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愿意购买股票和其他证券,是因为它能够为它的持有人带来预期收益.因此,它的价值取决于未来收益的大小。可以认为,股票的未来股息收入、资本利得收入是股票的未来收益,亦可称之为期值。将股票的期值按必要收益率和有效期限折算成今天的价值,即为股票的现值。股票的现值就是股票未来收益的当前价值,也就是人们为了得到股票的未来收益愿意付出的代价。可见,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理论价格就是以一定的必要收益率计算出来的未来收入的现值。
2.股票的市场价格
股票的市场价格一般是指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由股票的价值决定,但同时受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中,供求关系是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其他因素都是通过作用于供求关系而影响股票价格的。由于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复杂多变,所以股票的市场价格呈现出高低起伏的波动性特征。
在自由竞价的股票市场中.股票的市场价格不断变动。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直接原因是供求关系的变化或者说是买卖双方力量强弱的转换。根据供求规律,价格是供求对比的产物,同时也是恢复供求平衡的关键变量。在任何价位上,如果买方的意愿购买量超过此时卖方的意愿出售量,股价将会上涨;反之,股价将会下跌。从根本上说,股票供求以及股票价格主要取决于预期。买方之所以愿意按某个价位买进股票,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持有该股票带来的收益超过了目前所花资金的机会成本(比如说,预期股价将会上涨、预期公司将派发较高红利) ,换言之,认为该股票的价格被低估了。同理,卖方之所以愿意出售股票,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该价格被高估了,将来可能下跌。当然,某些特殊原因也可能导致股票的供求变化,比如为了夺取或保持公司控制权而买入股票,履行某种承诺(如期权到期行权)而买进股票。同样,股票持有人也可能因为流动性挤压或者财产清算等原因而卖出股票。分析股价变动的因素,就是要梳理影响供求关系变化的深层次原因。
第三节股票的类型
股票的种类繁多,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将股票划分成不同的类型。这里我们介绍几种常见的股票分类。
一、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股票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一)普通股票
普通股票是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其持有者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股的基本特点是其投资收益(股息和分红)不是在购买时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公司的经营业绩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经营业绩差,普通股的收益就低。所以普通股亦是风险最大的一种股票。在我国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当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保证普通股票股东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 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普通股票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 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普通股票股东有权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第一,法律上的限制。一般原则是:股份公司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红利;红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可见,普通股票股东能否分到红利以及分得多少,取决于公司的税后利润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第二,其他方面的限制。如公司对现金的需要,股东所处的地位,公司的经营环境,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能力等。
普通股票股东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也有一定的先决条件。第一,普通股票股东要求分配公司资产的权利不是任意的,必须是在公司解散清算之时。第二,公司的剩余资产在分配给股东之前,一般应按下列顺序支付:支付清算费用一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一缴付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如还有剩余资产,再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给各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其他权利
除了上述两种基本权利外,普通股票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
(1)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处置权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3)优先认股权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股东大会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股东的这一权利又被称为“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
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赋予股东这种权利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能保证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票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因为当公司增资扩股后,在一段时间内,公司的每股税后净利会因此而摊薄,原普通股票股东以优惠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股,可从中得到补偿或取得收益。享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行使此权利来认购新发行的普通股票;二是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得一定 的报酬;三是不行使此权利而听任其过期失效。普通股票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类系。股份公司在提供优先认股权时会设定一个股权登记日。 在此日期前认购普通股票的,该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在此日期后认购普通股票的,该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股权。前者被称为“附权股"或"含权股",后者被称为“除权股”。
(二)优先股票
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权)的股票。一般说来,优先股票具有如下特征:
1.股息率固定
普通股票的股息事先是不固定的,它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优先股票与此不同,在发行之时就约定了固定的股息率,无论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
2.股息分派优先
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票排在普通股票之前。各国公司法对此一般都规定,公司盈利首先应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其次是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股东股利。这样,从风险角度看,优先股票的风险小于普通股票的风险。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
当股份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股东之前。也就是说,优先股股东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
4.一般无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权利也有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表决权。普通股股东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其表决权,而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在一般情况下,他们没有投票表决权,从而就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讨论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议案时,他们才能行使表决权。
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虽然它不是股票的主要品种,但是它的存在对于股份公司和投资者来说仍有一定的意义。首先,对股份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票的作用在于可以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其股息率固定,可以减轻利润的分派负担。另外,优先股票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于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稳定可靠,而且在财产清偿时也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因而风险相对较小,不失为一种较安全的投资对象。优先股票因收入稳定,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小,风险较低,适宜中长线投资,在国外,大部分优先股票为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稳健型机构投资者所持有。当然,持有优先股票并不总是有利的.比如.在公司经营有方,盈利丰厚的情况下,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可能大大低于普通股票。
优先股在国外已经是成熟的证券品种,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第97号令公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优先股的发行与上市正式施行。
二、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一)记名股票
所谓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在很多国家的公司法中,对记名股票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如果股票是归某人单独所有,应记载持有人的姓名;如果股票是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法人所持有,则应记载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换姓名或者名称,就应到公司办理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是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第一,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对于记名股票来说,只有记名股东或其正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东权利。除了记名股东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经记名股东转让和经股份公司过户的)不具有股东资格。第二,认购股票的款项不一定一次性缴足。缴纳股款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而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股东应在认购时一次性缴足股款。但是,基于记名股票所确定的股份公司与记名股东之间的特定关系,有些国家也规定允许记名股东在认购股票时可以不一-次性缴足股款。 第三,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要服从规定的转让条件。一般来说,记名股票的转i让都必须由股份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这样受让人才能取得股东的资格和权利。而且,为了维护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有时会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有的国家规定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第四,便于挂失,相对安全。记名股票与记名股东的关系是特定的,因此,万一股票遗失,记名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并不消失,并可依据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挂失,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
(二)不记名股票
所谓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不记名股票也称无记名股票,它与记名股票比较,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记载方式上。不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不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第一,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确认不记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根据,而是以占有的事实为根据.因此,持有该股票的人就是股东,就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也因为这一点,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为,不记名股票的印制特别精细,其印刷技术,颜色、纸张.水印,号码等均须符合严格的标准。第二,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股款。不记名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若允许股东缴付部分股款即发给股票,以后实际上将无法催缴未缴付的股款,故认购者必须缴足股款后才能领取股票。第三,转让相对简便。与记名股票相比,不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与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便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第四,安全性较差。因为没有记载股东姓名的法律依据所以不记名股票一旦遗失,原股票持有者便丧失了股东权利,且无法挂失。
三.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股票按是否用票面金额加以表示,可以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一)有面额股票
所谓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之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股票票面金额的计算方法是用资本总额除以股份数,而实际上很多国家通过法规予以直接规定,而且- -般是限定了这类股票的最低票面金额。另外,同次发行的面额股票其每股票面金额是等同的。票面金额一般是以国家的主币为单位。大多数国家的股票都是有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
(1)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比如,某股份公司发行1 000万元的股票,每股面额为100元,那么每股代表着对公司拥有十万分之一的所有权。
(2)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和票面金额相等,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这样,有面额股票的票面金额就成为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
(二)无面额股票
所谓无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金额的股票。无面额股票也称为比例股票或份额股票。这种股票并非没有价值,而是不在票面上标明固定的金额,只记载其为几股或股本总额的几分之儿。因此,无面额股票的价值将随股份公司资产的增减而相应增减,公司资产增加,每股价值上升;反之,公司资产减少,每股价值下降。但是,无面额股票与有面额股票的差别仅在表现形式上,也就是说,它们都代表着股东对公司资本总额的投资比例,两者的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20 世纪早期,美国纽约州最先通过法律,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以后美国其他州和其他一些国家也相继效仿。但是,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
无面额股票具有如下特点:
(1)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无面额股票由于没有票面金额,故不受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的限制。在转让时,投资者也不易被股票票面金额所困惑,而更注重分析每股的实际价值。
(2)便于股票分割。如果股票有面额.分割时就需要办理面额变更手续。由于无面额股票不受票面金额的约束,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就能比较容易地进行股票分割。
四、一线股、二线股、三线股
根据股票交易价格的高低,我国投资者还直观地将股票分为一线股、二线股和三线股。
一线股通常指股票市场.上价格较高的一类股票。这些股票业绩优良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股价领先于其他股票。大致上,一线股 等同于绩优股和蓝筹股。一些高成长股,如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些高科技股,由于投资者对其发展前景充满憧憬,故也位于一线股之列。一线股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为机构投资者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所熟知。
二线股是价格中等的股票。这类股票在市场上数量最多。二线股的业绩参差不齐,但从整体上看,它们的业绩也同股价- -样 在全体上市公司中居中游。
三线股指价格低廉的股票。这些公司大多业绩下降,前景不佳.有的甚至已经到了亏损的境地。也有少数上市公司,因为发行量太大,或者因为是夕阳行业,缺乏高速增长的可能,难以打造出好的投资概念来吸引投资者。这些公司虽然业绩尚可,但股价却徘徊不前,也被投资者视为三线股。
五.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
我国现行的股票按投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等不同类型。
(一)国家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在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原来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从性质上讲,这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就折成国家股。另外,国家对新组建的股份公司进行投资,也构成了国家股。国家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广]或机构持有,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
国家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三种途径:第一,现有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第三,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如以国有资产折价人股的,须按国务院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确认.验证等手续。
国家股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国有股权的另一组成部分是国有法人股)。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国有股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如国有股权委托持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般要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如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授权方拟订有关协议。国有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国家股权可以转让,但转让应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考核、监督国有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国家股的权益。
(二)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非上市流通的股份。法人持股所形成的也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是法人经营自身财产的一种投资行为。 法人股股票以法人记名。
如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则可称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也属于国有股权。
作为发起人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认购股份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其他形式的资产,如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对其他形式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社会公众股
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在社会募集方式情况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一部 分外,其余部分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我国《公司法》规定,社会募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外资股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这是我国股份公司吸收外资的一种方式。外资股按上市的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1.境内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这类股票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B股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自2001年2月下旬起,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账户,交易B股股票。自从B股市场对境内投资者开放之后,境内投资者逐渐取代境外投资者成为投资主体, B股发生了由“外资股”演变为“内资股"的趋向。
2.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票。这类股票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采取美国存托凭证ADRS、全球存托凭证GDRS和通过中国香港上市的H股等形式。
六、A股、B股、H股、N股、T股、S股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由国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而必须用现汇外币进行买卖的记名股票。B股的转让只能在国内的证交所内进行。
H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 Kong,取其字首,在港上市的外资股就叫作H股。
依此类推,纽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N,东京的第- -个英文字母是T,新加坡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S,纽约东京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就分别叫作N股.T股和S股。
七、ST股票、PT股票
沪深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票。
PT是英文Particular Transfer(特别转让)的缩写。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沪深交易所从1999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并在其简称前冠以PT,称之为PT股票。
八、蓝筹股、红筹股与紫筹股
(一)蓝筹股
在海外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把那些在其所在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蓝筹股的名称源于美国,因为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成分股亦称为蓝筹股。事实上,所谓蓝筹是指蓝色的筹码,即赌场内现金的代用码,而筹码的注额由大至小是:蓝筹、红筹、白筹等。由此引申,股票市场内具有最高市值及最尊贵的股票,便称为蓝筹股。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埃克森石油公司和杜邦化学公司等股票,都属于蓝筹股。蓝筹股并非- - 成不变,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及经济地位的升降,蓝筹股的排队名次也会变更。
在香港,蓝筹股是指恒生指数(简称“恒指")成分股。这类股票的普遍特性是流通量高、财务与盈利状况稳定及派息固定。目前,蓝筹股的固定数目是33支。每支股在各行业中也有相当的代表性,并均由恒生银行旗下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确定。由于该类股票的盈利素质较优,且多属基金受股(即基金长期持有或加码买入的股票),不会轻易受人为因素(指庄家活动)的影响,所以该类股的走势相对稳定,适合选作长线投资之用。
(二)红筹股
红筹股这一概念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相应地,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需要说明的是,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早期的红筹股,主要是一些中资公司收购香港的中小型上市公司后重组而形成的;此后出现的红筹股,主要是内地一些省市或中央部委将其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改组并在香港上市后形成的。现在,红筹股已经成为内地: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对红筹股的定义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应该按照业务范围来区分是否是红筹股。如果某个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中国大陆,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来自该业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就是红筹股。国际信息公司彭博资讯所编的红筹股指数就是按照这一标准来遴选的。 另-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权益多寡来划分。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大部分直接来自中国大陆,或具有大陆背景,也就是为中资所控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才属于红筹股之列。1997 年4月,恒生指数服务公司着手编制恒生红筹股指数时,就是按这--标准来划定红筹股的。通常,这两类公司的股票都被投资者视为红筹股。
目前,红筹股已经成了除B股、H股外,内地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一条重要渠道。红筹股的兴起和发展,对香港股市也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
(三)紫筹股
紫筹股是指兼具红筹股及蓝筹股双重身份的股票,如中信泰富华润创业.上海实业及中国电信等。由于紫筹股是恒生指数及红筹指数的成分股,故走势受这两种指数的期货指数影响,波幅比较大。另外,既然该股份兼具双重身份,其业务素质及市场地位已获一定的认同,应当具有长线投资的价值,只待投资者择价而吸纳。另外,“带有紫筹色彩”的股票.是泛指某些蓝筹股的业务基础是内地经济,即有相当的资产及盈利贡献来自内地,如长江基建.新世界发展。但这只是一种色彩混合化的概念,该蓝筹股并非兼备双重身份。
九、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按流通是否受限分类,股票可以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一)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流通受限与否进行分类
1.有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是指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权分置改革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等。具体包括:
(1)国家持股
国家持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如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国有法人持股
国有法人持股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以及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且国有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其他内资持股
其他内资持股是指境内非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及境内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其中,又分为境内法人持股和境内自然人持股两类。
(4)外资持股
外资持股是指境外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其中,又分为境外法人持股和境外自然人持股两类。
2.无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份是指流通转让不受限制的股份。具体包括:
(1)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
(2)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
(3)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4)其他。
(二)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进行分类
1.未上市流通股份
未上市流通股份是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具体包括:
(1)发起人股份
包括国家持有股份.境内法人持有股份.境外法人持有股份.其他。其中,国家持有股份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所设的国家股及其增量;境内法人持有股份指发起人为境内法人时持有的股份;境外法人持有股份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其发起人为适用外资法律的法人(外商,我国港、澳、台商等)所持有的股份;其他指个别公司发起人与以上分类有区别的特殊情况。
(2)募集法人股份
这是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发起人以外的法人认购的股份。
(3)内部职工股
这是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在报告时尚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这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或无法计人其他类别的股份。
2.已上市流通股份
已上市流通股份是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具体包括:
(1)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票,即A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
(2)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
(3)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4)其他。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股票 普通股 优先股 国家股 法人股 社会公众股 外资股 A股 B股
二、简答题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差异?
2.股票有哪几种主要类型?
3.简述普通股股票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种类。
4.普通股股东享有哪些主要权利?
5.简述优先股股票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