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外汇理财政策解读

附录三  外汇理财政策解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同时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年外汇购买额度,从2万美元增加至5万美元。只要交易金额在允许总限额之内,新的条款将允许个人自由地进行外汇交易。

外汇理财的道路,越走越宽了……

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提出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此次《细则》申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5万美元,这一做法的考虑是什么?

答:年度总额管理是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手续和凭证大大简化和便利,年度总额以上的则加强真实性审核。这次,《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此次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应能基本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境内。

问:《细则》的颁布对外汇理财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细则》的颁布对外汇理财产生积极的影响。直接的影响是,新的政策使理财的领域进一步拓宽,使得从事B股交易更加便捷,使从事境外投资变成可能。

《细则》第22条明确规定,“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外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新办法明确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规范了相关外汇收支活动。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小词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英文为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QFII。在QFII制度下,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的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证券市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的投资范围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问:《细则》对资本项目个人外汇收支活动具体是如何规范的?

答:《细则》对个人资本项目管理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配合可兑换进程的总体要求,有序、可控、逐步放开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的限制;二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支持个人依法合规地参与直接投资和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目前证券投资通过合格的境内或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三是简化手续,规范程序,便利交易,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四是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影响较大的交易,进行重点监管,审慎开放,防范风险。

问:过去个人外汇账户分为现钞户和现汇户,此次《细则》中规定个人可开立外汇储蓄账户。请问,今后是否不再有现钞户和现汇户的区分了?

答:对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外汇管理角度讲,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不再对现钞户与现汇户实行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在账户资金存入、结汇、汇出、境内划转、提钞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从银行经营角度讲,由于现钞和现汇的运营成本不同,银行可能仍会对储户区分钞户和汇户,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或买卖价格,这属于银行自身的商业经营行为。

问: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发展情况如何?

答:2006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17日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继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提出“藏汇于民”之后,在政策面上迈出的实质性一步。

根据该办法,从现在开始,银行将可以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这意味着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向银行提出申请,通过银行向外管局申请购汇额度进行海外投资。而此前居民、企业只有在从事出国旅行、留学、商务旅行等活动或者进行进出口贸易时才可以申请购汇。

《细则》第23条规定,“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 使境外投资的渠道将进一步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