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资技巧

四、投资技巧

购买外汇理财产品,需要了解投资对象、全面理解收益率、认清理财产品的风险,如图3.2所示。

(一)了解投资对象

银行外汇理财产品非常丰富,常常令初次接触它的投资者“眼花缭乱”。由于各种外汇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相差很大,投资者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外币理财产品,切忌盲目追求高收益。

按照本金是否安全和收益是否固定,可以分为以下4种类型,如表3.1所示。

下面以几种典型的理财产品为例作介绍。

1.中国银行“春夏秋冬”外汇理财产品

(1)产品介绍

“春夏秋冬”外汇理财A系列由一系列固定期限、固定收益的远期理财合约组成。与一般理财合约不同的是,“春夏秋冬”A系列的起息日都是未来某个规定的日期。A系列产品期限结构标准化,起息日固定在每年的3月15日(春系列)、6月15日(夏系列)、9月15日(秋系列)和12月15日(冬系列),故称之为“春夏秋冬”理财系列。目前,A系列交易币种仅为美元。

(2)具体操作

“春夏秋冬”理财A系列产品均采用份额的形式销售,每份合约面值100美元,50份起售,投资者将按照银行提供的认购价格与赎回价格买卖产品,交易中不需另加手续费。同时,每份合约的年收益率及投资期都是固定的(如A06夏3月的票面收益率为3.53%)。银行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投资收益,到期按面值还本。即客户若购买A06夏3月产品1000张,该产品2006年6月15日起息,在2006年9月15日客户将收到利息882.5(100×3.53%×1000×90/360)美元以及本金100000(100×1000)美元。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能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投资收益,具体公式为投资收益=每份面值×年收益率(即票面收益率)×所购份数×投资年限;另一部分是买卖价差,当认购价格低于面值或低于赎回价格时,投资者可以平盘获利。

(3)优势分析

1)较强流动性:赎回价格的公布为投资者急需用钱时提供了退出理财合约的渠道。投资者可根据当日的赎回价赎回之前购买的理财合约。赎回价格是根据国际市场变化计算得到,因此投资者在获得理财产品利息收入的同时,一旦市场向有利方向变化,还有潜在本金获利机会,具有额外的潜在获利空间。

2)产品结构简单明了、收益可靠:“春夏秋冬”A系列产品以远起息为主要特征,不附带其他结构。利率在产品持有期间与到期日均不会发生变化。客户可定期根据赎回价格赎回产品,银行不会提前结束合约。

3)产品认购方式灵活:“春夏秋冬”理财系列除可以用现金或中国银行的定期存单认购,客户还可以用“春夏秋冬”理财系列中的一个产品质押认购另一个产品。

4)产品可以为投资者灵活组合使用:由于该产品可以用“春夏秋冬”理财系列中的一个产品质押认购另一个产品,组合出需要的期限结构,投资者可根据对美国经济周期和宏观利率政策的判断,同时拥有几张不同起息日和不同持有期间的“春夏秋冬”理财合约,组合变化无穷无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需求。

【小贴士】

假定你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某理财中心的一位客户,在2008年6月1日以每张99.35美元买入“A08春5年”合约(2008年3月15日起息,持有期为5年的合约)100张,总额99.35×100=9935美元;2008年6月13日,该产品当日赎回价为100.12,客户遂赎回该产品100.12×100=10012美元;则客户盈利:10012-9935=77美元(该价格为当日实际牌价)。

(4)注意事项

1)产品的表示方法:“A08春3年”表示2008年3月15日起息,持有期为3年的合约,其他合约表示方法依此类推。

2)产品的认购:由于“春夏秋冬”A系列产品以远起息为主要结构,所以该产品在起息日前半个月停止销售。如2005秋系列的(起息日为2005年9月15日)销售期从2004年11月8日到2005年8月31日。在产品销售期间银行每日公布该产品的认购价格。

3)产品的赎回:产品起息前,银行在产品起息前4个工作日(不包括)之前的每周一公布赎回价;产品起息后,银行每个付息日前3~5个工作日提供赎回价。

4)产品的推广:目前,“春夏秋冬”A系列产品在上海、北京、浙江、福建、江苏、四川、广东、天津和深圳推广。

【风险提示】

(1)产品的风险在于投资者从认购日锁定远期利率,投资者将对从认购日到起息日之间的美元市场利率的变化做出自己的判断。

(2)美元市场利率的变化将会影响理财合约的提前赎回价格,投资者若提前赎回合约可能会产生少量的本金损失但也有获利可能。

2.建行:个人外汇结构产品和个人外汇期权

个人外汇结构产品是指银行将金融衍生工具与传统金融产品相结合组成的具有一定风险特征的个人外汇投资理财产品,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调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产品。该产品能使交易申请人取得比一般外汇存款利息更高的收益。建行的个人外汇结构产品品牌统一定名为“汇得盈”。

个人外汇期权是指客户向建设银行买入或出售的在未来某一时刻或一定期限内以特定的汇率购进或卖出一定数额的某种外汇的权利。期权交易的具体形式变化多端,基本形式可分为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两种。目前建行个人外汇期权的交易方式为柜台交易。

3.农行:“汇利丰”和“外汇宝”

“汇利丰”个人结构性存款是农行最新推出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目前理财产品客户均享有农行本金100%保障,绝大部分产品客户均有最低收益保障。

虽然各种理财产品千姿百态,但是它们都有期限短、本金安全、收益相对稳定等共同的特征,主要产品如表3.2所示。

(二)理解“收益率”

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因此无论是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还是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您在购买时看到的“收益率”实际上都是“预期收益率”,甚至是“最高收益率”的概念。预期收益是银行认为的在“正常”的市场走势下获得的收益,而最高收益是在极为有利的市场走势下获得的封顶收益。

只有当产品到期,银行根据整个理财期间产品投资标的的实际表现,按照事先在产品说明书上列明的收益率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收益率才是“实际收益率”。

【风险提示】

无论是最高还是预期收益率,银行都不具有保证支付义务。

最终的实际收益率与最高或预期收益率相比很可能出现偏差。投资者可以通过许多公开的信息渠道了解投资标的的表现,并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计算方法检验“实际收益率”是否正确,如有疑问可质询相关商业银行。

【小词典】

年收益率、累计收益率

在比较理财产品收益率的时候,您还应该注意其对应的时间概念。“年收益率”是按年平均可获得的收益率,“累计收益率”是指整个理财期间的总收益率。商业银行在宣传资料中针对不同期限的产品通常会使用看上去最诱人的那种收益率,您在购买前应该注意换算一下。

【小贴士】

某理财产品的理财期限是2年期,累计收益率为7%,那么它的年收益率应该是3.5%。反之,某理财产品理财期限是6个月,年收益率为3%,那么到期的实际收益率应该是1.5%。

(三)防范风险

1.银行外汇理财产品的风险

1)市场风险。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外汇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这就相对降低了收益率。

2)流动性风险。如果银行提前终止合约,投资收益必然有影响。如购买3年期的外汇个人理财产品第1年就终止了,比购买1年期的外汇个人理财产品在收益率上要损失40%~50%,但会比同期的外汇定期存款利率高。

3)合规性风险。指外汇理财产品的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原定的理财合约无法正常进行而出现的风险。

4)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出现损失。

【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选择外汇理财产品前一定要明确是要中长期投资获得高收益,还是要短期投资获得较高的流动性。一般而言,金融产品收益率高的期限往往比较长,而期限比较短的往往收益率也比较低,流动性与收益性往往存在一定的予盾。

为了保障客户的收益率达到较高水平,银行往往不允许客户拥有提前终止理财合约的权利,因为如果客户选择提前终止理财合约,那么所获得收益率会明显低于同期理财产品的收益,会因此蒙受一部分收益损失。如客户选择一年后终止5年期的理财合约,那么其收益可能只是1年期理财合约正常结束后收益的50%。

专家也指出投资者要考虑是否选择与利率挂钩的理财产品。不与利率挂钩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固定,与利率挂钩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不固定但有可能很高。

【风险提示】

值得一提的是,固定收益型外汇产品并非完全没有投资风险。

第一,因为收益固定,所以可能会错过美元或其他币种的存款利率上涨带来的收益机会。

第二,一旦选定投资固定收益型外汇产品而在这段期间急需用钱时,你无法将这笔钱提前支取,从而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银行拥有提前终止权。目前推出的大多数外汇结构存款理财产品都明确表明,银行有在半年或一年期满前提前终止该产品的权利。银行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出现利率的持续下降所带来的损失,而对于投资者来说,则丧失了享受较高收益的机会,这也是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2.不当销售行为

简而言之,不当销售就是指违反商业信誉和商业道德进行销售的行为。在银行进行理财产品销售时,为防止有欺诈和误导情况的发生,虽然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不当销售行为全部会造成不好的结果,但投资者应当识别哪些是不当销售行为,在投资前睁大眼睛,规避风险,获取收益。

【小词典】

不当销售行为

不当销售行为是指商品经营者在经营商品过程中,除商品自身品质状况和市场交易的客观条件影响之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或策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销售商品的行为。

2005年11月1日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对商业银行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有以下规定。

1)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客户在办理一般产品业务时,如需要银行提供相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应将客户移交理财业务人员。

2)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

3)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4)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5)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6)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7)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8)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

凡是因商业银行没有根据每个投资者的风险属性销售与之相匹配的产品,或是没有充分地向投资者揭露风险,从而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的销售行为,都属于“不当销售”。